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員工待崗後,經考核仍不合格,公司解除合同,需賠償嗎
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貳』 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待崗
待崗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因為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安排員工待崗,待崗期間也會給員工相應的報酬。所以就這一點來看,員工應該服從企業的安排,進行待崗。但是勞動法裡面有規定,待崗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
『叄』 公司沒活員工待崗半年,沒能協商一致,雙方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能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如何補償
待崗期抄滿是什麼意思?沒看懂襲。。。。
勞動合同的解除,要說細的話內容非常多,粗略地說,單位提出解除的(含協商解除、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不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即辭職),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的,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肆』 公司讓異地員工待崗培訓,不給安排住宿,合法嗎
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公司給培訓,不管住可以看做是公司的規定,你可以選擇不去,人家有不是強求你一定要去,這樣雖然人情上說不過去,但是合法的。
『伍』 公司要裁員,員工不原被裁,公司巧曰明目,叫員工待崗培訓,考試不及格,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轉崗,或
公司的做法應該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在:律 伴 法律平台,讓律師幫你分析一下看看。
『陸』 單位待崗,員工不來上班,單位以曠工為理由解除合同合法嗎
無故曠工唄。貴司有沒有相關的文件或者規章制度說無故曠工幾天視為自動離職內的?如果有那就容更不用說了。或者也可以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再者就是沒有獲得口頭或者書面同意,擅離崗位,造成公司損失(這個公司需要舉證)。以上的理由都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程序的話就是貴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但是一定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一欄寫清楚原因,並且附上此員工本人簽名確認過的考勤記錄清單。
『柒』 如果待崗期間用人單位一直不安排工作 最後被辭退的話。如何處理和賠償
如果待崗期間用人單位一直不安排工作最後被辭退的話可以獲得一定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或辭退、開除你)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無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可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支付你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經濟補償金,N;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無需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7)員工待崗培訓不去是否會被解除擴展閱讀:
公司待崗6個月可以辭退。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公司通知員工回家待崗一個月後的處理辦法:
1,公司要求回家待崗,有沒有提供書面的通知或者公告,建議你保留相關的證據,如果公司的行為違法的話,可以向公司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具體是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的行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規定的其中一條規定,你是可以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這樣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