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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失業人員在哪裡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4 01:08:53

A. 你好現在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單位不在濰坊分公司在濰坊,分公司在濰坊給繳的保險還要在濰坊培訓嗎

失業金的話這得看當地的是多少,全國各地標準是不一樣的,你可以問一下社保繳費地區的所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B. 濰坊領取失業金需要培訓多長時間

先去報道,蓋個章。然後等通知培訓。
這期間就可以去領錢了
通知你去了,你就去培訓45天。期間可以請假3天。長時間不去,他們說就停發失業金。這只是據說會這樣
我現在是蓋了章了,打了卡了。等領錢

C. 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號碼是多少

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12333。

地址:濰坊市高新區東風東街6396號陽光大廈樓(東風東街與東方路交叉口東南角)。

1、濰坊市幹部人事檔案管理中心8883769

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5502號(勝利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東)

2、濰坊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8586183

地址:濰坊市高新區東風東街6396號陽光大廈12樓西區(東風東街與東方路交叉口東南角)

3、濰坊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局窗口8080682

地址:濰坊市東風街與東方路交叉路口東南角(陽光大廈附樓)

4、濰坊市社保卡管理服務中心 5076700

地址:濰坊市東風東街與鳶飛路交叉口西500米建設銀行二樓。

(3)濰坊失業人員在哪裡培訓擴展閱讀

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其他單位電話和地址:

1、濰坊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8205899

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1589號國際人才創業中心24樓(東風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2、濰坊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8102705、8102880

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5506號(勝利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南250米路東)

3、濰坊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8875263

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116號(北宮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北250米路西)

4、濰坊市人事考試(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8268869、8250136

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5502號(勝利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東)

5、濰坊市留學人員回國工作辦公室8091303

地址:濰坊市高新區東風東街6396號陽光大廈12樓西區(東風東街與東方路交叉口東南角)

6、濰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處8513292

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5502號(勝利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東)

7、濰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8583353

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5502號(勝利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南200米路東)

8、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8589760

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新華路5506號(勝利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南250米路東)

D. 濰坊失業證怎麼辦

辦理材料:抄
1、身份證
2、戶口簿
3、二寸證件照2~3張
4、《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審批表》(可在辦理地點領取)
5、各種申辦情形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濰坊各種申辦情形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一覽
辦理流程:
1、勞動者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2、工作人員審核申辦者提交的資料
3、審核通過,則受理申請;審核未通過,則告知未通過的原因
4、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初審後,送往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復核
5、(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復核後,匯總上報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6、(區縣)就業管理機構復審認定後,對審核合格的蓋章,同時錄入全省街道社區信息平台管理系統並報市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7、通知申辦人到申辦處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辦理地點:
申辦者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就業管理機構辦理即可!

E. 在濰坊辦了失業證就能領到失業金嗎

失業保險金申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版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權;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領取失業辦現金辦理流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F. 在濰坊市奎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失業流程是什麼

1、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並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失業人員按照下列條件領取失業金:
(一)、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四)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G. 濰坊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政策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濰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濰政發〔2008〕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濰坊軍分區:
《濰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日

濰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非從業城鎮居民: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托幼機構的在冊兒童以及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城鎮居民);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城鎮居民);

(三)其他符合條件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一般城鎮居民)。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能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一)醫療保障水平和籌資標准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低費率、廣覆蓋、保大病;

(三)政府引導、自願參保,實行屬地管理;

(四)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等統籌兼顧、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政策。初始階段,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峽山發展區(以下統稱城區)范圍內實行市級統籌,各縣(市)分別運作,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五條 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實施。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等相關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基金監管等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社區醫療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城鎮中小學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鎮低保對象的認定,組織引導低保對象參保,配套開展好醫療救助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身份確認;公安部門負責參保居民的戶籍認定及相關信息的提供。

食品葯品監管、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建設,確保開展工作必要的人員、設備和經費,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激勵約束和監督考核機制。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准籌集:

(一)未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6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70元。

(二)一般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個人繳納200元,政府補助8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260元。

(三)老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個人繳納140元,政府補助140元;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260元。

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未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80元、一般和老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240元的標准籌集。其中政府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於40元、60元、10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的,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於60元、180元、18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條 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以上財政補助部分外,市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對部分縣市區給予補助。其中,對城區補助50%,對安丘市、昌樂縣、臨朐縣補助15%,對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補助10%,其餘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政府補助資金按年度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庭中城鎮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醫療年度繳費期。凡未在繳費期內繳費的,年度內不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醫療年度。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下列單位負責收繳: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由教育部門負責組織代收代繳;

(二)其他人員以家庭為單位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代收代繳。

第十四條 各收繳單位應當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參保信息登記和變更工作,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信息確認等其他相關工作,及時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截留、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的城鎮居民建立繳費和支付記錄,並負責為參保人員提供信息查詢。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點保障參保人員因病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對中小學階段的學生適當兼顧意外傷害醫療。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兒童用葯需增加的目錄范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實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制度。城區參保人員每個醫療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未成年城鎮居民為48000元,其他城鎮居民為30000元。各縣(市)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30000元。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根據醫院的不同等級確定相應的起付標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城區起付標准分別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標准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分別為60%、55%、50%。各縣(市)可自行確定起付標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條 建立門診大病醫療制度。城區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症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治療,以及未成年參保人員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活動性肺結核、癲癇、風濕熱及支氣管哮喘需門診治療的,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指定的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城區門診大病醫療費用起付標准為600元;起付標准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為50%。各縣(市)可自行確定門診大病病種、起付標准和支付比例。

第二十條 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的無責任人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門診大病病種、支付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一般和老年城鎮居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未發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且下一醫療年度繼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上一醫療年度個人繳費額10%的普通門診醫療補助。條件成熟後,逐步實行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我市三級醫院或者市級專科醫院出具轉院手續,並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經批准轉院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負擔10%,剩餘部分再按照本辦法在三級醫院就醫的待遇標准執行;未經批准轉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探親、旅遊等原因在異地發生急診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負擔20%,剩餘部分再按照本辦法在三級醫院就醫的待遇標准執行。

第二十六條 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醫療待遇掛鉤機制。城鎮居民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每滿5年,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

第二十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一般城鎮居民,從業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本市范圍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每滿3年折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1年(折算不滿1年的,按實際折算時間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的,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城鎮居民符合條件未及時參保繳費的,在以後年度參保,自醫療年度開始起6個月後再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因工(公)負傷、患職業病及女性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參保人員出國或者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醫療事故、葯事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國家、省規定不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人員應就近選擇一家定點醫院作為自己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期1年,服務期滿,參保人員可以根據服務情況變更定點醫療機構。

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應當首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需要市內轉院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患者的病情,及時辦理轉院手續,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未經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院手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應持相關證件辦理住院手續,醫療終結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參保人員與醫院只結算應由個人自負部分,其餘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定期結算。

不按規定辦理住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發生急、危重病時,可以就近住院治療。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到定點醫療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先負擔5%,再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並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同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獎 懲

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信息登記或變更的;

(二)不按規定收取醫療保險費的;

(三)不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相關醫療管理服務的;

(四)不認真審核有關證件或弄虛作假,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保或享受政府補助的;

(五)截留、挪用醫療保險費的;

(六)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醫療機構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參保人員醫療服務不到位或未及時辦理轉診的;

(二)偽造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或不認真確認參保人員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將不符合轉診條件的參保患者轉診的;

(四)違反因病施治原則或有關規定,出現濫檢查、濫用葯、亂收費等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對涉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舉報案件,一經查實,按依法追回違規金額的10%的標准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0元;對不涉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按不超過500元的標准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零售葯店待條件成熟後,按規定逐步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已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城合」)的縣(市、區),按本辦法規定並軌。

第四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各縣(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H. 濰坊第二次領失業金還需要培訓嗎

★關於失業金問題論述: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資格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領取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註: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I. 濰坊失業人員檔案怎麼處理

現在此類人員統一在濰坊人力資 源大廳辦理,具體位置在新華路北段,北宮東街與新華路交叉口往北100米路西

J. 濰坊失業保險怎麼領取

一、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單位應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檔案及相關材料自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送當地勞動服務公司,並通知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二、單位職工失業後,在60日內應持以下證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1、本單位為其出具的開除、除名、辭退、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本人身份證及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張;
3、其它相關證明、證件。
三、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並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單位必須將本人檔案移交當地勞動服務公司,經審核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科發給《濰坊市失業保險登記表》,本人按照要求進行填寫,並回原單位加蓋公章後,將《濰坊市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三張交回失業保險科,根據要求在指定的時間里到失業登記窗口領取《失業證》。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規定參加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推薦就業,兩次拒絕進行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推薦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五、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後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的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按規定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
六、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失業證》由本人保管,在失業期間作為求職的證件。本人須在每年的一月份到當地勞動服務公司進行驗證,否則《失業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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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濰坊失業人員在哪裡培訓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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