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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從業人員培訓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2020-12-14 19:35:49

㈠ 煤礦新員工為什麼要培訓

煤礦屬於高危行業,要把安全作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對新員工全方位的培訓和老員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訓,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培訓規定》來做。不僅要做培訓,更要注重培訓後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訓不走過場,注重培訓實效。很多煤礦培訓正在逐步採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對培訓全過程從前期調研、培訓、考核、評估到培訓的總結報告進行數字化記錄,做到培訓留痕。
同時還要注意培訓形式的變化和提升,一味灌輸或照本宣科的培訓往往達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將培訓的內容實例化,講培訓形式生動化,很多企業也在將部分常規性的課程線上化,通過「礦業課堂」這種線上培訓平台,進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學習時間相對靈活自由,完成規定的學時後,通過考試對學習效果進行考核,用考試成績說話。
煤礦培訓必須重視,應該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

㈡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㈢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一)、要重視煤礦企業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確立新的安全培訓理念,不培訓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隱患,安全培訓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重點培訓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確立科學的安全管理思想,從代表職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防患於未然。尤其要重視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學習相關工種的理論知識,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學習,刻苦鑽研本工種必要的理論知識和技能,確立安全的自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企業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僅要掌握安全法規制度,井下「一通三防」的理論知識,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提高預防和救護能力,切實克服「三違」理象,提高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搞好煤礦安全培訓是堅持預防為主,貫徹以人為本,服務基層,方便企業的具體體現。要建立和完善煤礦四級培訓體系,在國家局和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監督下,對各類各級安全技術培訓要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各負其責,實行考教分離。建立和完善安全技術培訓試題庫,逐步使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通過考教分離,促進提高煤礦安全技術培訓質量。
(三)、要規范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培訓證書的發放,沒有取得煤礦安全培訓資格的機構和單位,不能隨意搞煤礦安全培訓和發放培訓證書。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與地方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和企業加強合作,保持經常的煤礦安全培訓業務聯系。樹立大教育、大培訓的觀念,建立一種新的安全技術培訓平台和關系。根據面向基層服務煤礦和企業的原則,按照企業的生產安全要求,培訓企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人才,緊緊圍繞當前煤炭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立足解決這些問題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著重提高煤炭企業各類安全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技術素質。
(四)、要加大投入,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和基地的建設,以及實驗室和試驗設備的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嚴格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教師要提高理論水平、教學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論聯系實際,認真研究企業對安全技術培訓的實際需要和培訓對象,根據企業對安全技術培訓的需要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教學。採用多煤體教學、研討式教學等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提高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質量和培訓質量。
(五)、要加強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和企業的安全技術培訓,這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基礎。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一手抓隊伍建設,一手抓安全生產」和「抓主、抓重、抓難點」的原則,不斷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力度。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範,採取科學的安全管理方法,堅持糾正人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及時消除各種事故隱患,實現全方位的安全生產和管理。正確處理安全投入和經濟效益的關系,使用先進的安全技術設備,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要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技術培訓的關系,保證培訓時間。企業的各種安全管理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年要抽出4天至10天時間,專門參加學習煤礦安全相關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技能,這樣才能提高職工安全思想和業務素質,克服「三違」現象。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代表職工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強烈意識,從維護職工群眾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視安全技術培訓。煤炭企業只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才能確保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六)、要提高國有企業、鄉鎮、個體煤礦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采礦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素質。近期一些煤礦發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就是因為井下作業人員不懂采礦工程技術、胡采亂挖。因此,一方面有必要通過教育培訓,使煤礦企業的採掘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掌握煤礦地質、測量、識圖、採掘、礦山供電、礦山機械設備、瓦斯防治,煤礦安全技術的基礎理論,操作技能,先進的採煤方法和技術。另一方面,國有大型煤炭企業,要加強與高校的合作,根據企業生產發展實際需要,為企業培養采礦、機電、安全工程、資源與環境規劃管理等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職專業技術人才。市、縣、鄉鎮、個體煤礦,要採取措施,積極引進采礦、機電、安全工程高職和中專技術人才,這樣就能改善煤炭企業職工的知識結構比例,提高煤礦職工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素質,改變當前煤炭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少,水平不高,災害事故不能有效防止的問題,促進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煤炭企業的經營機制不斷改革變化,政府的職能發生了改變,管理的手段發生了新的變化。目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處於政治、經濟、社會劇烈變動的發展時期,要維護社會安定、和諧,有助於煤炭行業可持續安全發展,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在煤炭安全生產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煤礦生產與其他行業相比有很大的差異性,潛在的隱患和危險很多,特別是大批中小型煤礦,辦礦條件差,生產設備簡陋,系統不夠完善,職工隊伍素質偏低,對其生產環境的特殊性、危險性的認識不足,預防事故已超出一般環境條件下,一般人的常識和經驗范圍。因此,只有通過系統的安全生產教育專門培訓,才能認識和掌握環境中潛在的危險性,增強自我保護的本領和預防事故的自覺性。
煤礦生產是地下作業,空間狹窄,地質條件多變,時刻受到五大自然災害的威脅,另一方面,井下生產系統復雜,所使用的各種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具有很高的技術性和復雜性,要及時地發現隱患,消除隱患,除了經驗以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才能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由於煤炭生產投資大,周期長,加之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大部分行業處於蕭條狀態,煤炭行業同樣受到了沖擊,企業效益出現滑坡,企業經營管理者在不同程度上出現了重效益、輕安全生產的現象。在此階段,更應該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在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煤礦一線職工文化程度參差不齊,技能較差,像「昨天還是頭戴草帽,肩扛鋤頭的農民,一夜之間就變成了頭戴礦帽,手持鎬頭的農民工」的這一類職工更談不上有什麼經驗和專門技術了,不懂得事故發生的規律、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在事故狀態中不能採取應急措施,做不到自我保護,何以談上安全生產,因此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獲得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才能規范安全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再者,煤礦總體管理水平較低,體現在主要經營者不懂得專業技術和政策,事故的發生大都由於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人員素質缺陷,就不可能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也就不可能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先進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促進安全生產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成長,使他們具有真才實學,強化管理,防患於未然。
煤炭工業的發展,必須依靠科技進步,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煤炭開采技術不斷更新,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不斷推廣。在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作業環境、降低勞動程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給煤礦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課題,必須通過安全教育培訓,更新管理理念,新的科學技術為勞動者所掌握,同生產勞動相結合,才能轉化為生產力,才能轉化為安全生產的成果。
實踐證明,煤炭安全生產有3條基本經驗,一是抓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依靠不斷更新的先進技術解決煤礦的安全問題;二是通過法制強化法治,依靠法制的力量和規則意識解決煤礦的安全問題;三就是強化員工教育培訓,通過提升員工的綜合素質來解決煤礦安全問題,體現了我國安全生產方針中堅持「裝備、管理、培訓並重」的原則,可見較強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在安全生產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
總之,加強全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基本措施,是煤礦安全生產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煤礦安全生產中重要的基礎工作。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提高企業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對搞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責任感與自覺性,堅定信心,端正態度,上下同心,步調一致,增強員工法律意識,提高廣大幹部職工的法律素質和規則意識,為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通過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充實了職工隊伍整體素質,更重要的為確保安全生產奠定了堅實的人力資源基礎

㈣ 試述如何加強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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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新工人(修訂版) 【現貨】
煤炭工業出版社
詳細內容
煤炭工業出版社為了配合做好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在中煤勞保學會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委員會的支持下,與全國有關煤礦安全培訓中心通力合作,根據當前我國煤礦安全培訓的實際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統編教材》為基礎,重新組織編寫了一套《全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通用教材》。它的編寫出版,對於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各類煤礦企業幹部職工的整體安全技術素質,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法制觀念,使煤礦職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紀、安全作業,切實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書共8章:
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2.煤礦安全管理;
3.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防治;
4.職業道德與勞動紀律;
5.煤礦生產知識;
6.入井須知;
7.礦井通風與災害防治;
8.自救、互救與現場急救。
各章須附有復習思考題。

《煤礦職工防突專項培訓通用教材》
國家安監總局宣傳教育中心 編寫

序號:MK2061
按照最新發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基層區(隊)、班組長和職工全員,必須進行防突專項培訓,本書作為配套教材,依據最新的《防治煤與瓦斯規定》編寫,內容包括:煤礦防突規定與煤礦企業防突的主體責任,煤礦企業及職工防突職責,煤與瓦斯突出分類及其規律,突出煤層與突出礦井鑒定,煤與瓦斯突出規律及預兆,煤與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規定,煤礦防突管理制度,區域綜合防突,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預測儀器、裝置及設備,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現場處置與應急避災,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評析等

《 煤礦新工人崗位安全培訓讀本》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材》

㈤ 如何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摘要: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生產,必須要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現就此談些淺見。

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生產,必須要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災害防範意識,最大限度的減少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1、安全培訓的意義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人類生存發展過程中永恆的主題。安全生產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企業員工的生命和健康,為員工帶來幸福,為社區社會穩定、為企業經濟效益提高和企業的長足發展做出貢獻。眾所周知煤礦是高危行業之一,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領域。近年來,隨著我國煤炭產量逐年攀升,煤礦的安全生產形勢也更加嚴峻,各類煤礦安全事故不斷發生,分析原因,幾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著員工的安全意識不高的問題。那麼要搞好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必須樹立「以防為主」的思想,加強安全培訓,扎實做好各級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實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安全是人類生存、生產、生活和發展過程中永恆的主題,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財產的基本保障。安全生產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企業安全生產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企業員工的生命和健康,為員工帶來幸福、社區社會穩定、企業經濟效益和企業的長遠發展。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社會經濟安全發展,要求企業。必須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這也是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

安全培訓是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有效途徑,煤礦作為高危行業之一,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領域。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生產,首先必須要做好各級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增強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減少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也就是說安全培訓是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有效途徑。

煤礦事故的根源是安全培訓不足。近年來,我國煤炭產量逐年攀升,與此同時,煤礦的安全生產形勢也更加嚴峻,各類煤礦安全事故不斷發生,有許多鮮活的生命瞬間隕落,有無數幸福被淚水淹沒。痛定思痛,礦難事故頻發固然有其客觀的因素,如煤礦開采要面臨的水、火、瓦斯、煤塵、頂板,運輸以及隨著開采深度增加而帶來的地熱等。但認真剖析原因,不難發現,幾乎每一起事故都是煤礦職工的行為不規范所致,根源不外乎兩個:一個是思想麻痹,存在僥幸心理,安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差;另一個是對安全技術不懂,違章蠻干,最終都存在著安全培訓不足的問題。對於思想麻痹、安全意識不強或不懂技術的違章蠻干,發生事故那是必然結果,不發生事故才是幸運。然而對於有些事故似乎是客觀原因造成,但事實上如果安全培訓到位,依然可以減少或避免。加強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培訓,就要對企業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培訓,並且將其做好抓實,保證培訓質量及效果,全方位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切實提高企業的現場生產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煤礦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水平及更強的分析判斷緊急情況的處理能力,保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

2、煤炭企業安全培訓相對滯後顯現的問題
(1)煤炭企業未能真正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意識樹立得並不牢固。上級文件精神及具體規定不能嚴肅認真落實。國家行業重大安全政策就連煤礦安全第一責任者都不盡清楚,這是對國家法令的藐視和責任的喪失。

(2)安全防範措施得不到進一步落實,其管理、技術、安全層面上的監督、監察不到位,豈不是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悲哀!

(3)職工整體安全素質得不到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本質不具備安全資質,潛在的個中安全危機,又有誰能說得清楚。

(4)煤炭行業各級領導真正能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查處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那麼,重大的事故也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5)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搞好礦井安全生產,不一定在每個單位都能湊效,其中管理存在的不足又不能不說與培訓工作跟不上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3、改善這些問題的措施

第一,要提高安全培訓認識,加大安全培訓投人,企業應該從領導方面清醒地認識到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加大安全培訓力度,改善培訓師資不強、培訓裝備不足現狀,給予培訓工作在人力、財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二,安全培訓要有針對性,適應性和前瞻性,安全培訓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於企業戰略,應該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相協調,相統一、相接軌,應該統一部署規劃,安全培訓內容應該結合企業實際,能滿足企業目前和將來安全生產發展的需要,體現培訓的針對性、適應性和前瞻性。我礦就目前的情況實施安全培訓相當到位。「人人都是通風員」每天都做到一人一答。人人滿分,人人過關。

第三,加強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實現安全生產。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尤其是特種作業人員,他們既是需要掌握生產安全技能的骨幹,其行為也是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並可能對職工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設備的安全造成危害的「隱患」。其操作的正確與否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十分重要。據統計,在各類礦山事故中,因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約占事故總數的70%.所以要求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必須受到領導的重視,不要一味強調人員緊或任務重,不能按時、按量將學員送去參加培訓,或者走形式,選送老弱病殘等「學習專業戶」去參加培訓,達不到其應有的效果。在我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幾乎達到人人有證。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也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直接的勞動者,安全培訓也不容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煤礦的具體貫徹執行者,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的具體制定和落實者,對他們的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的安全培訓對於加強其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安全生產也不可或缺;煤礦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安全培訓,是最基本的,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
原文來源於:http://www.safewaychina.com/Article/meikuanganquanpeixun.html,謝謝!

㈥ 煤礦從業人員上崗接受職業健康培訓時間

這個好像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職防法裡面只是說必須進行培訓。
由於職業健康已納入安全管理,參照《安全生產法》對於培訓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因此,只要在員工崗前和年度安全教育中,涵蓋必要的職業健康知識,應該就沒有問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職業健康「百千萬」培訓工程的通知中,對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中有一個32-48學時的規定,但這個是取證培訓。

其實我覺得學時不是最重要的 ,最要緊的是職工掌握並在工作中應用。至於資料如何做,自己把握

㈦ 煤礦返崗培訓重要性的認識

關於這一問題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1. 首先簡要對煤礦返崗培訓進行簡單的描述;

  2. 在文章中部結合內這次培訓詳細容的闡述其重要性,可以從個人、社會、國家角度進行闡述;

  3. 在文章結束部分闡明一下個人觀點並進行總結,注意文章的語言要簡介易懂。

㈧ 為什麼要進行煤礦職工安全培訓

煤礦職工安全培訓,是貫徹落實煤礦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通過煤礦職工安全培訓,提高煤礦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實現「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准、考核發證」的原則,為煤礦安全生產奠定基礎。
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並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並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通過安全技術培訓,各類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1)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了解國際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發展趨向,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正確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具備檢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的能力。
(2)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應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准;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熟悉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3)特殊工種及班組長要熟悉本工種的《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的質量標准,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4)一般工種和新工人要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了解《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防治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㈨ 對煤礦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有何規定

煤礦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小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㈩ 煤礦一般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目的是什麼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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