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銀行總行規定「員工自辦業務無後果」行為是輕微違規,給予積5分的處理。
這個都是各省行甚至市分行的規定,總行就是這樣規定的,越到下邊越嚴內厲,而我們這是要容脫崗培訓的,還有一些別的規定也是,比如業務差錯不僅積分還要罰錢,而總行甚至省行是沒有這樣的規定的,都是各行為了減少差錯的,效果也是比較明顯的,雖然不知道罰的錢去哪了。你去查查看總行有沒有什麼相關的規定,或者求求人唄,看來是有哥們兒在嚴打的時候犯錯了啊,同情
㈡ 我是一名農行縣支行的員工行長私自改動元工的工資,是犯罪行為嗎
私自改動員工的工資,這是不正確的,是違法的。改動員工的工資是要與員工達成一致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