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師在寒暑假期間工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❷ 暑假培訓班老師的工資到底是多少呢我在暑假找了一份當老師的工作,教的東西很簡單工資底薪是1000包住不...
什麼東西都要自己體會好還是不好,適不適合自己,當然父母給你的建議可以參考回,你可以跟父答母仔細的解釋一下你的想法,是要嘗試下,不一定長期做的,他們會同意的;而且培訓班現在發展的很迅速,以後掙錢的機會很多,1000隻是最少的吧……
❸ 新教師在新上崗的那個暑假有沒有工資
1、《教師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內工作的教師。容(包括私立學校的教師)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2、私立學校的教師不屬於國家老師,私立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私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3、你與私立學校的勞動關系建立應當從崗前培訓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因此,你應當獲得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的工資;你可以要求該學校與你補簽勞動合同,以及支付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到補簽勞動合同之日的雙倍工資。
4、如果你還不準備辭職,建議等與該學校勞動關系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也是可以的。
❹ 教師放假有工資嗎
教師放假有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按照法律,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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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❺ 考上正式教師之後,寒暑假工資和平時一樣多嗎
考上了正式的老師以後,寒暑假的工資和平時的工資是一樣多的,沒有什麼區別。
❻ 老師寒暑假是發全工資嗎
老師寒暑假是發全工資。
是全發的。
❼ 在編教師放寒暑假工資怎麼
你好,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每個地區薪資頒發制度都有可能不同。
❽ 教師的暑假工資是只有基本工資還是和平常一樣的
大部分情況下是基本工資,非見習的老師應該還有塊消暑費,不同地域不同學校都不一樣,這類疑問應聘教師的時候都可以問清楚的。
❾ 教師暑假離職有暑假工資嗎
教師暑假離職,如果在放暑假前,已經辦理離職手續的話,是沒有暑假版工資的。
一、權如果教師在暑假前,已經辦理離職手續的,證明與學校已經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以後,學校是可以不發放其暑假工資的。
二、如果教師是在暑假之後,離職的,學校是應當足額發放其工資的。
❿ 老師在放假期間(寒暑假)有工資嗎
按《教師法》第七條(四)款規定,教師寒暑假工資照發。
附:《中華專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屬
第七條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