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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公司簽訂條款

發布時間:2020-12-19 23:05:33

❶ 關於勞動合同其中的部分條款,想咨詢下這幾條條款合理嗎,簽訂了有法律效應嗎

第一條是有效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內離職的,勞動者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培訓費;
第二條出國考察是否屬於專項技術培訓值得推敲,如果也是屬於專項技術培訓也是有效的,但即使有效,違約金不得超對此支付的費用;
第三條公司的高級人員應當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並且簽訂保密協議或相關保密條款,可以約定違約金。
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❷ 員工違反員工手冊的條款,比如說上班時間大聲喧嘩,還有不按照培訓方法操作,需要罰款,如何取證呢

是的,僅憑公司的發現就可以按員工手冊處罰。當然,如果你公司有專門的紀檢部門或者紀檢人員會更加有說服力。如遇員工重大違紀,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要舉證的,考勤簿等是很有力的證據。

❸ 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程序與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和承諾。具體如下: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復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來人,應為要約。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復後,從中作出選擇並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領取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為承諾。由於畢業生就業工作比較繁瑣,比較具體,有時很難明確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二 、畢業生簽訂協議注意事項

1、要增強法律意識 要對《勞動法》和相關法規多一些了解,認識到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重要性,知道哪些合同不能簽,哪些合同含義不清,日後可能引起爭議等。

2、要對用人單位的情況多一些了解 諸如用工制度、養老保險、工資住房、工作條件,服務期等,在簽定協議前應多一些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以便簽訂協議時提出相應的要求,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也可以與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在他們的監督與指導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以保證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減少漏洞。

3、提高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 從過去的畢業生違約情況看,大多數事例德主要責任方是畢業生。由於同學簽約違約的隨意性,給學校的名譽帶來損失,給今後畢業生就業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為此,畢業生要提高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簽定就業協議要慎重。

(3)員工培訓公司簽訂條款擴展閱讀:

違約後果

定義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違約結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

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並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後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於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❹ 公司勞動合同起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解決。只要員工願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注意要給企業自身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應的制度約定)。
四、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崗前培訓」、「培訓期」、「見習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單位如想延長試用期,職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期」。
五、企業在編制勞動合同時,為防止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延遲、延誤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後加一條款:「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免以後忘了,職工找麻煩。
六、國家規定加班標准以一小時為起算,超過一小時即為加班;一小時以內,用人單位可自己規定是否為加班(需要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體現出這方面的條款)。
七、對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企業可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的約定來鑒別是否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與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使用以下幾種方法:
1抓住勞動者的過失。(優點是省錢、省事、企業的責任輕;缺點是企業要有舉證)
2通知對方協商解除。(優點是企業不需要舉證;缺點是必須雙方無異議,協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解除理由可以是:該勞動者個人能力不夠,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無所謂長短,但要有培訓記錄和考核結果。)
4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採用這條時,企業需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對其支付一個月工資。
企業的市場發生變化、轉產、由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帶來的人員崗位變動等,如涉及人數超過20人,可裁員;如涉及人數低於20人,可使用這條解除合同。
八、企業在執行規章制度時,要留有證據,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貼不支付,不違法。
十、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或每年2000小時。
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
或一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00小時,也
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合同中
須明確:綜合工時制並需要申報。
註: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一年2000小時)
十一、年薪制與工資制的區別:
年薪的特點:
1. 工資按年計算按月支付;
2.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
工資制的特點: 1.按小時或按計件方式計算勞動工時;
2.小時工最長15天發放一次工資。
十二、工資支付手續要保留2年以上備查。
十三、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接觸勞動合同,工資
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當地最低生活費支付。
十四、對於工傷人員,用人單位可按工傷保險條理來辦,原則上可停發工資,也可支付工傷津貼,工傷人員的工資主要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
十五、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可停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照發,可按基本工資或崗位工資標准支付。(那麼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具體額度要求企業有相關的制度標准,否則要參考其崗位工資標准或全額支付。)婚假一般額外照顧,全額發放。
十六、對於職工探親假,四小時內到達的不給探親假。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獎金企業自己掌握。十七、職工在企業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按工傷處理(重點看活動的組織者是企業還是個人)。
十八、職工與企業產生法律糾紛時,「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這三方面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所以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對待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等問題上一定要留有證據。
十九、「經濟補償金」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誰承擔責任。
二十、工傷鑒定是由工傷保險部門舉證,企業只是協同舉證。
二十一、勞動合同到期,不想續簽的,一、二次時企業有權力,第三次員工有權力。
二十二、勞動合同到期前,要書面通知給員工,如沒有文字通知,口頭通知但要雙方達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麼就把企業的《員工手冊》視為你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在手冊中要註明)
二十三、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時,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制定,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參加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人數不能少於企業總人數的5%。
二十四、職工個人沒有過失時,對於老、弱、病、殘員工都可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五、不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費(要求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單位安排加班時的審批制度)
二十六、法定節假日,計件工資按職工計件單價倍數支付,法定節假日計件定額任務為「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崗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工作、同樣等量的勞動、同樣的業績獲取同樣的勞動報酬。(側重點是反歧視)
二十八、2008年3號文件規定「制度工時制」與「計薪工時制」有差異。(之前是無差異的,都是21.75天)
現在是:制度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0.83天/月;
計薪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1.75天/月;
二十九、重視企業《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約定條款的制定。
三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對違紀員工的處理,用人單位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嚴重違反」的界定權在於企業。首先著重看企業《規章制度》中是否約定了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和量化標准。其二,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對違紀責任的處理。
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為視為嚴重還是不嚴重,是由企業來定性的,關鍵看制度中是否規定。
如:某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工遲到、早退、不按規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計次數超過XX次,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公司可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請問企業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明確企業如何界定「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衡量標准。
首先要肯定的是,企業這樣做是合法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如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界定曠工三天就解除(法定是連續曠工15天),那麼到三天後就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在具體操作這類事情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你的企業所執行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須經職代會通過。(並要履行告知義務,要有職代會出席人員的簽到,會議記錄要保留。)
2. 企業執行的《規章制度》要下發至員工本人,保留員工領取時的簽字。
3. 員工所觸犯的條款為《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嚴重違紀」條款。
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1994年289號文件規定,這個「嚴重損害」標准由企業規定。比如企業損失超過1000元以上為重大損害,就合法。
5. 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可有如下約定條款:「如員工XXXX,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等這些都是合法的。比如在合同中約定員工盜竊公司財物、或在工作時間出現酗酒、賭博等行為,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但使用這條時注意企業要承擔舉證責任,要留有員工違紀的證據)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對與員工與其它企業存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時,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員工對公司使用欺騙手段,偽造證件或個人履歷、個人業績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業抓緊時間完善你的《規章制度》;制度中的某些處理方式要更改(開除、除名、末位淘汰這類名詞不能再用,企業以後可以使用解除勞動合同)
三十三、人力資源部門在處理違紀職工時要注意的三個半原則:
1. 事實掌握要清楚 —→ 證據
2. 法律運用要准確 —→ 依據
3. 程序執行要合法 —→ 流程
(勞動法第43條,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要告 知工會,處理通知必須送達)
4. 看對象 —→ 看對方是否屬於精神病患者(如員工違紀時正患病,不清楚自己在干什麼,此類引發的爭議糾紛法院會判企業敗訴。對於精神病患者,要有監護人,對精神病人的送達程序,如無法送達本人,那麼第一順序是父母,第二順序是子女、親屬。)
提示:衛生部統計全國患精神病人數為1600萬人,約佔全國總人口的1%
三十四、企業對違紀員工處理產生糾紛而敗訴的原因剖析:
1. 證據不足。
應對策略:A 職工檢討法; B 錄音錄像法;
C 司法公證法; D 證人認證法;
E 行政處分法; F 會議批評法;
2. 送達程序不當。
應對策略:A 完善送達程序; B 合同約定法;
註:①送達時如職工拒簽,法律上仍然視為送達完成,但要有證據,證明員工拒簽。
②使用郵寄掛號信(或EMS),無論對方是否收到,
郵局都能送到。但要記得及時向郵局索要EMS送達證明,並且郵局也有義務證明你發送的是掛號信。
③公告送達,即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前提是前兩種送達都無法執行時)
④對合同約定送達: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有 必要在合同中與勞動者做如下約定:
乙方同意甲方以郵寄方式送達法律通知書,通知書郵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郵寄地址變更,請乙方提前三日告知甲方,如乙方未告知,甲方的法律通知書如無法送達到,甲方則視為已送達。
3. 使用法律不當。
應對策略:A 找准法律定位; B 明確事件性質;
C 弄清適用范圍(要明確《規章制度》適用廠內所有員工。)
4. 《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等制度制定的適法性。
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制定,形成草案,然後召開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與職工代表協商。
職工代表人數不能少於職工總人數的5%;開會時,要有2/3的代表到場。
5. 制度制定後,要做合法性審查,有條件的企業可請律師協助。
6. 制度制定後,未對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手冊簽名;開會簽到」
7. 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不妥當。
用人單位不經協商,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歸納為以下幾種形式:
(1)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因職工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有損失即可,最好在合同中註明)
(3)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沒有達到崗位要求的;
(崗位職責說明要明確)
(4)績效考核在XX分以下,視為不勝任工作的;
(相應考核標准要明確)
(5)參加單位或有關部門組織的考試沒有達到標准或沒有達到要求的;
(6)該職工在醫療期滿後,無法在原崗繼續工作的;
(7)企業客觀環境變化,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
以上7條運用時要注意:
① 對員工的培訓要簽到,要作記錄,要有考核結果。
② 員工不勝任工作而解除合同,至少要有兩次調崗過程。經過兩次調崗後仍不勝任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③ 對於公司介紹崗位不幹的員工,可做待崗處理;待崗只發放最低生活費。
8. 超過申訴時效。
一般問題3個月內處理;解除勞動合同在5個月內處理。
9. 司法裁決上側重對弱小群體的保護。
職工在申請仲裁時要求一裁終局。(只許個人告公司,而公司沒有上訴權)
10. 大額度的一次性罰款風險較大。
一次性罰款額度最高不能超過該職工當月或平均工資的20%,並且扣罰後的當月工資總額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當地生活保障金標准。
註:一次性罰款不是員工對企業造成損失後的經濟性補償。
當員工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依制度對職工採用工資按月扣減的方法進行經濟索賠。
11. 企業支付的培訓費過低。
必須達到企業上年度平均工資的30%,才可約定培訓費(即違約金)
三十五、企業有權對工傷職工追究損失賠償。
三十六、解除勞動合同與罰款不能並用;解除勞動合同與賠償企業損失可並用。
三十七、用人單位因員工存在違紀問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員工簽字,不能以其它方式讓員工走人。(以其它方式讓員工走人的,企業要對員工做經濟補償,一般為支付一個月工資。)
三十八、企業處理違紀員工時應注意的問題:
1. 企業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單位舉證;
(企業要有解除依據)
2. 職工的工齡要記載;
3. 企業對職工工資的扣減要舉證;
(舉證工資扣減依據,比如考勤記錄等)
4. 工資是否發放,要用人單位舉證;
5. 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要用人單位舉證;
以上5種情況,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當勞動者提出仲裁,都需要單位舉證。
三十九、對於職工因個人的道德問題產生的違紀行為,用人單位最好走勸辭。即讓違紀職工自覺提交「辭職報告」。
四十、加班費問題。
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或每年2000小時。
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或一周工
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00小時,也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勞動合同中須明確:綜合工時制。
註: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加班費額度可按基本工資計發。但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哪些為基本工資部分;如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基礎工資部分,即按工資總額計發。
小時工資=工資總額÷20.75÷8
四十一、企業在簽定勞動合同中忌諱出現的詞語:
「開除、除名」:新法實施後,使用「解除勞動合同」。
「教育無效」: 這一詞不要用,原因是員工出現違紀時企業必須經過教育,並且要進一步論證教育的結果。
「情節嚴重」: 在裁決上不好界定。比如「遲到XX次即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了,不要使用「情節嚴重」等類似的字樣……
四十二、如何加強企業《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1. 採取羅列式例舉。
細節決定一切,完善規章制度的細節章程,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地對其做補充、修改。採取羅列式例舉方式:
•不符合勞動條件;
•偽造學歷、簡歷、工作經歷的;
•隱瞞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應盡義務的;
•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不能完成崗位職責標準的;
•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紀、違法行為的;
•在試用期內拒絕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的;
2. 設計兜底性條款。
例如:「法律法規制定的其它情形……」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企業可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
勞動合同」
3. 確定職能管理部門與人員。
是講企業的規章制度是由誰來管理、誰來行使權利,警告
誰處理,解除合同誰處理等,要在規章制度中明確。(「本
制度的解釋權歸XXX部門所有」等類似的說明沒有法律
效應。法律注重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事實中的事實。)
四十三、企業規章制度中的獎懲種類選擇問題。
以下獎懲種類中,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企業自身的,沒必要全部採用,在規章制度中使用的懲罰類型過多反而不利於企業實際操作。
懲罰種類包括三個主方式和三個附加方式:
三個主方式:對職工做警告處理;嚴重警告、記過、通報批評;
解除勞動合同;三個附加方式:對職工要求賠償經濟責任;對職工作罰款或工資扣減;降級、降職處理
四十四、在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對「小錯不斷、大錯不犯」員工
的應對方法。
四十五、在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對重大損害的界定。
物質損失可量化(比如:「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
但需要在制度中明確企業損失程度的鑒定歸屬部門)
其它損失的表述:
因職工行為導致公司被媒體爆光的;
因職工行為導致公司被有關行政部門查處的;
因職工行為導致公司被上級主管部門批評、審查的;
四十六、企業損失的賠償范圍:
分故意和過失。故意 100%賠償;過失看情節。
賠償時,職責明確的按職責規定賠償;職責不明確時,可分為:由在崗人員承擔;由部門承擔;由部門主管負責賠償等。
四十七、企業損失賠償在工資扣減的,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四十八、常見解除勞動合同或處分員工時要明確:
填寫過失確認單;要送達本人,如拒簽可採用快遞送達
懲處時間限制;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遵守不同懲處的審批許可權;勞動關系最終處理權在企業的人力資源部,其它部門處理時要在人力資源備案。
對待道德上違紀的職工,如企業無法舉證,要考慮攻心。
四十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由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注意:辭職報告、辭職決定 被視為職工單方與企業解
除勞動合同。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
同意,過30天就可以走人。
五十、 對於勞動派遣的員工,單位不能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將員工退還派遣公司。
五十一、沒有提供勞動義務的員工,可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支付工資。(如所謂的待崗)
五十二、企業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會對企產生的弊端:
1.人容易變懶
2.對企業來說不利於人員的流動和調整;不利於對員工的崗位調離。
3.員工沒有壓力。
4.需採取極端手段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一定的理由企業不能隨意解除)

❺ 起重機械綜合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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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不需要畢業證但是需要以下證件的。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
申請人需提交正副本掃描件,其中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地址與資質證書載明的注冊地址、資質證書登載資質內容與申請表必須完全一致。
(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資料需用紅頭文件形式下發,其中,安全生產責任制需包括公司各級、各部門責任制;規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會議、安全檢查、領導帶班、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安全獎懲、教育培訓、安全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安全設施「三同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管理人員職責、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12項制度;操作規程需結合企業資質范圍明確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一是企業按照安全投入制度制訂下發當年的年度投入計劃,計劃要有量化內容,和當年按照計劃實施的投入發票;發票應為購買各種勞保用具、設施設備、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等相關收據;二是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績效工資制度,其中安全績效工資原則上不低於員工收入的20%。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企業需用紅頭文件明確成立專職安全機構——不得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性機構代替,明確機構工作職責及負責人。
(五)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
相關人員數量應符合最低配備要求。凡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其他行業的:
一是相關行業對其企業許可證三類人員數量有具體要求時,以其要求為准;
二是企業除了具有相關行業資質外,還具有建委管理的其他資質時,按照「就高」原則核查建委頒發的三類人員證件;
三是相關行業所核發三類人員證件,需提供查詢網址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以證實其真實、有效。
(六)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
如本企業沒有特種作業人員,須提供簽署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加蓋鮮章的證明;
其中起重設備安裝資質、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企業和腳手架搭設勞務企業必須按要求提供足夠數量的由市城鄉建委頒發的起重設備安拆、信號司索、建築架子工等證件;(起重設備安裝資質需提供4個以上起重設備按拆工證件)
其他交通、水利、安監部門所發特種作業證件,需提供查詢網址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以證實其真實、有效。
(七)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
一是企業按照教育培訓制度制訂下發的企業年度培訓計劃;二是企業按照年度培訓計劃開展的相關培訓考核記錄,如培訓時間表,人員名單,或考試試卷等。
(八)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申報企業需提供6個月內的工傷保險發票、社保登記申請審批表、參保人員名單,且企業在冊的所有三類人員必須全部參加工傷保險。
總承包企業須提供當年有效的所承包工程的意外保險投保單,如無工程須提供簽署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九)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一是企業如有起重機械,須提供備案證明;二是總承包企業須提供承接工程使用起重機械執行原建設部166號令所涉及的安裝告知、檢測和使用登記證;如企業沒有起重機械或是總承包企業沒有工程,須提供簽署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十)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企業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須以紅頭文件形式下發。
(十一)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企業按照制訂的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制度,結合企業實際,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記錄,其中隱患排查記錄要有整改回執,重大危險源監控要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應急預案要定期修訂,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二是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演練記錄原則上一個項目不少於一次,總承包資質企業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❻ 員工將規定有賠償條款的培訓協議故意借出並蓄意丟失,現要離職,賠償沒有依據,請問怎麼辦

這個事情基本上已抄經無解了,正常情況下,協議/合同類的文件任何公司都是一式兩份的,另外就算有誰要借去看都只會給復印件,不會給原件的,在這個事情上面,首先公司就犯了低級錯誤了,為自己的錯誤買單是應該的……去打勞務官司都打不了,因為沒證據,沒白紙黑字,誰受理?誰聽你的?不過如果公司真的不是過錯方的話,可以使用『拖』字訣……另外,簽訂培訓合同的同時沒有簽訂相應的勞務合同么?舉例09年出國培訓,除了培訓相關協議之外,沒有在簽勞務合同上備注到期後要多服務滿三年么?如果沒有就是你們公司管理的問題,很大的漏洞,如果有,任何人要辭職最少要提前30天打招呼,而且還不是他想辭職上面就一定要批的,要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內容,還要交接才可以離開,才可以去其他公司應聘的,反之,你們可以想點辦法,讓這個人在你們這一行就站不住腳……畢竟是他有錯在先,也怪不得任何人……做人不厚道,也該受懲罰……

❼ 簽訂培訓協議時只有乙方簽字,甲方沒有簽字蓋章,並且沒有給乙方協議 ,要求協議重寫他們說不行

分三類合同,詳情如下:

一、派遣公司與企業
勞務派遣協議(範本)

勞務輸入單位(甲方):
電話:地址:

勞務派遣單位(乙方):
電話: 地址: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簽訂本合同:
一、 勞務人員的數量、條件、派遣期、試用期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勞務人員的具體工作,並向乙方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派遣期 年,試用期 個月。
勞務人員須具備的條件: 。
提供勞務的方式:按照用工單位的生產需要,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二、 勞務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勞務人員由乙方負責按照合同條款條件組織招錄,也可由甲方進行推薦,按照擇優的原則確定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清單》,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清單》,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勞務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四、費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
2、甲方應承擔勞務人員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
3、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用;
4、用於勞務人員的一次性費用: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務人員的體檢費等。
(二)費用的標准: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標准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由甲方確定,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報酬單;
2、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准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3、勞務派遣服務費標准: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從以下兩種標准中任選一種。(√×)
(1)乙方委託甲方代發勞務人員工資,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勞務派遣服務費。( )
(2)若由乙方直接發放勞務人員工資,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勞務派遣服務費。( )
4、一次性費用標准為:勞動合同書及鑒證費用由甲方按實際發生數支付;其他一次性費用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由甲方承擔。
每月應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當月實際使用的勞務人員數×派遣服務費標准/人•月×派遣月數
當月實際使用的勞務人員數以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務派遣人員清單》人數為准。
派遣期不超過半月的,派遣月數按半月計算,派遣期超過半月、不滿一月的,派遣月數按一個月計算。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由乙方以書面正式委託形式,委託甲方代為發放;(具體操作按委託書面條款執行)或由乙方直接為派遣勞務人員發放。
2、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由乙方提供繳納清單,繳納期限經甲方確認後,支付給乙方按期繳納。
3、勞務派遣服務費按 (月、季)支付,由甲方於
將當 (月、季)費用以轉帳結算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4、勞動合同書及鑒證費用,由乙方開據正式單據交給甲方確認後,甲方支付給乙方。其他一次性費用,支付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後確定。
5、勞務人員個人需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按月從勞務人員工資中扣除,並打入乙方帳戶。
五、甲方權利
(一)安排勞務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並負責日常管理;
(二)勞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日通知乙方,並於3日後退回乙方,並有權要求乙方在 日內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1、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3、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工作定額任務管理;
4、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5、派遣期未滿,被派遣勞務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離崗。
(三)確定和調整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標准;
(四)甲方出資對勞務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的,甲方有權與勞務人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及違約責任,並書面通知乙方;
(五)對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向勞務人員索賠,乙方有責任給予協助;
(六)對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甲方義務和責任
(一)對勞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二)為勞務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若乙方委託甲方代發工資,甲方應按乙方出具委託書要求代為發放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和扣繳個人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個人應承擔的其他費用等;
(四)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的,應提前 日書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同意後,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
(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負責做好現場處理工作和協助乙方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六)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勞務費用。
七、乙方的權利
(一)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二)依法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一)與勞務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鑒證,並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於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要求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同時按照甲方要求及時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
(三)負責勞務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人員檔案。
(四)負責為被派遣勞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標准由乙方按相關規定計算並書面通知甲方。乙方為勞務人員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有效單據應復印一份給甲方。
(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按《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處理,並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六)對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對勞務人員進行索賠。
(七)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勞務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國家重大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滿前 日,甲乙雙方應就本合同是否終止或續訂進行協商,並按協商結果辦理終止和續訂合同手續。如不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合同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則視為續訂同一期限的派遣協議,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十、其他
(一)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屬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雙方營業執照(社團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等資質證明資料。
2. 《勞務派遣人員清單》。
3. 其他必要資料。

二、派遣公司與勞動者

勞務派遣合同/勞務代理合同
(以日本為例)

甲方:(派遣單位)

乙方:(研修人員)

甲方與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經友好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派遣國家、地區、企業名稱

一、派遣國家:日本

二、派遣地區:

三、接收企業名稱:

第二條 研修內容 (從事工作工種)

第三條 派遣時間 合同期為 年,自乙方離開大連之日起。

第四條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間,乙方每月應得研修津貼 萬日元,其中 萬日元 由日方企業直接付給乙方,余額和加班費則由日方企業存入乙方銀行帳戶,歸國前一次性發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業的國際間旅費由甲方承擔,圓滿完成合同後回國旅費由 承擔。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提前回國,回國路費由乙方負擔。

三、由日方企業按照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向乙方無償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條件。

四、由日方企業依其本國政府的規定為乙方辦理研修生綜合保險(慢性病、牙病治療費、妊娠治療費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負擔,休息期間無工資),稅金、上下班交通費均由日方或甲方負擔。 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作致病、殘、亡所發生的醫療費、補償費、回國的國際旅費、喪葬費及撫恤金由日方企業依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日本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辦理,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並負責將因工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連同賠償金或撫恤金一並付給乙方家屬。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殘、亡,如在承保范圍內,由保險公司依保險科目賠付醫療費、賠償金;如不在承保范圍內,其醫療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交涉救治傷者並負責將死亡者的遺物運回國內交付乙方家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如因個人原因致病、殘,乙方需提前回國,其旅費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在合同期內,若發生自傷、自殺,保險公司(含日方企業)不予賠付時,由此發生的醫療費、提前回國旅費、喪葬費、運費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屬自行負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它責任。(如甲方為協助乙方和外國有關方面先行墊付了上述有關費用,甲方有權通過日方從乙方的研修津貼中直接抵扣。)

第五條 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對外簽訂勞務合同,並向乙方如實介紹勞務項目的有關情況。

2、辦理乙方出國前的培訓和各項出國手續。

3、落實日方接收企業,在乙方抵達日本時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負責乙方在國外期間的管理工作,隨時與日方企業聯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權益。

5、處理乙方在國外期間傷亡的善後事宜。

6、負責乙方行為擔保交付的房屋產權證或繳納的行為保證金的管理和返還。如乙方圓滿完成研修任務,甲方應在一周內將行為保證金本息全額返還 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出國前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政審材料及與所在工作單位簽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門進行出國前體檢,費用自負。(3)向甲方交付辦理出國護照、簽證手續費、培訓費及其它甲方為乙方 出國先行墊付的費用,此費包含在25%的管理費中。(4)向甲方繳納行為保證金1萬元人民幣或提供履約抵押保證有效的房屋 產權證。 (5)負擔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費。

2、出國後 (1)遵守外事紀律,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外派人員守則,維護國家聲譽。(2)遵守日本國的法律、法令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服從日方企業對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導,按日方企業的要求認真完成自己承擔的工作,遵守日方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個別人員因勞動態度惡劣、違法違紀,日方有權做好記錄,終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國,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業賠償經濟損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為任何目的聚眾鬧事、參加罷工等政治活動、工人運動及宗教活動。(5)合同期滿或需提前回國時,乙方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准時回國,不得前往第三國或在當地滯留不歸。回國後7日內將護照交還甲方,甲方返還護照押金,否則超期一天,罰扣押金金額的10%(按市外辦和財政局的要求辦理)。

第六條 違約與索賠 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乙方違約。根據甲方與日方所簽合同規定, 除乙方須負擔其往返國際旅費外,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向乙方索賠損失。

一、故意隱瞞或虛報自己的勞動技能及健康狀況,導致不能勝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滿前回國者。

二、不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嚴重侵犯當地的風俗和宗教習慣者;不遵守外事紀律,造成嚴重後果者;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者;參與、組織、煽動罷工、示威等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者。

三、不服從日方企業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聽從日方企業的工作安排和指導者;擅自在業余時間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內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滿不按時回國者。

四、拒不服從甲方的管理,威脅、恐嚇、騷擾甲方管理人員者。

五、因個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懷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損害或不良影響者。

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損失。

一、甲方與日方所簽合同有損於研修人員合法權益。

二、甲方向乙方變相超標准收取費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書中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和我國與派駐國家關系惡化及兩國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派駐國家治安及經濟情況嚴重惡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的,甲乙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仲裁 如在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產生異議或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將未能協商解決的異議或糾紛提交合同履行地大連市的有關司法機關裁決,適應法律為中國法律。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三、企業與勞動者

全員勞動合同書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託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市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類別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應即終止,如甲方工作(生產)需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應即續訂合同。

2、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直至《暫行規定》中約定的條款發生時自行終止。其中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並參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長,經考核後擇優上崗或安排適當的工作。
2.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情況,可調動乙方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在徵求乙方意見時,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以服從為原則。

3.雙方有關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項按《**崗位聘用實施辦法》和《**職工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辦理。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並根據生產和實際工作需要發給乙方必要的勞防用品和保健營養待遇。同時,對女職工應酌情實行特殊保護。

2.甲方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情況,不斷提高和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待遇,並提供必要的集體生活設施和娛樂場所。

3.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對職工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進修條件,並進行政治文件學習、安全生產和廠規廠紀教育等。

4.乙方有參加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5.乙方上崗後應按照甲方的生產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規程,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並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有關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風貌,維護企業聲譽,愛護集體財產。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本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形式並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崗位的勞動技能高低、工作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優劣情況,確定不同工種的勞動報酬,隨著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情況,逐步提高乙方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2.乙方工資、獎金、浮動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和相應的福利津貼等,仍按甲方現行的規定按月發放。

3.乙方在生產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或晉級工資。

五、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

1.在勞動合同期間,乙方仍享受統一規定的有關津貼,物價補貼、計劃生育、住房補貼、養老保險、獨生子女費以及法定的公休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甲方規定的職工休假等。

2.在勞動合同期間內,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屬勞保待遇等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勞動合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有關待遇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對乙方的停工醫療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4.被列入下崗待聘范圍的人員,其各種待遇按照《**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執行。

5.乙方到達離退休年齡,其離退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必須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法紀、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紀違章行為,甲方有權按有關廠規廠紀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即為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可續訂勞動合同。

2.合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但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3.職工到達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4.在勞動合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屬《**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5.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如屬《暫行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人員,甲方根據《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3.凡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培訓、學歷學習、進修或分房的人員,其有離職、調動或違約時,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廠關於職工在服務期內離崗及違約賠償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有關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甲乙雙方需要修訂或補充的,可協商修訂補充。
十、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或企業調解不成三十日內,按規定向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職工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蓋章或簽名)

委託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

❽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正在對新進人員實施入門培訓對應的ISO9001標准哪個條款

人力資源對於的ISO9001標準是6.2 您可以搜搜isolearn學習論壇學習更多標准知識

❾ 新入職員工與企業簽訂了培訓協議條款規定一個月內離職不予發放工資合理嗎

該協議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勞動者出勤工作就必須發放工資。

❿ 公司對員工外送培訓,結果員工提前解約,有無這樣的條款約束,強烈求具體

有啊,首先你有沒有合同,有就應該有約束條款的,沒有的話,給你個主意,你去找個律師,他會幫你的,只要你找到律師,我相信你的事情會有個好結果的,出點律師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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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員工培訓公司簽訂條款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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