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培訓費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回同期內,則用人單位答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B. 單位領導對新員工的崗前培訓算是專項培訓費用嗎可以利用它向提前解除合同的員工索要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對照此規定,可以說你遇到的「崗前培訓」,不應當屬於「專業技術培訓「的范圍,所以提前離職時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就是勞動合同中有此約定,也因其不適法且違法而為無效條款。建議你不必理睬該約定。
C. 員工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是否要給予補償
需要支付經濟抄補償金。
法律襲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D.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單位違約金和培訓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回勞動者訂立協議,約答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 勞動者違約時,應對培訓費進行賠償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對於什麼是專項培訓費用,一般來講值得使公司每年從工資總額中劃撥的培訓經費,即只有對員工提供了培訓經費,才能認定為專項培訓費用。
實踐當中,一些公司存在「師傅帶徒弟」的培訓方式,即由老員工帶新員工的方式手把手教員工。對於這樣的培訓方式,只能認定為業務培訓,而不能認定為專業技術培訓。此外,一般公司對於帶徒弟的老員工一般都是通過津貼或補助的形勢給予激勵的,而無論津貼還是補助,走的都是公司的工資序列,因此不能認定為是培訓費用。
對於脫產培訓期間的培訓費用、食宿、差旅費用只要是從公司培訓經費中予以報銷的,都可以認定為是培訓費用。對於考察的費用,一般也都是從培訓費用里出的,也可以認定為培訓費用。但是,對員工進行脫產培訓也好、考察培訓也好,最佳的方式是在培訓結束後,對培訓所花銷的培訓經費作一個確認,讓員工簽字。
解除勞動合同培訓費需賠償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培訓問題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明確有關培訓事宜及違約賠償責任;或者企業與職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項具體培訓項目的有關問題(包括違約賠償責任)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的這些約定,是處理有關培訓爭議的重要依據,但約定規定勞動者違約時應負擔的培訓費用和賠償金的標准,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因費用問題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對培訓費賠償問題具體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果企業確實對職工出資培訓,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職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企業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一般不得要求其賠償已出資的培訓費。除非職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而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則有權要求其賠償有關培訓費用。
3、勞動者在符合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企業不得要求其賠償培訓費;除非職工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在試用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在合同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
4、關於具體如何賠償的問題,可按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與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約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賠償問題而發生爭議的,可由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5、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辦法是:如約定服務期的,則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F. 辭職賠償培訓費怎麼計算
辭職賠償培訓費計算主要如下:
個人培訓項目所應退賠的培訓費版=[個人應當承擔的權培訓費用×(協議服務時間-已完成服務時間)/協議服務時間]-個人已經墊付的費用
[注釋:服務時間按月進行不滿一月按一月計算]
培訓協議:
員工參加公司內、外部短期培訓學習及中長期外出脫產學習,當個人培訓費用超過一定費用(一般公司為1000元)時,應根據有關要求與公司簽定《員工培訓協議》,並按雙方簽定的《員工培訓協議》完成約定的服務期限。如果在必須的服務期限內提前離職(含自動離職、辭職)或因違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被辭退,則應向公司退賠一定金額的培訓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G.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索取培訓費,我該怎麼處理!
一、關於辭退
1、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2、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3、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二、關於培訓費(違約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但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的,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H. 公司培訓員工,當員工辭職時是否要需要賠償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有這個服務期限的話,你在試用期就不需要支付培訓費。
單位與你約定要麼就是試用期,要麼就是實習期,不能兩個都約束,不過有培訓期的話你提前離職的話就要支付培訓的違約金。
I. 員工辭職,單位要求賠送外培訓費用,沒簽協議,甚至勞動合同都沒有簽
沒有簽服務期協議,不用賠償單位培訓費
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約定服務期的,服回務期內辭職需答要賠償單位剩餘服務期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