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師繼教編號 是什麼
教師繼教編號 是:繼續教育證書編號是你上崗時單位發了一本繼續教育證書,上面有個編號。
號碼是根據省市地區進行編號的。例如廣東珠海的教師繼續教育證編號共15位,每位教師的編號碼開頭的八位數字是相同的44040240代表廣東珠海,下面的數字是區和教師證的號碼。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組織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
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
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2. 教師都有哪些基本權利
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種行為。我國教師享有公民所有的基本權利,具體包括:1.平等權。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3.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結社、示威自由的權利。4.人身自由的權利。5.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6.文化教育權利。7.社會經濟權利。8.監督權與請求權等。
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現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3. 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一、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二是作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這部分權利與教師的職業特點相聯系,是教師職業特定的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有一部分體現在教師的職業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師職業所獨具的,與其它公民的權利不同。結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6項:
(一)教育教學權
《教師法》第7條第1款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一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3)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
有一點需要說明,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享有這項權利;對具有教師資格,尚未受聘或已辭聘的人員,這一權利的行使便處在停頓的狀態,一旦受聘擔任教師工作時,其權利的行使才恢復正常狀態。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於侵犯教師的這一權利。教師在行使這一基本權利時應保證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責。
(二)科研學術活動權
《教師法》第7條第2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教師可以自己確定科研課題和科研方法。
2.教師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參加學術團體。
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決定是否出版論文著作。但應注意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按教學大綱或教學基本要求進行講授,不應任意發表與講授內容無關且有損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發展的個人看法。
4.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最好圍繞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
(三)管理學生權
《教師法》第7條第3款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方面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品德學習、社會活動、勞動文體活動,師生及同學關系等方面的表現作出公正的評價。教師有權利嚴格要求學生,對好的行為進行表揚,對不良行為提出批評。並根據學生的個性指導學生的發展方向」。
教師要指導好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教師首先要轉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現代教育觀、樹立正確的學生觀、質量觀,由應試教育轉到素質教育的軌道上來正確指導學生發展方向,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的素質和才能。
教師應該認真行使管理學生權,加強對學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相結合,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天津市鐵路工程學校優秀教師宋廣堯老師善於把嚴格教育與體諒關心學生結合起來值得我們學習。有一天,他所帶的班上有學生打了別的同學,他陪他們一起去醫院治療,為了教育這個打人的學生,宋老師對他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打人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了認識,借了錢付了醫葯費表示願意接受處分。事後宋老師看到學生能知錯能改,並體諒他支付醫葯費的困難,便對這個學生說:「你打人的錯誤是嚴重的,我平時對你們教育也不夠,也有很大的責任,你父母把你交給我,我應該對你負責,因此醫葯費由我承擔。」於是替那個學生還了錢。宋老師對學生嚴慈相濟的教育深深地打動了那個學生的心,他主動把這件事告訴了父母,他的父母趕到學校配合老師對他進行教育。從此該學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壞習氣,還能主動關心和愛護同學。嚴格要求學生是由學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發展過程的特點決定的,學生的內部思想矛盾斗爭是思想品德形成與發展,學生進步的動力。但學生思想品德的內部斗爭是離不開教育影響這個外部條件的。教師的嚴格要求是促進學生內部思想斗爭的重要條件。教師不能代替學生的思想斗爭,卻可以自覺運用思想矛盾斗爭的規律,從學生現有的發展水平出發,提出嚴格合理的要求、啟發、引導,加速學生思想矛盾斗爭。無數的教育實踐表明,只有嚴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養出人才來。但嚴格要求不是越嚴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嚴厲。華東師大二附中萬琳老師的經驗是:「一分嚴格之中摻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潤禾苗茁壯成長。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
《教師法》第7條第4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息」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的具體化,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教育法律,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2)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工資報酬包括哪些內容:它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及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優惠。我國一些地方規定教師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提供了一定的實際經驗。如上海市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本市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規定:在「八五」期間,爭取使全體教師的工資高於當地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平均收入,居國民經濟12個行業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國家也採取了類似方式規定教師的工資待遇,而且對教師待遇規定趨向於超過其他行業具有的同等條件者的工資。日本規定: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必須高於普通公務員的工資標准,現在日本中小學教師一般高於同學歷工令的其他職業人員的15%以上。不過,我們應當看到發達國家給教師較高的工資待遇並在法律中予以確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經歷了一段發展過程。日本從戰後到70年代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一直低於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優秀教師外流現象嚴重,教師隊伍出現危機,為此日本政府制定《關於國立,公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職員工資的特別措施法》實行《教師增薪三年計劃》以法律形式保證執行,使教師職業成為受人羨慕的職業。
(五)參與民主管理權
《教師法》第7條第5款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稱為「教師的民主管理權」。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改革方案,教職員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3.討論並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4.對學校各級幹部實行民主監督,對幹部進行評議,表揚和批評,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建議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
教師在參與學校管理時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則,同時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壓制教師的批評和意見。
(六)進修培訓權
《教師法》第7條第6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這一權利同時也是政府和學校的義務,政府和學校應採取措施落實教師這一權利。目前我國中小學校教師中還有相當的比例沒有達到法定的學歷標准,廣大農村中小學教師總體素質偏低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這條規定十分必要。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長做好教師的進修培訓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承擔這一培訓任務。對未達到的合格學歷的教師,要加強培訓,這種培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足必備的基礎知識和能力達到合格學歷,這是一種基礎性的培訓。而對廣大具有合格學歷的教師來說重點放在崗位培訓和更新知識,提高水平上,即我們說的繼續教育。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繼續教育已成為現代教育體系
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提高廣大教師的素質,更好地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科技的迅速發展,使教師必須不斷地拓寬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能力。作為一個教師來講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提供的條件認真參加進修,積極參加培訓。
在享有進修培訓權利時我們感到教師應樹立新的觀念以適應21世紀教育事業的發展。
1.終身教育觀:歐洲經濟發展組織(OECD)明確地提出這種觀念一教師需要在整個職業生涯中接受終身教育。
2.樹立以學校為中心的進修觀念。
國際上曾就此問題召開過多次討論會議。這個進修觀念協調進修人員與教師合作共同研討學校面臨的問題,要從整體上提高解決學校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培訓進修的實效,在重視針對學校實際問題進行研討的同時又肯定了由校外專家學者指導進修方式的有效價值。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什麼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4)教師法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教育部新聞辦公室還指出,《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的分類、條件、考試、認定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5. 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是部門規章嗎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使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是為教師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而進行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 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按照《教師法》的規定,保障教師培訓的權利。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要貫徹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並重,理論與實踐統一,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的方針。堅持立足國內、在職為主、加強實踐、多種形式並舉的培訓原則。
第四條 高等學校教師思想政治素質的培訓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方針和教師職業道德教育。使教師自覺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做到敬業奉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高等學校教師業務素質的培訓要以提高教師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為主,全面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和科學研究能力,提高應用計算機、外語和現代化教育技術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條 培訓對象要以青年教師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師更好地履行現崗位職務職責,並創造條件,及時選拔、重點培養在實際教學、科研中涌現出來的優秀青年教師,使之成為學術骨乾和新的學術帶頭人。
第二章 培訓的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統籌安排重點高校接受培訓教師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高等學校教師培訓的規劃、管理和經費投入等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協調所在地區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院校的教師培訓工作。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在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根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學校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制定教師培訓規劃,保障經費投入;
(二)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理順關系;
(三)定期檢查、督促教師培訓規劃和學年度計劃的落實;
(四)不斷完善各種培訓途徑和形式,總結推廣經驗;
(五)加強師資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師資培訓機構的管理體制;
(六)定期對教師培訓工作作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條 高等學校直接負責本校教師培訓規劃的制定,並有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教師的不同情況以及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切實做好教師培訓規劃,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二)運用正確的政策導向,合理引入競爭機制,調動和提高教師培訓的積極性;
(三)關心外出培訓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積極配合接受單位做好工作;
(四)明確校、系、教研室的責任,並納入對其工作實績的考核。
第十條 受主管部門委託接受培訓教師的重點高校,應為其他院校培訓教師,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高等學校教師的培訓要給予優先和優惠。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關培訓教師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二)關心培訓教師在培訓期間的思想、學習和生活,配合原學校做好工作;
(三)加強學校各部門,尤其是教學和後勤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為參加培訓教師的學習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高校師資培訓機構,主要開展有關的師資培訓、研究咨詢、信息服務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培訓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應根據教師職務的不同,確定培訓形式和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助教培訓以進行教學科研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實踐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崗前培訓。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教育學、心理學的基本理論、教師職業要求等內容;
(二)教學實踐。在導師指導下,按照助教崗位職責要求,認真加強教學實踐環節的培養提高,熟悉教學過程及其各個教學環節;
(三)助教進修班。本科畢業的青年教師,必須通過助教進修班,學習本專業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
(四)凡新補充的具有學士學位的青年教師,符合條件者可按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或以在職攻讀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碩士學位;
(五)社會實踐。未經過社會實際工作鍛煉,年齡在35歲以下的青年教師必須參加為期半年以上的社會實踐;
(六)根據不同學校的類型和特點,對教師計算機、外語等基本技能的培訓,由主管部門或學校提出要求並做出安排。
第十四條 講師培訓以增加、擴充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為主,注重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參加以提高教學水平為內容的骨幹教師進修班、短期研討班和單科培訓,或選派出國培訓;
(二)任講師三年以上,根據需要,可安排參加以科研課題為內容的國內訪問學者培訓;
(三)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按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對連續擔任講師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必須安排至少三個月的脫產培訓。
第十六條 副教授培訓主要是通過教學科研工作實踐及學術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學科發展前沿信息,進一步提高學術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據需要,可參加以課程和教學改革、教材建設為內容的短期研討班、講習班;
(二)根據需要結合所承擔的科研任務,可作為國內訪問學者參加培訓,或參加以學科前沿領域為內容的高級研討班;
(三)根據需要參加國內外有關學術會議、校際間學術交流,或選派出國培訓。
第十七條 對連續擔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根據不同情況,必須安排至少半年的脫產培訓或學術假。
第十八條 教授主要通過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學工作來提高學術水平。其培訓形式是以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交流講學、著書立說等活動為主的學術假。
第十九條 連續擔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必須給予至少半年的學術休假時間,並提供必要的保證條件。
第二十條 各高等學校要結合導師制等培養方式,充分發揮老教師對青年教師的指導和示範作用。
第四章 培訓的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培訓超過三個月以上,應按有關規定及培訓層次、形式的要求進行考核及鑒定,並記入業務檔案,作為職務任職資格、獎懲等方面的依據。外出培訓教師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學校負責。
舉辦助教進修班必須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參加助教進修班,學完碩士學位主要課程內容並考試合格,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未完成此項培訓的教師,不得申請講師職務任職資格。
社會實踐主要結合專業進行,面向社會、基層和生產第一線,一般應集中安排,特殊情況者可分階段累積完成。本科畢業的青年教師,必須在晉升講師職務之前完成;研究生畢業的教師,應在晉升副教授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培訓計劃的落實,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對按計劃已安排培訓任務的教師,教研室、系和學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師應當服從教研室、系和學校安排的培訓計劃及培訓形式,無正當理由和特殊情況,不得變更。
教師在培訓期間,一般不得調整或增加培訓內容、時間及形式。確有需要的,須經所在學校系以上領導批准。接受培訓教師的學校根據參加培訓教師提出的申請和可能的條件,在教師原學校批準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教師參加半年以上培訓後,未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未履行完學校合同即調離、辭聘或辭職的,學校可根據不同情況收回培訓費。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參加培訓的教師獲得優異成績、取得重要成果、發明或對接受培訓教師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所在學校或接受培訓學校要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師所在學校和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分別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未認真履行職責或尚未完成培訓任務的,應中止培訓、不發給結業證書,情節嚴重的可以解聘;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培訓的,應當解聘;
(三)培訓成績不合格的,不發給結業證書,並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培訓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和有關規定,影響惡劣的,應當給予必要的處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訓的保障與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接受培訓教師應納入接受學校的培養規模,按接受培訓半年以上教師的不同職務進行折算,初、中、高級職務分別按1.5、2.5、3摺合本科生,計入學校招生規模,作為計算人員編制、核定教學工作量和辦學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在制定學校編制方案時,要考慮到教師培訓提高的需要。根據不同學校的情況,應留出一定比例的「輪空」編制數,以保證教師培訓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各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中,按不同層次和規模學校的情況,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教師培訓。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教師培訓的費用必須予以保證。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學習及差旅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第三十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的教師在本校或外出參加培訓期間,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教學工作量的要求實行減免,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指導教師培訓的導師,其工作應折算計入教學工作量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在培訓期間已符合條件的,其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不應受到影響。
第三十二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在校內或校外培訓的教師,其工資、津貼、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學校應有明確規定,原則上應不受到影響。
第三十三條 外出參加培訓的教師,要根據各地不同物價水平和教師的實際困難,由學校給予一定生活補貼。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對培訓期間參加導師科研課題研究等實際工作的教師,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貼。
第三十四條 外出參加培訓半年以上的教師,接受學校按計劃同意錄取的,必須為住宿、圖書借閱、資料查詢、文獻檢索提供保證,並在計算機及有關儀器設備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一般不低於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 接受培訓教師費用收取辦法及標准,按現行財務收費規定辦理。所需費用應一次性收齊,不得中途追加或變相收費。
第三十六條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條規定,而未予以落實的,教師本人可向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學校和主管部門應當作出答復,情況屬實的,必須予以解決。
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關義務和違反前四章有關規定的,不應享受上述相應待遇。
出國培訓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四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7. 師德培訓教師法學習內容
一、嚴明紀律,明確責任。
為了使學習學有所獲,不走過場,學校對每位教師提出嚴格要求,嚴明學習紀律,規定學習期間不得遲到、早退,不隨意缺席,會上認真作好筆記,不得做與學習無關的事,會後寫好心得體會。
二、精心組織,具體落實。
(一)、學習主要內容:
1、《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安徽省中小學辦學行為規范》。
3、《蚌埠市中小學教師「十不準」》。
4、感動學校人物事跡報告。
5、蘇霍姆林斯基《給教師的一百條建議》。
6、《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7、《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二)、學習形式:
本次學習的形式靈活多樣,通過聽報告、師德建設討論、撰寫反思材料等形式,開展學習。
三、認真學習,受益甚多。
通過這次學習,使廣大教師從思想到行動都得到了一次凈化。學習之後,要求每位教師寫兩篇不少於300字的學習心得體會和一篇總結。師德師風的建設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我們更重要是落實在各自的行動中。這次培訓學習雖已結束,但是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卻永遠沒有盡頭;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大力弘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愛崗敬業、樂於奉獻的園丁精神,為推進我校的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而奮斗。
8. 教師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9. 教師的職業權利
不只有四項啊,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教師職業的根本職責。依照國法校規從事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權利。只要教師的教學活動內容和范圍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教師的這一權力。這一規定不僅是對教師工作安全感和穩定性的保障,也是對教育教學活動神聖權利不可侵犯的一種保障。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教師不斷的進修、學習,促進自身的專業發展是其專業對教師個體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教師法》對教師權益的一種保障。它不僅能夠促進教師不斷地進步、提高專業素質、促進專業發展,而且更有利於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條規定賦予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教師在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指導下,根據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教學內容特點自主組織教學和選擇教學方法是《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教師的這一權利。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教師的待遇直接關繫到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教師職業吸引力等問題。因此,國家在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的生活水平方面給予了較大的關注,並將教師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出來,這樣就利用了法律的強制力保障了教師收入的穩定及其應享有的優惠條件。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教師參與學校管理,為學校及教育事業的發展出謀劃策不僅有助於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發展,而且還可以增強教師的主人翁情感和意識,提升教師的職業熱情,因此《教師法》將教師的這一權利予以了法律保障。這也正是公民權利與教師權利相結合的表現。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職業的復雜性和挑戰性決定了教師個體在其職業生涯中必須不斷的進修和發展,才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和教師職業的要求,因此加強教師培訓工作、保障教師參加進修的權利,是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必要措施。
此外,在《教師法》中,除了第七條所列舉的六項教師享有的權利,還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一些教師應當享有的權利,如在培養和培訓、工資水平、各種福利待遇以及獎勵等方面賦予教師的權利,當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一定渠道提起申訴的權利等。
10. 教師法「第十九條 」能否理解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分應該承擔教師培訓的一切費用
不能做這個理解,需要配套操作細則,有可能免費,也有可能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