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學市級以上課題試驗周期一般為多久合適
適用范圍第1條本標准條件適用於全省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省、市、縣級教研機構教研員,省、市、縣級以及學校電教機構電化教育教學人員。第2條少年宮、工讀學校教師參照執行。申報條件第3條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第4條學歷及專業經歷(一)申報中學高級教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碩士學位,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4年。2、大學本科畢業後,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3、大學專科畢業滿20年,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4、大學專科畢業滿15年,在農村中學(不含縣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5、大學專科畢業後,現已取得本科學歷,受聘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6、小學教師申請中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除適用上述各款外,中師畢業後從事小學教育教學工作滿25年,且大學專科畢業後受聘小學高級教師職務滿5年。7、取得高、初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其中學一級教師任期比具備本科、專科學歷的相應延長1年(只限於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二)申報中學一級教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碩士學位,從事教育教學滿3年(本科畢業先工作後取得碩士學位滿1年,累計滿3年),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中學一級教師資格。2、大學本科畢業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滿4年。3、大學專科畢業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滿5年。4、取得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僅限於農村教師)、《大專專業證書》,其中學二級教師任期比具備本科、專科學歷的相應延長1年。(三)申報小學高級教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碩士學位後,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小學高級教師資格。2、大學本科畢業後,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滿1年。3、大學專科畢業後,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4、中師畢業後,受聘小學一級教師職務滿7年。5、取得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僅限於農村教師)、《大專專業證書》,其小學一級教師任期比具備本科、專科學歷的相應延長1年。(四)中師畢業後,受聘小學二級教師職務滿3年,可申報小學一級教師資格。第十一條繼續教育條件1、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並取得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2、擔任校(園)長(含副職)的,應完成校(園)長任職資格培訓,並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培訓計劃接受提高培訓,取得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證書》。3、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並取得人事部門統一頒發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或符合規定的免試條件。第5條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學歷及專業經歷」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申報破格評審。教育教學條件第6條中學高級教師資格條件(一)學校教師1、圍繞貫徹素質教育思想,結合本學科教學改革實踐,撰寫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意義的行動研究報告或教育敘事1篇。2、對所教學科(專業)具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必備的專業技能,能熟練擔任1門以上課程的教學工作。提供經學校驗證的上一學年原始、完整的教學設計,並從中自選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學設計。教學設計能體現新課程改革的理念,有課例分析,有教學反思。3、能完成學校教學計劃、課程計劃內安排的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出勤率正常。兼任學校中層以上幹部的教師,經學校同意,可酌情減少教學工作量(周課時數不少於本學科教師標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申報者除應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外,其教學工作時間還必須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且現仍在教學崗位。以上須附學校或學校教務部門提供的基本任期內的原始材料如授課計劃、課表和出勤情況證明等。4、申報當年參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教研部門統一組織的典型課例教學或新課程研究演講達到合格等次以上。實施細則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5、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團委書記、大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負責人或兼任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並勝任該項工作,取得一定成績(班級、教研組、年級組、課外活動小組或本人獲得過學校以上表彰獎勵,以上均須附本人的經驗介紹材料和學校的證明)。6、是本學科骨幹教師,積極參加學校組織校本培訓或校本教研活動,經常聽同行教師的課,與同行教師交流,每學期聽課及參與研討次數不少於6節(次),並至少開設1節校內公開課(或研究課、示範課);任現職期間至少開設2次校際公開示範課。且獲好評(須附組織單位驗證的有關證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聽課記錄,研究活動記錄,示範課備課筆記和評價意見以及是骨幹教師的有關證明)。7、縣城以上(含縣城,下同)中小學教師,任現職以來,必須有在薄弱學校或農村中小學任教1年以上的經歷;職業學校教師必須定期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進行實踐調研,平均每年不少於1個月。具體規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另行制定。8、任現職以來教育教學工作成績顯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因教育教學成績突出,被評為縣級以上優秀教師(表彰部門僅限於教育行政部門、人事部門和各級政府,表彰稱號僅限於「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和「模範教師」、「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須附獲獎證書原件。下同);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含市級,下同)「教壇新星」(須附獲獎證書原件和教學課的教案或教學設計)。(2)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較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並做出顯著成績,獲得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優秀班主任或優秀德育工作者稱號;或作為班主任其所帶班級獲得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先進班集體稱號(須附獲獎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和學生管理方面的經驗總結,經學校驗證的班主任、少先隊工作實錄和個案分析材料)。(3)熟悉和掌握教學大綱或課程標准(含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各類學科課程及綜合實踐活動課程,下同),積極參加教學改革。任現職以來在學校教育教學測評中獲優秀等次2次以上,並在申報當年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典型課例教學或新課程研究演講達到優秀等次。(4)初中畢業學業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中,所任班級學科平均成績(等級)、合格率,名列同層次學校前四分之一(省示範高中、市示範中學、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別在省、市、縣市區范圍內比較,須有省、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和原始成績統計表)。(5)面向全體學生,關注學生差異,開展分層教學,分類指導的教學改革,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在高中、初中、小學(低年級或高年級)的一個教學循環期間,所任學科在縣級以上教學質量檢測中全班學生的成績合格率明顯提高(須附檢測部門提供的所任班級一個教學循環期間檢測成績統計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層教學、分類指導方面的實施方案)。(6)在發展學生的個性特長方面做出成績。所帶班級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高中學科競賽、科技創新活動、專業技能競賽以及匯演、匯展、體育比賽等活動中(縣城以上普通中小學參加省級以上,音體美學科、農村中小學和職業中學參加市級以上),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獎項(體育競賽限團體或個人前3名,以上均須附獲獎證書或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7)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熟練擔任技術性較強的教學工作且教學效果顯著,在學校組織的評教評學測評中名列參評教師的前三分之一,培養的本專業學生合格率很高,在經濟建設中發揮骨幹作用,受到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須附學校和用人單位的證明)。(8)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積極進行「雙證書」制度或「產教結合」的實踐與探索,所培養的職業學校學生在勞動部門組織的職業資格考核中通過率城市學校達80%、縣城及以下學校達60%以上(須附等級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9)擔任職業中學的專業課教師教學成績顯著,並積極參加相應行業工種考試,取得高級資格或取得相應系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須附學校證明和等級證書或資格證書)。(二)教研員1、具有科學先進的教育教學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理論,掌握教學工作的一般規律,能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教學研究,積極組織並參與課程改革實驗,注意發現、培養優秀教師,總結推廣先進教學經驗(須附組織課程改革實驗方面的計劃、總結材料或參加本地課改評選工作的材料)。2、對所任學科具有系統、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任現職以來,必須有在中小學任教(或兼課)1年以上的經歷。3、有很強的組織、指導、管理教學實踐活動的能力,能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動(須附組織本地區教研活動的計劃,以及本人開展教研活動的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4、能深入基層,為教學第一線服務,經常深入學校開展校本教研、幫助廣大教師鑽研、掌握課程標准和教材,不斷改進教學方法。(須附在一定層次教學研討會上就課程標准、教材或教法、學法改革方面的書面發言稿或文章及開展校本教研、進行專業引領的書面報告材料,近3學年原始規范的聽課筆記)。5、按照素質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課程的發展性評估工作;或在參與組織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批準的統一考試工作中,能正確把握命題導向或做好試卷分析工作(須附課程評估或考試改革研究,如學生發展性評估研究,教師評估、教學評估研究,試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6、申報當年由教研部門統一組織的典型課例教學(說課)或新課程研究演講達到優秀等次(市級以上教研員由省級教研部門組織,縣級教研員由市級教研部門組織,實施細則由省、市級教研部門分別制定)(三)
㈡ 請問老師 元素周期表中第二三周期元素最外層電子書的變化規律是什麼
從左到右最外層電子數由1遞增到8
㈢ 請問,初三第一次月考,元素周期表會考到嗎我們老師還沒有講到.
會考你學過的課本化學實驗的符號表達式中一些物質的元素符號
㈣ 教師資格證注冊幾個周期免注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是對教師入職後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學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承擔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納入定期注冊范圍。
第五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將嚴格教師考核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的工作目標。定期注冊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范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注冊條件
第七條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首次任教人員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八條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准,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後,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准,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注冊。經首次注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注冊。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十三條 教師應當在定期注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
(三)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
(四)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七)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同時提交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於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首次注冊的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定期注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受理注冊申請終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給出注冊結論。注冊結論應提前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注冊申請進行終審,並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注冊結論及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歸檔保存。同時在申請人《教師資格證書》附頁上標明注冊結論。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准予定期注冊的;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第二十三條 注冊范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不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對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