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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人員培訓會標題

發布時間:2020-12-14 18:08:33

Ⅰ 什麼營業執照可以培訓社區矯正人員

民辦非企業,如普法宣傳社之類的即可。

Ⅱ 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培訓基地應具備哪些硬體設施

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培訓基地:
按照專門建立為主,依託社會資源建立為輔的工作思路,在司法局設置監控管理室、教育談心室、圖書閱覽室、功能會議室、檢察室、警務室和心理矯正中心、社區矯正對象法制宣傳教育中心,心理音樂減壓室、心理箱庭治療室和社區矯正對象法制宣傳教育中心。同時,借台唱戲,與縣(區)職業技術教育中心聯手創辦了社區矯正對象技能培訓基地。

Ⅲ 讓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技能培訓有什麼意義

意義極為突出,是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環節。

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學習、專教育是社區屬矯正工作的重要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認罪悔罪教育。著重提高矯正對象對自己所犯罪行危害性的認識,增強他們接受社區矯正的自覺性
三二是公民道德教育。重點是組織矯正對象學習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著重幫助矯正對象提高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改正不良惡習、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四是職業技術教育。協調有關部門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術教育,重點是對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他們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術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實現自食其力。

Ⅳ 社區矯正變更居住地的條件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4)社區矯正人員培訓會標題擴展閱讀: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

第十二條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七條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

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有關情況,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追查。

第二十條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區了解、核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情況。

對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所應當定期與其治療醫院溝通聯系,及時掌握其身體狀況及疾病治療、復查結果等情況,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二十一條司法所應當及時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定期對其接受矯正的表現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社區矯正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Ⅳ 經過社區矯正培訓後對社區矯正有何新的認識自身如何更好的接受社區矯正



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自覺接受社區矯正相關規定,履行法回律義答務,服從社區矯正組織的管理和教育;
2、按規定與社區矯正監督人、社區矯正志願者簽訂監督、幫教協議書;
3、每周向司法所報告一次,匯報上周活動情況,每月到司法所與矯正工作人員見面匯報一次,遞交一份書面情況匯報;
4、自覺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區縣范圍內活動,因就醫、探親等原因暫時離開活動范圍,按規定請假,需要遷居的,主動向司法所報告,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5、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體教育、公益勞動等活動;
6、自覺遵守社區矯正其它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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