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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合同

發布時間:2020-12-16 08:01:48

1. 分包單位未按合同對入場人員進行安全三級教育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由分包單位承擔責任,最終還是要協商解決,最好以後要求必須購買保險。

2. 幫我寫一份為暑假補習班制定的安全責任合同書

暑期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

甲方:

乙方:( ) 年級 班 監護人: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內外的人身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協議如下:

一、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擔責任。

1、學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大量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2、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省、市安全標準的;

3、學校對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不當的: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5、學校組織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6、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

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制止的:

7、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8、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學校知道教職員患有不適宜承擔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乙方或第三人承擔責任。

1、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發生的:

3、學生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或者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4、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5、學生有特異體質、異常心理狀態或特殊心理疾病,學生監護人未告知的:

6、學生突發急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7、學生自我傷害造成傷殘、死亡的:

8、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的:

9、學生違反學校紀律與規章制度,經學校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

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的:

10、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的:

11、除學校和學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2、不可抗力造成的

13、形依法應當由監護人或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

三、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四、協議有效期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 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3. 學校安全教育監護責任協議書怎麼寫急求!!!

家校安全教育監護責任協議書
生命只有一次,責任重於泰山。學校與家庭應共同擔負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與監護職責。現就學校與家庭雙方應擔負的責任協議如下,望雙方通力合作,加強教育管理。
甲方(學校):
1、把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學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種渠道反復深入地對學生進行交通、飲食、游泳、用電、防火及集體活動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範於未然。
2、注意了解學生私自組織活動的苗頭動態,通過電話、家訪,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與家長或監護人緊密配合,預防事故發生。
3、學校定期進行校園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發現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
5、對曠課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系。 6、加強住校學生管理,對夜不歸宿的學生,專職人員和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系。
7、學校組織集體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8、適時向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告知學校有關重大活動的安排情況。
9、加強教師的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道德教育,愛護學生,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
10、學校不得隨意變更法定教育時間,如有特殊情況應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及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11、來返學校的路上,堅決不得乘坐非客車的機動車輛。

乙方(家長或監護人):
1、家長或監護人應自覺遵守《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及時掌握子女上學、放學時間以外的行為動態。

4. 學生安全協議書

中小學生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犯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監護人要做好學生交通安全監護工作,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與學校無關;學生違反規定在校園內騎自行車出現事故的,學校不負責任,造成他人傷害的由學生本人負責。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消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志,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志,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1、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溝、渠邊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2、教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職工負責。
13、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4、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甲方(學校) 蓋章

代表(校長、班主任) 簽字

乙方(學生監護人) 簽字

年 月 日

5. 學校家庭安全教育管理責任協議書家長怎麼寫

學校家庭安全教育管理責任協議書

由於學校設計得很好,各種措施,各種各樣的要求都在附件上寫得很詳細,並且很明確,家長寫幾句喊口號的話,表個態度就可以啦,然後再簽名就OK!

6. 工人不聽安全教育,不按照規定安全施工,出現事故該怎麼賠償,有沒有什麼合同或者協議可以責任到個人

安全責任到人,是可以的,但只是部分責任,法人或項目責任人仍要負主要責任!工人不按規定施工,只能嚴加管理,比如考核、調崗、甚至辭退等,但公司不管怎麼規定,出事故不能免除責任!

7. 新員工入廠安全教育前是否應該先簽合同

「安全教育」是新員工入職之前就要了解掌握的。每個新員工入廠時,都要經過試用期,只有能勝任該工作的員工才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新員工入廠安全教育前不應該先簽訂合同。

8. 勞務公司用人單位沒和員工遷勞動合同,只做了安全三級教育合法嗎

勞務公司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簽勞動合同,製作了安全三級教育合法嗎?無論你什麼公司和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全都是違法的。安全教育是應該的。但是不應該不簽勞動合同。

9. 有關合同中寫有,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

行為屬於強迫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情形。
1.可以要求加班費;
2.如果不想做,可以以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為由辭職主張補償金;
3.選派5人以下代表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撥打電話12333舉報,也可以到當地工會尋求幫助(電話12351)。
如果還不行,就到當地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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