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證
1、立即報名參加培訓;
2、盡量早點參加考試;
3、考好和發證部門協商一下盡量優先給你發證,如果打證時間有困難,問問能否先出個證明,這個也要看你所在的公司是否認可了。
應該說起來你是需要獲得健康合格證才能上崗,如果沒培訓合格是拿不到這個證的,但之前你可以在公司做一些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就不會有問題了。
B. 基層衛生人員包括哪些人員基層衛生人員培訓包括什麼培訓詳細一點的。謝謝!很急知道。
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服務站的醫生護士及公共衛生人員,培訓應包括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相關知識等
C. 基層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平台用什麼登陸呀
您是哪個地區的呀?不知道地區的話輸入jcpx.cmechina.net,從導航頁地圖中選擇自己所在區域就可以直接進入相應培訓平台啦~
D. "十三五"全國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規劃是多少號文件
2月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十三五」全國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出,到2020年,全國總人口在14.2億人左右,年均自然增長率在6‰左右,總和生育率為1.8左右,出生人口性別比下降到112以下。鼓勵按政策生育的制度體系和社會環境基本形成,婦幼健康服務體系更加健全,人人享有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基本實現。
「十三五」全國計劃生育事業主要任務包括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強化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提升婦幼健康計劃生育服務水平、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能力、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和戰略政策研究、持續深入開展宣傳倡導、深化國際合作與交流九方面。
《規劃》要求,加強出生人口監測,跟蹤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加強部門協同,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等資源,滿足新增公共服務需求。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婦女兒童醫院等服務機構。加強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孕產婦與新生兒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設。全面推行住院分娩補助制度,向孕產婦提供生育全過程的基本醫療保健服務。控制非醫學指征剖宮產率,提高母乳喂養率。加強再生育技術服務保障,鼓勵全面兩孩政策目標人群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置再生育或高危孕產婦門診。
E. 食品衛生人員培訓單位
通過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使之懂得食品安全知識以及從業人員自身的法律責任,
加強食品安全意識的重要性,以便能自覺遵守各項操作衛生制度,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衛生。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維護食品安全人人有責,從學習食品安全衛生知識開始。
F. 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在哪裡辦理
餐飲業從業人員衛生培訓到當地衛生疾控中心聯系培訓及考健康證事宜,或者本單位自行培訓;企業人從業員職業衛生培訓,一般都是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培訓。
G. 基層衛生人員教育培訓平台網址是什麼呀
您好,請輸入jcpx.cmechina.net進入導航頁面選擇地圖中相應的地區直接進入平台。有問題隨時撥打4008105790
H.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