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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去培訓的費用不報銷打的費

發布時間:2020-12-19 09:38:22

Ⅰ 員工去參加培訓報銷的培訓費和質量費如何做帳管理費里的哪個明細科目

職工的教育經費不是每個月計提的嗎?
計提是入:借:管理費用——教育經費
貸:其它應付款——教育經費
需要支付時就入:借:其它應付款——教育經費
貸:現金等相關科目

Ⅱ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2)員工出去培訓的費用不報銷打的費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Ⅲ 員工出去培訓不得報銷怎麼辦

員工出去培訓,這個應該都是會報銷的吧,因為像什麼油費,吃的食堂這些都是會報銷的,憑那個卡或者說支費記錄。

Ⅳ 單位想辭退我,然後要求我去外地培訓,住宿費和車費報銷嗎

既然是單位外派你出去培訓,那麼在公司規定內的住宿費,車費等肯定能報銷,但如果你的費用超過了公司外出報銷規定的超出部分是要你自費的

Ⅳ 員工的駕校培訓費可以報銷嗎

員工如果從事崗位必須接受培訓或員工管理制度中存在員工培訓相關條款,均可按照
教育版
經費進行入權賬。
關於稅務解釋也因存在實際條款及正規票據。沒有理由不允許報銷。
所以,只要老闆同意就可以報銷。計入「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摘要寫:為單位培訓駕駛員。

Ⅵ 參加培訓的寫了培訓期間公雜費按規定報銷不是不是可以報公雜費

定額包干,其實質屬於工資補貼,也就是說你不管有沒有發生,發生多回少,都發一筆錢給你答這種情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差旅過程中發生的出差補助,可在報銷差旅費時直接定額報銷,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你這個定額包干不是在工資里計算,而是實際發生差旅費報銷時按天數計算補助,可做為差旅費組成部分,不計算在工資補貼中,那麼這種情況員工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Ⅶ 公司出錢讓我到培訓,但我到了那地方又不幹了,公司應不應當報銷我的車費

公司出錢讓你到一個地方培訓,住費和車公司報銷,但你剛到地方住了一晚 又不想幹了,這個車費和住宿費應當你自己出。你當時可以不答應來,也可以答應了就完成任務。

Ⅷ 請問公司不報銷培訓費合法嗎

我覺得你可以向勞動糾察部門舉辦!這個企業完全就是變相地向新員工收費嘛!和勞動法打擦邊球……

Ⅸ 用人單位可否不報銷培訓費

專業技術培訓,實際是職業發展培養,在職工滿足本企業基本要求情況下,企業為提高職工技術素質所提供的培訓。這是企業的一種高層次投資行為,是為留住和培養人才,進一步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措施。當然,培訓形式並不限於課堂教育,還包括在具體崗位上的能力培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自願協商約定:培訓費用先由勞動者墊付,通過培訓機構考試,用人單位報銷培訓費;未通過培訓機構的考試,用人單位不報銷培訓費。這種約定一般有效。當然,如用人單位未報銷培訓費,即實際上並未「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則與該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協議也無效。 入職或上崗培訓,其目的是使員工能基本適應企業的生產要求,也間接提高勞動者技術素質,內容主要為一般崗位技能培訓和特殊工種培訓等。這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崗前培訓產生的培訓費用,也無權向勞動者追索這些培訓費用。不管是否通過培訓機構的考試,用人單位都應報銷培訓費。法律鏈接《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Ⅹ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是否繳納個稅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不屬於個人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0)員工出去培訓的費用不報銷打的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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