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公費培訓,並規定3年內不得離職,現在半年多想辭職怎麼辦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根據該法條,與你描述的情況。因為你在公費學習之前並未訂立該方面的協議,也沒有看到相應的公示內容也沒有收到該方面的通知,如果被要求違約金,是可以主張違約責任不成立的。當然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存在以上加黑內容。
因為你是事後知道了該情況,所以在你知道之日起,在法律上你就已經「知情」了,這時候如果你要離職,就請盡快。否則拖下去要是發生爭議的時候,會存在「你事後已經知情了,那麼你要從知情之日起承擔後續部分的違約金風險」。也就是總數為1000*5/6元,總違約金基數的風險。
當然你也可以不承認你已經知情了,但是這個不提倡……
最後,五險一金等福利是你應有的待遇,不推薦主張放棄。
員工離職依法只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即可,30日一到,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你都可以直接走人。
日後如果發生檔案移交的爭議,你可以尋求司法幫助,當然不建議走到這一步,還是好好處理這一步為好。
⑵ 安徽醫科大學的公費留學政策內容
安徽醫科大學國(境)外培訓人員
選拔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人才強校戰略,推動實施十二五「雙百計劃」,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做好我校國(境)外培訓人員的選拔和管理工作,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一、 指導原則
我校選派國(境)外培訓人員的指導原則:
1、按需派遣,統籌安排。根據學科建設和學校總體發展要求,有計劃的安排人員出國(境)培訓。
2、突出重點,擇優選派。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擇優選拔教學科研業績突出、有發展潛力的人員赴國(境)外培訓,優先選派重點、緊缺學科人員和各專業學術技術帶頭人、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校青年拔尖人才、校中青年學術骨幹、留學生教師及雙語教師。
3、加強管理,學用一致。對派出人員實行「簽約派出,明確職責」的管理辦法,積極創造有利環境和條件,保證留學人員學成後能發揮所學,為學校發展建設做貢獻。
二、 國(境)外培訓人員類別
按照派遣方式、資助方式的不同,分為以下類別:
1、國家公派人員:由國家選派,包括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派出的留學人員或通過政府間協議提供資助派出培訓人員。
2、單位公派人員:由學校公派出國(境)培訓人員,包括:通過校際合作渠道,經學校選派出國(境)培訓的留學教師及儲備師資;承擔留學生教學或學校雙語教學工作的教師,經學校選拔赴國(境)外參加語言培訓或專業進修;學校組織赴海外高校、科研機構進修、考察人員;其他經學校公派的各類人員。
3、自費公派人員:經學校同意派出,一切費用自理赴國(境)外培訓人員。包括由個人自籌或個人聯系獲得國外院校、科研機構獎學金等經費資助,赴國(境)外參加學術交流與培訓的人員。
三、選派計劃的制定
1、學校根據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科發展需要,制定選派計劃。鼓勵教師積極爭取國家選派項目或自主聯系國外接收單位出國留學。
2、學校和所在單位將積極創造條件,拓寬培訓渠道,加強外語培訓,做好派出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做好每年國(境)外人員培訓計劃,和相應的工作安排,並協助做好人員的選派和管理工作。
四、國家與單位公派人員選拔條件
1、熱愛祖國,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具有為學校發展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年度考核合格。近三年考核優秀者可優先推薦。
3、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和業務素質,申請培訓的專業領域與本職工作和崗位要求相關,是所在單位的教學科研骨幹或培養對象。
4、具備良好的外語水平,能較熟練掌握派往國家的語言,具備基本的聽、說、讀、寫能力。國家及單位公派人員需符合國(境)外接收院校對外語水平的要求或達到國家相關標准。
5、符合有關項目選拔或派出的具體要求。
五、自費公派人員選拔條件
派出條件參照國家與單位公派標准執行。申請國(境)外培訓時間6個月(含)以上的,須在校工作滿兩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攻讀學位者除外)。
六、審批程序
1、 國家公派人員:由個人申請,填寫《安徽醫科大學國(境)外培訓申請表》,所在單位根據申請人現實表現和工作安排,推薦上報人事處,經校人事處審核後報學校審批。
2、單位公派人員:由學校組織選派,個人提出申請填寫《安徽醫科大學國(境)外培訓申請表》,所在單位根據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需要,擇優選拔推薦上報人事處,經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學校審批。
3、自費公派人員:個人聯系國(境)外接收單位,在收到對方邀請函後,提前2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安徽醫科大學國(境)外培訓申請表》,經單位同意和校人事處審核後報學校審批。
4、派出人員的出國(境)手續按校外事辦出國(境)管理規定辦理。
七、國(境)外培訓人員管理
1、簽訂培養協議。國家公派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派出協議和學校培養協議,單位公派人員及自費公派人員培訓時間6個月(含)以上者應與學校簽定培養協議。
2、繳納保證金。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內(含) 的免交保證金,超過3個月的參照國家公派出國人員保證金繳納標准執行。保證金必須以現金方式交校財務處,不得以科研經費或其他經費抵押,所交保證金在留學人員按期回校工作後退還。未按期回校者,保證金上交學校不再退還。
3、國(境)外培訓時間連續一年以上者,一般應回校後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請六個月(含)以上期限的培訓,如未滿期限要求出國的按停薪留職出國學習辦理。
4、培訓人員應經常和學校及院系保持聯系,抵達目的地後10日內將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告知校人事處和所屬院系。
5、培訓人員應按計劃完成學習和工作任務,按期回校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期限和學習內容,確需延期者由本人在期滿前兩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延期原因,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人事處審批,申請延期只限一次且不得超過一年。對未經學校同意,不按期回校工作,逾期在三個月(含)內的停薪留職,超過三個月按自動離職處理,學校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6、培訓人員在離校前一周應向所在單位告知離校的日期、所到目的地等具體情況,並到人事處辦理離校手續,否則按自動離職辦理。
7、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校出國(境)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8、培訓人員回國後需在一周內到人事處報到,回校時間從報到之日算起,並提交書面報告匯報學習工作情況和發表的論文等學術成果,作為今後考核、晉升、聘用的依據之一。
9、培訓人員回校工作後,學校及院系單位要加強對其培養成效的跟蹤評估與支持,積極創造良好環境和平台,促進教師學有所用。
八、國(境)外培訓人員待遇
1、國(境)外培訓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工資福利待遇按正常發放,3個月以上的需辦理停薪手續。
2、停薪人員起薪及待遇補發標准。
國家、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在批准期限內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回校後一次性補發,學校按政策配套繳納的公積金以現金補發,崗位業績津貼按實際業績發放。
自費公派人員(培訓時間3個月以上的),按期回校工作後,培訓期間的工資不予補發,學校按政策配套繳納的公積金以現金補發(批准期限內),崗位業績津貼按實際業績發放。
按期返校工作人員,自報到時間起,按規定恢復工資關系。
3、單位公派人員給予報銷相關費用。(1)生活補助費。經學校同意發給生活補助的人員,培訓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標准參照《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標准》執行,已申請獲得獎學金或生活補貼的,高於《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標准》則不再補發,不足部分學校補齊。(2)培訓費及旅費。培訓費按實際費用給予報銷,旅費按每年往返兩次國際經濟艙機票報銷,半年(含)以內的報銷一次往返機票。(3)培訓期間,個人與國(境)外開展科研合作項目所產生的費用,由個人科研經費支付。
4、自費公派人員在出國(境)期間的培訓費、保險費、生活費、旅費等費用由個人自理。
5、外語培訓。已被錄取為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如需參加留學基金委安排的外語培訓,培訓合格結業者,學校給予報銷培訓費與考試費。對自主參加外語考試達到出國留學外語合格條件者,學校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6、培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按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7、學校公派出國(境)攻讀學歷學位的儲備師資人員,其待遇按簽訂協議執行。
九、國(境)外培訓人員違約的按簽訂協議辦理。
十、國(境)外培訓人員職責
1、培訓期間,應認真完成培訓計劃;並有效利用國外學術資源,為回國後開展教學、科研工作及學科建設做好資源儲備和積累;為學校與海外高校和科研機構建立發展合作交流關系;為學校積極聯系、推薦海外人才和專家人選。
2、學成回國後為學校服務,認真履行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和目標任務,在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中發揮骨幹作用。
3、積極承擔學校留學生教學和雙語教學工作。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附屬醫院人員赴國(境)外培訓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經費由各附院承擔。原已簽訂培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原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安徽醫科大學國(境)外培訓申請表
2、安徽醫科大學延長培訓期限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