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關於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病歷書寫規范管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院感染及消毒管理、醫法廢物管理、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1993年03月26日頒布,1994年01月01日實施。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2年4月4日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質的不斷提高,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是人民生活質量改善的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全黨、全社會都要高度重視衛生事業,保護和增進人民健康。
㈡ 保護患者隱私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保護患者隱私的管理規定
各科室:
為切實尊重和維護病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病人的隱私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 《侵權責任法》、《護士管理辦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一、患者具有的隱私權利以及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應尊 和維護患者的隱私權。
(一)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由於醫療需要而提供的個人的各種秘密或隱私,有要求保密的權利。醫務人員應嚴守私密,不隨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權對接受檢查的環境要求具有合理的聲音、形象方面的隱蔽性。由異性醫務人員進行某些部位的體檢治療時,有權要求第三者在場;
(三)在進行涉及床邊會診、討論時,可要求不讓不涉及其醫療的人參加;有權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療或監督病案質量的人員翻閱。
二、醫務人員既是病人隱私權的義務實施者,同時是病人隱私的保護者。醫務人員應為病人保守醫療秘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的隱私。
三、醫務人員應尊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應一視同仁。
四、嚴格執行《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護士管理辦法》第24 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
五、為使患者的隱私得到切實保護,醫務工作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忌語,使其在不違反醫療、護理規定的原則下得到尊重。
(二)醫務人員未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開患者個人資料、病史、病程及診療過程資料。
(三)醫務人員要注意言談中不得擅自議論患者及家屬的隱私。
(四)對特殊疾病的病人,醫務人員床頭交接時不應交接醫療診斷,應為患者保守醫密。
(五)對異性患者實施隱私處處置時,應有異性醫護人員或家屬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換被服、衣物、翻身時,應盡量減少暴露。
(七)為患者處置時要拉簾或關閉治療室的門或掛 「處置或檢查中,請稍候」的提醒標牌。
(八)醫護人員進行暴露性治療、護理、處置等操作時,應加以遮擋或避免無關人員探視。
(九)對於院內或科室內安排的涉及患者隱私的參觀、學習活動,應徵得患者本人同意,並告之學習內容。
(十)除實施醫療活動外,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如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病案統計科同意,閱後應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十一)單位集體體檢涉及個人隱私相關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給交給體檢單位領導。
六、凡是違反上述規定,引起病人及家屬投訴,經查情況屬實的,將報院紀委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㈢ 法律規定了哪些醫方診療過程中的義務
什麼是醫務人員的執業醫療義務?
醫務人員醫療義務的產生基於醫療會合同的成立和有關醫療法律法規。由於醫療服務關系的成立是一種醫療合同的關系,因此醫務人員應當代表醫療機構為就醫者提供醫療服務,即履行醫療義務,履行合同的規定與義務。在醫療法律、法規中也有關於執業醫療義務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治療。
醫務人員日常醫療服務行為中的執業醫療義務只有在醫療合同成立及其有效期間才是有效的。如患者住院治療出院後,還需要繼續門診治療、隨診觀察或進行康復治療等,則這種執業醫療義務仍然繼續存在。
醫務人員的執業醫療義務是最主要的義務,醫務人員的其他義務都是基於這項義務產生的,例如,緊急搶救義務、轉診轉醫義務等。如果醫務人員的這項義務消失,那麼其他義務也隨之消失。醫務人員的醫療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親自坐診問診的義務
患者進入醫療機構選擇科室與掛號,表明醫療合同的成立。現在醫院門診分為一般門診和專家門診。一般門診是醫療機構安排工作後,臨床醫師按照規定履行義務。但專家門診對於患者來說,更具有明確的指向性,現在這些指向性發展為患者選醫制度、患者選擇醫療小組制度等。這些指向性的掛號都是醫療機構向患者特別介紹和推薦,並得到患者的信任所產生的結果。因此無論是一般門診還是患者選醫師等,醫務人員均應履行這種合同義務,親自坐堂對患者問診、檢查、診斷。而不能採用假冒名醫之名等手段欺騙就醫者。
二、作出診斷的義務
診斷包括初步診斷是醫師在經過對患者的問診、檢查後,對患者的健康狀況作出的醫學專業判斷。因此,在這項義務的履行中,應做到:
(一)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難程度,作出會診或轉科的判斷。
(二)根據患者的檢查結果,獨自作出初步診斷和治療方案。
(三)根據本院的治療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難程度,作出轉院的判斷,並在轉院前和轉院過程中堅持對症治療。
三、實施治療措施的義務
本義務是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狀態或維持健康的主要手段。但這項義務並不是醫務人員可以單方面決定或實施的,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該項義務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針對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療方案,或診斷性治療方案。
(二)實施治療方案。在實施方案前應充分向患者解釋治療方案葯物、手術的選擇與利弊特點、以及患者必須高度注意的問題。在獲取患者同意後,交護理人員執行並叮囑注意事項。
(三)隨時調整治療方案。根據患者實施治療出現的特殊情況與治療效果,及時調整方案,將醫療損害降至最小程度。
㈣ 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及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試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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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由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8月4日頒布的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㈥ 醫務人員為什麼要遵守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對醫務人員的一種約束,主要是對人民生命財產的一種保護,另外你自己再加個醫德進去:法律不是萬全的,但作為醫務人員,很有必要將醫德傳承下去
㈦ 新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每天能培訓多少學時
安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每天應該培訓八個學時。
㈧ 醫務人員應該學習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
㈨ 有沒有關於毆打醫務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回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答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4〕5號,明確規定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㈩ 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體系包括哪四個層次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版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權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