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體外診斷試劑哪個法律法規對新員工培訓上崗有規定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人員與質量管理職責
第八條 從事生產操作和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專門培訓,專職檢驗員應當具有專業知識背景或相關行業從業經驗,符合所從事的崗位要求。
第九條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傳染性、強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產品的生產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崗位操作資格或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和防護知識培訓,企業應將此類人員進行登記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條 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和質量控制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