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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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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500字新聞發言稿(參加企業警示教育培訓後)
單位組織全局職工集中觀看了《安全生產》專題片,專題片鮮活的事例,悲慘場面,為我們上了一堂真實生動的安全警示教育課。
觀看專題片後,我感觸良多,安全對於企業來說是最大的效益,對於個人來說,安全就如健康平安一樣,是人生最大的財富。其實,人對於自然界來說是非常渺小的,人的生命也很脆弱。人的一生非常短暫,所以珍愛生命,關注安全是我們時時刻刻要銘記於心的一項重要事情。工作中,我們要按章操作,多想幾個"萬一",並養成嚴謹認真、一絲不苟的工作習慣;平日里、生活中,也要時時警示自己規避不安全的隱患,上下班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寧等三分,不搶一秒",出門上班人走要關閉電源、燃氣具開關等,並教育家人注意安全。也許我們的一個提醒,就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一輩子的幸福。
曾經的慘劇,已經留了太多鮮血,死去的人們將在天堂永生,而活著的人們將受什麼樣的煎熬?我們多希望這些只是一個個故事,然而,它確實發生了,就讓我們記住這些故事,吸取教訓,重視安全,將重視安全落到實處,看得重,抓得實,牢記"安全系著你我他,靠你靠我靠大家",用實際行動告訴大家我們的意識,安全重於泰山!
安全警示教育片里,血的教育又一次警示我們,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時刻注意安全,並要把"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安全思想意識融入到人性化、親情化的安全宣傳教育中,珍愛生命,關注安全。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美好,更加和諧。
觀看警示教育片心得體會500字(二)
警示教育片以案說紀、以案說法,觸及靈魂、震撼心靈,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潔教育,體會頗多:
一、要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犯罪分子之所以走上違紀違法道路,根源在於他們背棄了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思想上蛻化變質。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是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和靈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黨員領導幹部更要有堅定的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才能抵禦住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二、黨員幹部要慎重使用手中權力,嚴格遵章辦事。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職責范圍內正確行使權力,恪盡職守,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都是一種貢獻,對自己也是一種肯定;如果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甚至以權謀私,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則是一種犯罪。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明白,權力是誰給的,手中的權力應該為誰謀利。要不斷加強作風建設,做到警鍾常敲,時刻不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只有這樣,才能經得起金錢的誘惑,永葆共產黨的本色。
三、要牢記艱苦奮斗精神,切實抓好反腐倡廉。艱苦奮斗的精神,是我們黨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形成的一種寶貴精神,是我們中華民族精神的組成部分。發揚艱苦奮斗精神,實質上就是一種廉政的表現。作為我們工作人員,工作中一定要深刻牢記黨的宗旨,發揚艱苦奮斗、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的精神,有損企業的做法既損害了黨的形象,同時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作為一名黨員,一定要帶頭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從自身做起,從身邊的每一件事做起,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耐得住艱苦,檔得住誘惑,做一個清清白白的人,做一個對黨對國家有用的人,做一個有益於人民的人。
❺ 只培訓一小時就上崗,熱氣球墜亡事件反映了什麼問題
景點是供遊客遊玩的地方,遊客過來遊玩也是把自己的安全都交到了景區工作人員的身上。但是近年來,很多景點卻頻發事故。之前出現過游樂場游樂設施出現問題,導致遊客受傷,還有些景點,因為安全措施不到位,最後造成遊客出現安全事故。湖南的一個熱氣球營地,因為兼職工作人員操作不當的問題,致使這位兼職員工發生墜亡事件。從這些事情上可以看出,景區的管理存在著一些缺失,沒有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同時也提醒大家,盡量不接觸涉險項目,保障自身安全。
現代人的生活水平在提高,選擇在節假日出遊的人也越來越多,而且很多人在出遊時喜歡體驗一些有冒險性的項目。比如常見的蹦極、速降、熱氣球等,這些項目都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沒有經過專業訓練,最不好不要輕易嘗試,不要拿自己跟他們的生命開玩笑。
❻ 我是一家大型國企(化工類)員工,企業最近進行了安全生產標准化培訓,要求寫一篇培訓報道,跪求高手!
以「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安全教育,強力推行各種安全制度,加強各種安全檢查,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為指導思想,從各部門安全員著手逐級抓好安全教育,以以往出現的如次鈉分解、高壓崗位著火等典型事故為治理重點抓好安全生產,做好安全檢查,重點治理、消除各類安全隱患,以確保安全生產。我結合計劃認真進行了實施,通過切實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方針,經過安全科全體人員的踏實工作和各車間、各部門領導及廣大員工的積極配合、努力,在產量、效益均比上年同期大幅提升的情況下,事故率卻比上年同期明顯下降,實現了上半年安全生產目標。現將上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利用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
1、利用每周四下午時間集中各車間、工段安全員進行安全培訓、學習、討論,學習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知識,下發學習材料,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文件精神及要求,分析討論近期國內外各類事故案例,舉一反三,結合公司實際查找問題並制定防範措施,提高了安全員綜合素質和安全管理能力。並要求各部門安全員及時將會議內容、精神對車間全體職工進行貫徹落實。另外根據季節性特點,並結合公司實際生產情況及上周存在問題等,對下周須注意事項進行全面分析和部署,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充分發揮了安全管理網路的作用。
2、去年針對公司具體生產情況編制了一本包含各種安全制度、安全知識等內容全面、實用的《常用安全知識匯編》,並下發到每個職工。今年又補充了一些新內容並下發給近一年來的新進員工,利用各種形式組織了學習,普及了安全知識和提高了職工自我防護意識。我也利用日常檢查、值班等機會與職工深入探討,及時掌握職工安全心理,隨時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3、開展了事故警示教育。(1)、組織全體職工觀看了《反「三違」事故篇》安全警示教育光碟。採取案例再現的表現形式,通過對企業典型真實案例的生動再現,使廣大幹部職工認識到違章就是走向事故、靠近傷害,甚至斷送生命。使廣大幹部職工真正從思想深處懂得安全,重視安全,時時刻刻想著安全。
(2)、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了安全事故警示展板教育。我結合近年來發生在公司內部的一些事故案例,並收集一些外部有代表性的習慣性違章的案例,採取圖文結合的形式製作了一套安全事故警示展板,並將一些安全知識方面的宣教掛圖也製成了展板。各車間、工段也按此模式參與製作了一些展板共同展出。通過豐富多彩的內容及真實案例的生動再現,增強了職工安全意識,強化了安全理念,獲得了廣大幹部職工一致好評,提高了職工的安全素質。
4、對公司重點崗位員工及新進人員進行了廠級安全培訓教育。我重新編制了一本公司級安全培訓教材,主要內容包含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存在的風險、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通過對新員工認真進行教育,使他們對公司安全生產形勢有了初步認識,並獲得了上崗前必需的基本安全技能和自我防護知識。
5、對外來施工人員加強監管,及時教育,跟蹤檢查,經常在現場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規范了他們的很多不安全行為,如違章用火、用電、登高作業等,避免了一些安全事故發生。
❼ 怎麼將消防培訓跟消防檢查結合在一起寫一篇報道啊
你好! 給你一篇消防安全培訓報道作為參考。。。 安全伴我同行 消防安全培訓報道為進一步提高廣大職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及滅火技能,積極響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其組委會發布的關於舉辦「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產萬里行」活動的號召,2010年3月25日下午14:30至16:00,奧尼公司各部門代表在人力資源部劉向榮經理的帶領下,參加了由鴻輝工業園物業管理處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此次培訓活動的主題為「治理隱患,防範事故」。
培訓內容主要圍繞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消防栓的使用技巧和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工業園物業管理處的保安隊長將火災基礎知識、防火基礎知識和逃生基礎知識及技巧給大家做了詳細講解,提供了企事業內部消防檔案建設的詳細資料,為各單位消防建檔工作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規范了消防檔案建設工作。隨後,組織大家現場演練,使大家對消防安全防範意識在感觀上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保安隊長講解完畢後,由物業管理處的保安員先給大家做了滅火器正確使用示範,奧尼公司SMT課長王成文、品管部張長青、塑膠部王偉等人積極地參加了練習,親身體驗了滅火器的使用要領。
接下來,保安隊長又給我們認真講解了消防栓的使用技巧和注意事項。並對正確鋪設水帶進行了演示。保安員剛演示完,采購部廖木程經理和塑膠部潘昌鵬經理就沖了上去,一人一個水帶和水槍展開練習,積極參與到消防安全的培訓當中去。
公司其它部門人員也參與了練習,大家的參與積極性都很高。最後公司參與培訓人員與物業管理處的保安及管理人員進行了合影,此次培訓圓滿結束。通過這次消防安全的培訓,進一步提高了大家的消防意識及滅火技能,為公司的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消防隱患,防範於未然!在此提醒各位同事:「安全是相對的,危險是絕對的」。希望大家時刻保持一顆安全心態,讓安全時刻伴你我同行。
❽ 在線等 急 寫一篇企業舉行活動的新聞稿
A 西寧供水公司與都市報舉辦首個水廠開放日活動
自來水和人們的生活密不可分,用水高峰即將伴隨炎炎夏日到來。在暢快用水的同時,您可曾想到清澈的自來水不但緊缺,而且來之不易?為了讓市民更直觀地了解水資源的珍貴,5月4日,西寧供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合本報舉辦首個水廠開放日活動,屆時,將邀請50位市民免費參觀第七水廠,了解家中的自來水是如何從地下水演變而來的。
據了解,第七水廠是西寧供水公司目前供水規模最大的一座園林式水廠,也是青海省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督量化分級A級單位,這里從不對外開放。活動當天,市民可以隨同供水公司團員青年及本報記者,一同入廠參觀,了解自來水的來源、製作工藝及過程等。通過活動,增強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溝通和聯系,更好地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倡導市民珍惜水資源、合理用水。
如果您想知道每天飲用的自來水是怎樣生產出來的,現代化的第七水廠到底是個什麼樣子,自來水的水源水質如何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請加入我們的「觀水之旅」。
報名熱線:96369
活動時間:5月4日上午9時至12時
B 泗縣供電公司舉辦交通安全法規及消防培訓
11月29日,安徽泗縣供電公司舉辦了冬季交通安全法規及消防培訓班,來自該公司各生產單位安全員及駕駛員共30餘人參加了培訓。
此次培訓邀請泗縣消防大隊中隊長張丙銀和交警隊副教導員姚瑞峰進行授課。在消防方面,張隊長主要從發生火災的原因、火警報警程序、如何開展逃生自救、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技巧以及日常生活中在防火方面需注意的事項等方面作了詳細的闡述和講解,並組織學員們進行了現場消防實地滅火演習。在交通安全方面,姚教導員帶領學員們學習了交通安全法規,交通事故通報,車輛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並對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需注意的安全事項進行了剖析和講解,同時結合現實社會中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來教育駕駛員如何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通過培訓,提高了學員們的消防安全技能,增強了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為確保冬季防火和車輛安全運行奠定了基礎。
C 三峽總公司舉辦企業文化培訓班
一批企業文化建設骨幹參加了培訓
根據《中國三峽總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綱要》要求,企業文化建設辦公室於5月22-23日在宜昌舉辦了企業文化培訓班。培訓旨在對總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骨幹進行理論知識武裝和實戰技巧訓練。
來自北京財貿幹部管理學院王成榮教授以《企業文化理論與實踐創新》為題,系統介紹了企業文化的理論體系和發展趨勢;寶鋼股份企業文化部部長楊小川應邀介紹寶鋼股份開展企業文化建設的相關經驗;工程建設部黨委書記潘大中在培訓班上介紹了大慶石油管理局、豐滿電廠等企業開展企業文化建設的經驗和學習體會。
直屬單位黨委書記汪先緒對培訓班進行了總結。他要求培訓學員要堅持在大局下行動,認真貫徹落實國資委62號文,按照總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綱要的要求,抓住三季度這個黃金時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把今年企業文化建設12項具體工作落到實處。
總公司企業文化建設辦公室成員、所屬各公司分管領導、企業文化專干60餘人參加了此次培訓班。
❾ 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培訓報道
我來提供幾個比較好的安全培訓師的博客,曹賢龍老師,常占利老師,自由空間老師。應該搜索他們的名字就可以找到了。
❿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