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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心理健康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6 07:22:23

A. 教學中怎樣把教學和心理健康聯系起來高校教師應該如何寓心理健康教育於自己的學科教學之中

第一,心理健康教育要「以人為本」。

要充分研究和理解大學生的特點和需要版,根據大權學生群體的心理發展特點和個體的特殊心理問題,有針對性地展開心理健康工作。另外,要充分尊重每一個學生的個性,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鼓勵、支持和指導他們個性的發展。

第二,強化心理健康教育滲透意識。

在大學教育階段,在各個學科教學中滲透心理健康方面的內容,是現代學科教學理論與實踐發展的內在要求,各學科的教學都把實現學生能力的培養和提高作為中心任務。

第三,定期進行心理輔導和心理咨詢。

學校心理咨詢工作堅持發展性咨詢為主、障礙性咨詢為輔的方針,根據學生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個別咨詢和團體輔導。

(1)高校教師心理健康培訓擴展閱讀:

在充滿機遇充滿挑戰的今天,作為社會上最活躍、最有朝氣和活力的特殊的知識群體大學生,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是非常必要的。

為此需要通過課堂教學和課外輔導,傳授心理健康知識及增進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徑,充分調動大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心理調適能力,幫助消除心理困惑,增強克服困難、承受挫折的能力.

優化大學生心理素質,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進身心和諧發展,成為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B. 進入高職類院校擔當心理健康老師是否需要心理健康教師資格證

是的,你需要一個高校教師資格證。全國教師資格證考試,並不包括高校教師資格證。高校教師資格證的考試由各大專院校統一組織進行。

C. 誰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法學方面的說課稿,請發下,不勝感激[email protected]

1,未盡告知義務(前合同義務),指的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可能危害合同義務的事項.本案中第三人是否產生精神病變,產生精神病變又是否會指向你的合同相對方造成損失,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知的,如果把合同訂立以前未發生的或很難預知的合同風險由一方承擔,就超出了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承租人不能以你們沒有盡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2,如果精神病人傷人,放火,比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那麼,造成的損失,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我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 因為,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性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你們和承租人簽訂的是普通的轉讓合同,怎麼會存在人身保障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相對方的義務包括合同義務,附隨義務,前合同和後合同義務 首先,合同義務指的是合同中簽訂的明示義務,你們不可能簽訂這樣的條款,即人身保障條款...這不符合財產性合同的常理.... 其次,附隨義務(合同履行中的義務)包括 A,及時通知的義務: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附隨義務,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險的義務... B,協助義務:協助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 C,提供必需條件的義務: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條件的義務... D,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在合同相對方未履行主合同義務等情況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應防止對方損失擴大... E,保密義務:在合同履行時獲得對方商業秘密的時候,必須盡保密義務... 由於你們已經履行了合同,已經沒有合同中的附隨義務的問題了... 還有,前合同義務: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保護等義務,違反它即構成締約過失... 你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指前合同義務,我前面回答過了,你們不需要告知無法預知的合同風險,只需要告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同風險. 最後,後合同義務:指合同關系消滅後,當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後事務.... 租門面的人經常半夜打電話到你母親那裡,請她來勸這個精神病人,你母親去了以後,起初還管用,後來精神病人就連你母親也不認識了,說明你們已經盡到了後合同義務中的作為的行為,盡到了合同義務. 而精神病人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是你們所無法控制和作為的,必須尋求公力救濟.... 綜上所述,由於你們盡到了所以的合同義務,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你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因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就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法理上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對應關系... 3,這個問題很棘手: 首先,對於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必須盡到監護職責。如果該監護人認為自己沒有監護能力,可以向有關方面提出援助申請,否則精神病人出事,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從實踐和實際生活來看,很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很難做到這點,首先是因為精神病是一種「高消費」病症,很容易使精神病人家庭處於貧困狀態。但是,目前由於相關法律的缺失,事實上形成了大多數精神病人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 正在起草階段的精神衛生法,應該有所改善,但是,對於沒有頒布實施的法律,你們不能適用....根據公開的統計資料,全國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其他80%的病人都沒有得到有效治療。有資料顯示,僅在廣東省8000萬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約122.24萬例,有93.13%的人未得到有效和系統的治療。可以想像,在全國范圍內,「散落民間」的精神病人群體是何等之龐大。這些人散落在社會上,有時就會成為「定時炸彈」,可能給人們帶來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威脅。 世界衛生組織和哈佛大學聯合開展的一項研究表明,在中國,精神分裂症的治療率僅為30%。我國平均1萬多個精神病患者才能有1名專業精神病醫師,軟硬體設施都亟待提高。 從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現狀來看,我國曾於1985年著手起草《精神衛生法》,但至今仍未出台。就地方法規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衛生條例》。 按照草案的要求,各級政府應該承擔起精神病人治療和監護的經濟責任,這對於經濟不發達地方的政府來說,是一筆沉重的負擔。精神衛生防治工作涉及多頭,各方對於權力和義務的劃分還有爭議。在中央一級,除了公安、民政和衛生部門外,還包括財政等14個部門。這些部門之間的協調還沒有結果。 其次,實踐中除非精神病人實施了或正在實施具體危害性行為,公安機關才會會同衛生和民政部門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收容的措施...但是,由於經費的問題,實際上不久又會流入社會... 還有,你們既不是監護人,也不是相關單位(公安/衛生/民政等),你們不是適格的法律主體...居委會或街道也不是適格的主體. 4,唯一可以從法律角度實施的辦法是: 首先,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以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街道)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依據法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然後,指定監護人,無法指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後,作為監護人的居委會就可以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5,不過上述問題的解決是非常漫長和痛苦的,如果精神衛生法能夠盡快出台,有關單位就不能互相推諉了....你們也就不會這么痛苦了..... 從法理的角度,我只能幫到這里了,實踐中的問題經常由於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和推諉而造成社會問題,法制的不健全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1,未盡告知義務(前合同義務),指的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可能危害合同義務的事項.本案中第三人是否產生精神病變,產生精神病變又是否會指向你的合同相對方造成損失,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知的,如果把合同訂立以前未發生的或很難預知的合同風險由一方承擔,就超出了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承租人不能以你們沒有盡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2,如果精神病人傷人,放火,比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那麼,造成的損失,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我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 因為,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性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你們和承租人簽訂的是普通的轉讓合同,怎麼會存在人身保障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相對方的義務包括合同義務,附隨義務,前合同和後合同義務 首先,合同義務指的是合同中簽訂的明示義務,你們不可能簽訂這樣的條款,即人身保障條款...這不符合財產性合同的常理.... 其次,附隨義務(合同履行中的義務)包括 A,及時通知的義務: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附隨義務,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險的義務... B,協助義務:協助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 C,提供必需條件的義務: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條件的義務... D,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在合同相對方未履行主合同義務等情況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應防止對方損失擴大... E,保密義務:在合同履行時獲得對方商業秘密的時候,必須盡保密義務... 由於你們已經履行了合同,已經沒有合同中的附隨義務的問題了... 還有,前合同義務: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保護等義務,違反它即構成締約過失... 你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指前合同義務,我前面回答過了,你們不需要告知無法預知的合同風險,只需要告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同風險. 最後,後合同義務:指合同關系消滅後,當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後事務.... 租門面的人經常半夜打電話到你母親那裡,請她來勸這個精神病人,你母親去了以後,起初還管用,後來精神病人就連你母親也不認識了,說明你們已經盡到了後合同義務中的作為的行為,盡到了合同義務. 而精神病人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是你們所無法控制和作為的,必須尋求公力救濟.... 綜上所述,由於你們盡到了所以的合同義務,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你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因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就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法理上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對應關系... 3,這個問題很棘手: 首先,對於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必須盡到監護職責。如果該監護人認為自己沒有監護能力,可以向有關方面提出援助申請,否則精神病人出事,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從實踐和實際生活來看,很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很難做到這點,首先是因為精神病是一種「高消費」病症,很容易使精神病人家庭處於貧困狀態。但是,目前由於相關法律的缺失,事實上形成了大多數精神病人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 正在起草階段的精神衛生法,應該有所改善,但是,對於沒有頒布實施的法律,你們不能適用....根據公開的統計資料,全國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其他80%的病人都沒有得到有效治療。有資料顯示,僅在廣東省8000萬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約122.24萬例,有93.13%的人未得到有效和系統的治療。可以想像,在全國范圍內,「散落民間」的精神病人群體是何等之龐大。這些人散落在社會上,有時就會成為「定時炸彈」,可能給人們帶來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威脅。 世界衛生組織和哈佛大學聯合開展的一項研究表明,在中國,精神分裂症的治療率僅為30%。我國平均1萬多個精神病患者才能有1名專業精神病醫師,軟硬體設施都亟待提高。 從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現狀來看,我國曾於1985年著手起草《精神衛生法》,但至今仍未出台。就地方法規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衛生條例》。 按照草案的要求,各級政府應該承擔起精神病人治療和監護的經濟責任,這對於經濟不發達地方的政府來說,是一筆沉重的負擔。精神衛生防治工作涉及多頭,各方對於權力和義務的劃分還有爭議。在中央一級,除了公安、民政和衛生部門外,還包括財政等14個部門。這些部門之間的協調還沒有結果。 其次,實踐中除非精神病人實施了或正在實施具體危害性行為,公安機關才會會同衛生和民政部門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收容的措施...但是,由於經費的問題,實際上不久又會流入社會... 還有,你們既不是監護人,也不是相關單位(公安/衛生/民政等),你們不是適格的法律主體...居委會或街道也不是適格的主體. 4,唯一可以從法律角度實施的辦法是: 首先,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以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街道)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依據法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然後,指定監護人,無法指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後,作為監護人的居委會就可以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5,不過上述問題的解決是非常漫長和痛苦的,如果精神衛生法能夠盡快出台,有關單位就不能互相推諉了....你們也就不會這么痛苦了..... 從法理的角度,我只能幫到這里了,實踐中的問題經常由於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和推諉而造成社會問題,法制的不健全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1,未盡告知義務(前合同義務),指的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可能危害合同義務的事項.本案中第三人是否產生精神病變,產生精神病變又是否會指向你的合同相對方造成損失,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知的,如果把合同訂立以前未發生的或很難預知的合同風險由一方承擔,就超出了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承租人不能以你們沒有盡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2,如果精神病人傷人,放火,比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那麼,造成的損失,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我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 因為,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性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你們和承租人簽訂的是普通的轉讓合同,怎麼會存在人身保障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相對方的義務包括合同義務,附隨義務,前合同和後合同義務 首先,合同義務指的是合同中簽訂的明示義務,你們不可能簽訂這樣的條款,即人身保障條款...這不符合財產性合同的常理.... 其次,附隨義務(合同履行中的義務)包括 A,及時通知的義務: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附隨義務,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險的義務... B,協助義務:協助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 C,提供必需條件的義務: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條件的義務... D,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在合同相對方未履行主合同義務等情況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應防止對方損失擴大... E,保密義務:在合同履行時獲得對方商業秘密的時候,必須盡保密義務... 由於你們已經履行了合同,已經沒有合同中的附隨義務的問題了... 還有,前合同義務: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保護等義務,違反它即構成締約過失... 你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指前合同義務,我前面回答過了,你們不需要告知無法預知的合同風險,只需要告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同風險. 最後,後合同義務:指合同關系消滅後,當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後事務.... 租門面的人經常半夜打電話到你母親那裡,請她來勸這個精神病人,你母親去了以後,起初還管用,後來精神病人就連你母親也不認識了,說明你們已經盡到了後合同義務中的作為的行為,盡到了合同義務. 而精神病人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是你們所無法控制和作為的,必須尋求公力救濟.... 綜上所述,由於你們盡到了所以的合同義務,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你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因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就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法理上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對應關系... 3,這個問題很棘手: 首先,對於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必須盡到監護職責。如果該監護人認為自己沒有監護能力,可以向有關方面提出援助申請,否則精神病人出事,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從實踐和實際生活來看,很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很難做到這點,首先是因為精神病是一種「高消費」病症,很容易使精神病人家庭處於貧困狀態。但是,目前由於相關法律的缺失,事實上形成了大多數精神病人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 正在起草階段的精神衛生法,應該有所改善,但是,對於沒有頒布實施的法律,你們不能適用....根據公開的統計資料,全國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其他80%的病人都沒有得到有效治療。有資料顯示,僅在廣東省8000萬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約122.24萬例,有93.13%的人未得到有效和系統的治療。可以想像,在全國范圍內,「散落民間」的精神病人群體是何等之龐大。這些人散落在社會上,有時就會成為「定時炸彈」,可能給人們帶來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威脅。 世界衛生組織和哈佛大學聯合開展的一項研究表明,在中國,精神分裂症的治療率僅為30%。我國平均1萬多個精神病患者才能有1名專業精神病醫師,軟硬體設施都亟待提高。 從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現狀來看,我國曾於1985年著手起草《精神衛生法》,但至今仍未出台。就地方法規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衛生條例》。 按照草案的要求,各級政府應該承擔起精神病人治療和監護的經濟責任,這對於經濟不發達地方的政府來說,是一筆沉重的負擔。精神衛生防治工作涉及多頭,各方對於權力和義務的劃分還有爭議。在中央一級,除了公安、民政和衛生部門外,還包括財政等14個部門。這些部門之間的協調還沒有結果。 其次,實踐中除非精神病人實施了或正在實施具體危害性行為,公安機關才會會同衛生和民政部門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收容的措施...但是,由於經費的問題,實際上不久又會流入社會... 還有,你們既不是監護人,也不是相關單位(公安/衛生/民政等),你們不是適格的法律主體...居委會或街道也不是適格的主體. 4,唯一可以從法律角度實施的辦法是: 首先,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以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街道)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依據法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然後,指定監護人,無法指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後,作為監護人的居委會就可以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5,不過上述問題的解決是非常漫長和痛苦的,如果精神衛生法能夠盡快出台,有關單位就不能互相推諉了....你們也就不會這么痛苦了..... 從法理的角度,我只能幫到這里了,實踐中的問題經常由於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和推諉而造成社會問題,法制的不健全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1,未盡告知義務(前合同義務),指的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可能危害合同義務的事項.本案中第三人是否產生精神病變,產生精神病變又是否會指向你的合同相對方造成損失,是訂立合同時,無法預知的,如果把合同訂立以前未發生的或很難預知的合同風險由一方承擔,就超出了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承租人不能以你們沒有盡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2,如果精神病人傷人,放火,比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那麼,造成的損失,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我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 因為,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性行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你們和承租人簽訂的是普通的轉讓合同,怎麼會存在人身保障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相對方的義務包括合同義務,附隨義務,前合同和後合同義務 首先,合同義務指的是合同中簽訂的明示義務,你們不可能簽訂這樣的條款,即人身保障條款...這不符合財產性合同的常理.... 其次,附隨義務(合同履行中的義務)包括 A,及時通知的義務: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時通知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附隨義務,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險的義務... B,協助義務:協助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 C,提供必需條件的義務: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條件的義務... D,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在合同相對方未履行主合同義務等情況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應防止對方損失擴大... E,保密義務:在合同履行時獲得對方商業秘密的時候,必須盡保密義務... 由於你們已經履行了合同,已經沒有合同中的附隨義務的問題了... 還有,前合同義務: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保護等義務,違反它即構成締約過失... 你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指前合同義務,我前面回答過了,你們不需要告知無法預知的合同風險,只需要告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同風險. 最後,後合同義務:指合同關系消滅後,當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後事務.... 租門面的人經常半夜打電話到你母親那裡,請她來勸這個精神病人,你母親去了以後,起初還管用,後來精神病人就連你母親也不認識了,說明你們已經盡到了後合同義務中的作為的行為,盡到了合同義務. 而精神病人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把商店的承租人傷到或真的發放那個人命案件,或者把商店給燒了),是你們所無法控制和作為的,必須尋求公力救濟.... 綜上所述,由於你們盡到了所以的合同義務,如果承租人以前述的理由要求你們賠償,法律肯定不會支持...因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就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法理上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對應關系... 3,這個問題很棘手: 首先,對於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必須盡到監護職責。如果該監護人認為自己沒有監護能力,可以向有關方面提出援助申請,否則精神病人出事,監護人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從實踐和實際生活來看,很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很難做到這點,首先是因為精神病是一種「高消費」病症,很容易使精神病人家庭處於貧困狀態。但是,目前由於相關法律的缺失,事實上形成了大多數精神病人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 正在起草階段的精神衛生法,應該有所改善,但是,對於沒有頒布實施的法律,你們不能適用....根據公開的統計資料,全國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其他80%的病人都沒有得到有效治療。有資料顯示,僅在廣東省8000萬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約122.24萬例,有93.13%的人未得到有效和系統的治療。可以想像,在全國范圍內,「散落民間」的精神病人群體是何等之龐大。這些人散落在社會上,有時就會成為「定時炸彈」,可能給人們帶來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威脅。 世界衛生組織和哈佛大學聯合開展的一項研究表明,在中國,精神分裂症的治療率僅為30%。我國平均1萬多個精神病患者才能有1名專業精神病醫師,軟硬體設施都亟待提高。 從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現狀來看,我國曾於1985年著手起草《精神衛生法》,但至今仍未出台。就地方法規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衛生條例》。 按照草案的要求,各級政府應該承擔起精神病人治療和監護的經濟責任,這對於經濟不發達地方的政府來說,是一筆沉重的負擔。精神衛生防治工作涉及多頭,各方對於權力和義務的劃分還有爭議。在中央一級,除了公安、民政和衛生部門外,還包括財政等14個部門。這些部門之間的協調還沒有結果。 其次,實踐中除非精神病人實施了或正在實施具體危害性行為,公安機關才會會同衛生和民政部門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收容的措施...但是,由於經費的問題,實際上不久又會流入社會... 還有,你們既不是監護人,也不是相關單位(公安/衛生/民政等),你們不是適格的法律主體...居委會或街道也不是適格的主體. 4,唯一可以從法律角度實施的辦法是: 首先,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以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街道)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依據法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

D. 應用心理學就業方向有哪些

就業前景方向
第一,普通高校,這是心理學研究生畢業以後的主要去向。近年來高校對於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越來越重視,紛紛開設心理學的公共課,心理學碩士擔任起高校心理公共課的老師。這無疑擴大了心理學研究生的就業面。對於心理學碩士來說最好的就業方向之一是進入心理學系和教育系成為一名心理學老師。但是,隨著博士畢業生的增多和碩士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從事這一職業將越來越困難。高校中的心理咨詢中心也為心理學碩士提供了就業機會。不過,這一般需要在校期間具有心理咨詢的實踐,並且一般情況下是女生優先考慮。心理學研究生在競聘輔導員一職上比其他專業的學生有競爭力,但是一般情況下,入黨是先決條件。高校工作的薪酬隨具體職位和地區而異。
第二,公務員。招心理學研究生作公務員的一般是公安系統:公安局、勞教所、監獄、邊檢站等都是可能的去處。部分單位對於受聘人員的身體要求比較嚴格,有的還需要進行體能測試。
第三,企業。心理學研究生去企業主要從事獵頭(人才中介)、企業咨詢和人力資源管理。心理學研究生和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學生不同,心理學學生倡導人性化的管理,與人力資源管理的學生有所互補。但是由於人們對心理學這個專業還不是很了解,心理系的學生不如人力資源管理的學生具有競爭力。心理系的研究生還可以從事市場調研的工作,但是人數比較少,一般是本科生稍多。
第四,中小學。一般招的是本科生,其心理咨詢部門主要是作為「花瓶」來應付教育部門的檢查,所以前途不被看好,加上收入較低,一般研究生是看不上的,除非找不到工作,一般是不予考慮。
第五,心理咨詢工作者。國內這個行業從目前我國的現狀來看,單純從事心理咨詢工作未必能夠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要想有外國同行的薪水有待去開拓。
第六,醫院和診所。學習臨床心理學和醫學心理學的學生,可以去醫院或心理診所從事心理咨詢和治療的工作,但是以中國現今對心理醫生的需求,再加上去醫院需要有行醫執照,難度比較大。

E. 急!!高校教師心理健康的標準是什麼 簡答。在線等

高校教師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其心理是否健康將直接關繫到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版。筆者通過權對天津市高校教師心理健康調查,結果表明,21.1%的教師心理存在問題,症狀主要表現為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強迫和焦慮等。造成高校教師心理問題的主要因素有工作壓力過大、人際關系緊張和人格缺陷等。因此,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心理健康咨詢機構,採取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來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以及提高教師自身的心理調控能力。高校教師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其心理是否健康將直接關繫到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筆者通過對天津市高校教師心理健康調查,結果表明,21.1%的教師心理存在問題,症狀主要表現為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強迫和焦慮等。造成高校教師心理問題的主要因素有工作壓力過大、人際關系緊張和人格缺陷等。因此,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心理健康咨詢機構,採取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來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以及提高教師自身的心理調控能力。

F. 高校每多少學生配一名 心理健康教師

高校,只要老師健康,學生本是高素質考進,就沒必要配心理健康老師,
如老師心理就不健,只為錢,就是每個學生配一個就不夠,關健是源頭

G. 如何做好大學生心理疏導工作

一,深入了解問題學生。教師在了解了問題學生的生理、心理、性格特點及其家庭生活背景、興趣愛好、學習基礎、發展趨向後,才能切實有效地開展教育教學工作。

二,尊重問題學生。尊重問題學生的青春期心理、心理發展特點,民主平等地對待和接納問題學生,傾聽問題學生的心聲,以他們能夠接受的方式去關愛他們。

三,用愛心去感發問題學生。每個學生都是一個獨特的個體,都是在不斷發展的。教師一定要用發展的眼光去認識學生。蘇霍姆林斯基說過:"每一個孩子都有一個世界,一個完全特殊的、獨一無二的世界″。如此獨特的個體在發展過程中肯定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那麼教師就要滿懷愛心,不斷地與他們溝通。只有當老師給學生以真摯的愛,尤其是對於問題學生,他們才會"親其師而信其道″。

大學生需要心理疏導是很正常的,不管問題來源於情感,學習壓力或者是社交都可以咨詢豚海心理咨詢,豚海心理咨詢的老師們將帶著各自對心理學的豐富經驗和領悟,幫助大學生完善性格,健康心靈,助人自助。期待著與您共同攜手,共創美好生活。

豚海心理咨詢

我是看到廣告到店後可以領取免費心理測評,懷著試試看的心態去體驗一下,沒想到老師和藹可親、也非常專業,首先了解了我個人情況,還簽了保密協定,這個非常贊,確實效果不錯,老師引導我去探尋內心真實的想法去認清自己,然後給予意見和建議

H. 高校教師崗位招聘中要求專業為心理學的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專碩嗎

我覺得這種情況不包括心理健康專項考試。

I. 加入健康教育部的原因

《教育部 衛生部 共青團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教社政〔2005〕1號)等文件精神,特製訂本標准。
一、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體制機制建設
1.高校應將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人才培養體系。應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指定主管校領導負責,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機構、學生工作部門、宣傳部門、教務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安全保衛部門、後勤保障服務部門、校醫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關學科教學研究單位等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研究制訂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規劃和相關制度,統籌領導全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應定期聽取專門工作匯報,研究部署工作任務,解決存在的問題。
2.高校應有健全的校、院(系)、學生班級三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網路,各級各部門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和協調機制。學校應有機構負責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納入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體系,具體組織協調開展全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系)應安排專兼職教師負責落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組織學生班委會、黨團支部等學生組織積極協助輔導員、班主任和研究生導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或實施辦法。應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制訂年度工作計劃。
4.高校應圍繞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機構的規范管理、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心理咨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教學、心理健康教育從業者職業道德規范等內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5.高校應建設一支以專職教師為骨幹,專兼結合、相對穩定、素質較高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隊伍。高校應按學生數的一定比例配備專職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每校配備專職教師的人數不得少於2名,同時可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配備兼職教師。
6.高校應將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師資隊伍建設納入學校整體教師隊伍建設工作中,加強選拔、配備、培養和管理。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特別是直接從事心理咨詢服務的教師,應具有從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關學歷和專業資質。專職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隊伍序列,設有教育學、心理學、醫學等教學研究機構的學校,也可納入相應專業序列。專兼職教師開展心理輔導和咨詢活動應計算相應工作量。
7.高校應重視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專兼職教師的專業培訓工作,將師資培訓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經費預算。應保證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每年接受不低於40學時的專業培訓,或參加至少2次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及二級以上心理專業學術團體召開的學術會議。適時安排從事大學生心理咨詢的教師接受專業督導。應支持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結合實際工作開展科學研究。
8.高校所有教職員工都負有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的責任,要著力構建和諧、良好的師生關系,強化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員參與意識。學校應將心理健康教育內容納入新進教師崗前培訓課程體系。輔導員、班主任、研究生導師是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應為他們至少組織一次心理健康教育專題培訓。應對學生宿舍管理員等後勤服務人員開展相關常識培訓。

J. 高校女教師職業壓力與心理健康的關系研究畢業論文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的到來,高校教師隊伍也得到了迅速發展,女教師作為高校教師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校教師中已佔相當高的比例,統計顯示,截止到2006年,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教職工總數171萬人,女教師人數75.6萬,女教師數量在高校教職工中所佔比重已上升至44.20%。可以肯定地說,女教師已經成為高校教師隊伍中一支不可忽視的生力軍,她們為高校的改革和發展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貢獻。但是高校中的女教師與男教師隊伍整體水平相比,相對處於弱勢,尤其在學術職業發展問題上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和壓力,限制了高校女教師的職業發展。一、高校女教師學術職業發展的高原現象學術職業的概念源於西方,是伴隨著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馬克斯·韋伯認為,學術職業即「以學術作為物質意義上的職業」。這其中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職業即物質意義上的謀生之道;二是給追求知識、探求真理的學者提供一種正式的社會身份。高校教師的學術職業是指以高校中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為主的,並以教學和科研業績來決定教師能否繼續擁有其職位或獲得職位晉升的職業。目前高校教師從事的學術職業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教學;二是科研;三是社會服務。高校教師從事科研的動機,除了基本的生存需要外,主要基於對學術名望的追求,期望能贏得榮譽和同行的尊敬。學術職業發展的重要衡量標桿之一就是學術職業的晉升,就我國高校學術職業晉升而言,其主要包括四個層級,由低到高依次為:助教———初級階層、講師———中級階層、副教授———副高級階層及位於正高級階層的教授。而大學教師能否獲得學術職業晉升的主要衡量標准就是其科研成果的數量和質量。一個教師發表學術論文的數量越多、質量越高、科研成果的影響越大,則其獲得晉升的機會就越多。相反,如果一個教師只從事教學工作而不從事科研工作或科研成果很少,其晉升的希望通常很渺茫。從高校教師學術職業發展的總體狀況來看,男教師的職稱層次普遍比女教師高,這是因為男教師在科研的數量和質量上都較女教師更好。而且,一般情況下,女教師在初級和中級職稱的晉升相對比較容易,而一旦到了副教授,則往往只有極少數能進一步上升到教授層次,因此,形成了職業發展中的高原現象,即「副教授高原現象」。這一現象既制約了高校教師學術隊伍的整體發展,也給高校女教師帶來了較大的發展壓力。
二、高校女教師學術職業發展的壓力源
(一)來自角色沖突的壓力
受傳統性別分工模式的影響,在高校女教師學術職業發展過程中,角色沖突成為了女教師一個最為突出的壓力來源。角色沖突主要指女性在從事社會職業過程中所面臨的家庭角色和社會職業角色之間的沖突,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男性對女性角色期待及滿足過程中的沖突(賢妻良母,相夫教子);女性自我角色認定與實施過程中家庭角色與社會角色的沖突。對於高校女教師而言,一方面要承擔學術職業的壓力,另一方面,受社會傳統觀念的約束,還要承擔家庭方面的重任,正如人們通常認為的那樣,花時間養育孩子對女性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來自這兩個方面的壓力就足以讓女教師感到身心疲憊,適度的壓力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過度的壓力則會起到相反的作用。
(二)源自超越自我設限的壓力
我國傳統的「男強女弱」的社會性別觀念根深蒂固,認為女性在體力和智力上均不如男性,比如社會上總是把女性在科學研究領域中表現不如男性歸結為自然科學研究難度大,女性自身的能力相對不足,不適合從事科研工作。因而,社會將她們定位於家庭中,對她們也沒有太多的期望和要求。作為社會中的女性,這樣的觀念在高校女教師的潛意識中依然存在,認為自己在學術科研上能力不足,或因對成功的恐懼而自我設限的現象在女教師中還很普遍。但是,高校女教師作為新一代女性中的佼佼者,她們也清楚地認識到,只有在那些受人尊重的領域內取得較高成就才能真正實現自我價值,因此她們又具有強烈的主體意識和成就動機。兩種觀念交織在一起,構成了內心沖突和矛盾的來源之一,心理壓力自然很大。
(三)來自性別偏見的壓力
性別偏見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心理現象,在工作領域也不例外。例如,相對於男性的工作而言,女性的工作被認為是低品質且不太重要的。國外的研究也證實,那些被認為是男性寫的文章會得到比較好的評價等級,而男作者寫的文章從男性評價者處得到的評價要比女性評價者高。在職業晉升中的研究發現也同樣如此,研究者發現女性在攀登晉升和終身教授這一階梯的進程中並不像男性那樣順利。埃亨和斯科特對1940年以後畢業的大約5萬名博士進行了配對研究,結果發現,盡管事實上男性和女性的起點一樣,都有相同的文憑,但是男性的提升速度要比女性快得多。同時研究還發現,男性晉升為全職教授始終多於女性1.5倍左右,並且男性依然是助教的可能性只有女性的1/3。而且在多數人的偏見里,女性應該更多地呆在教學崗位而非科研崗位工作,這些偏見的存在也很可能造成女教師學術職業發展的阻礙和壓力的來源。最近一項研究就發現,高校女教師對於學校的晉升條件和環境並不滿意,並且對於職稱評定等的壓力感偏大。
(四)源自高校評價價值取向的壓力目前高校教師職稱晉升評價機制存在著「重科研,輕教學」的評價價值取向,這一傾向對高校女教師而言是不利的,因為事實上高校女教師以教學工作擅長的居多。而教學是一種質性的工作,教學成就是抽象的,且成就周期較長,即使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也很難一下看出效果。同時教學成績的取得除了取決於教師因素外,它也受到諸多外界因素的影響,其中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學生,而學生是變動不居的因素,每一學年教師所面臨的學生都會改變,所以,即便是她們教的某一屆學生的成績很突出,但也只是個小成績,這點成績往往在評價中會被忽略掉。因為,高校對教學的評價看的是整體狀況,如果單單是某一次、或某一年的成績顯著,往往也是很難獲得肯定性認可的。教學評價的難以操作和職稱晉升中的重視科研、輕視教學的傾向,使得高校女教師在教學上的投入和付出並沒有得到對等的回報,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女教師的困惑和壓力。
三、緩解高校女教師學術職業發展壓力的對策(一)社會應改變對高校女教師的雙重角色期待社會應該創造條件,改變對高校女教師不公平、不現實的角色期待。社會要求高校女教師在家庭角色和事業角色上都有出色表現,這一雙重角色期待是男權中心文化和性別平等意識的碰撞。要求高校女教師家庭責任與事業責任同樣肩負並有出色表現,既不現實也會使其窮於奔命、精疲力竭。因此,改變社會對女性的雙重角色期待,可以為緩解高校女教師的學術職業發展壓力提供有利的心理氛圍。社會應該積極發揮教育和傳媒的作用宣傳性別平等意識,為高校女教師追求獨立、自強和社會價值營造政策環境、輿論環境。
(二)高校應進一步營造女教師學術職業發展的有利環境
高校女教師由於其特殊的社會角色,承受著多重壓力的影響,高校管理者要特別注意到高校女教師的特殊性,對女教師給予及時、適當的關心和激勵。為她們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機會,增加女教師參與進修培訓的機會,組織她們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建立促進女教師學術發展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女教師參與科研的積極性。另外,高校的評價工作也應該依據工作性質的不同而給予合理的評價,比如對教學工作的評價,要充分考慮教學工作的抽象性,不能簡單地以量化的標准來衡量它,這樣既不利於教師教學工作積極性的調動,也不利於教學質量的提高。高校還應反思現有考核制度的合理性,構建立足於高校教師職業特性的、科學的考核機制。
(三)高校女教師應增強主體意識,提高競爭能力高校女教師作為知識女性,應自覺擺脫傳統社會性別觀念的束縛,了解現代的性別意識,增強主體意識和對自身價值的追求,充分展示一個新時代的女性積極形象。因此,高校女教師首先必須面對現實,轉變觀念,在將自己的精力投入到教學中的同時,也要不斷地培養、鍛煉、提升自己的科研素質和科研能力。同時,在自己的專業發展中應該向男教師學習,注意建立良好的、有助於自己學術水平提升的學術網路,積極參與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其次高校女教師要注意給自己合理定位,為自己制定恰當的、符合自身能力的發展目標,要認真分析自身的個性特徵、自身職業特點以及社會環境,尋找和明確自身的心理壓力源以及目前可能出現的問題,並嘗試通過不同的途徑來解決,並鼓勵自己在面對壓力時能積極應對,主動參與競爭,不斷提高自己解決各種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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