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已簽培訓協議,員工辭職是否需支付違約金
不需要支付,因為在試用期內,以前遇到過同樣的事情。一個員工簽了5年合同,約定回3個月試用期,第二答個月後公司派其出國培訓一個月,回來後就提出辭職。所以在要將員工進行專項培訓是,應提前將其進行轉正手續。避免出現類似的事情。
B. 公司給員工崗前培訓,員工培訓後無故離職怎麼追回違約金
1、培訓期間需支付工資,但可以約定支付比例,不要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自行約定即可;
2、在合同中約定要全額追回培訓費,違約金可以自行約定。
C. 員工離職 公司要求培訓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就有培訓違約金的規定
如果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約專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屬償單位剩餘服務期違約金。沒約定服務期的,正常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就可以
有勞動糾紛,被申請對象是你現在有勞動關系的單位
D. 入職前公司出錢給員工培訓,並且合同上簽了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內離職需要支付培訓違約金嗎而且不知道
建議勞動者把培訓信息,反映到勞動局鑒定,如果不屬於專項培訓,那麼勞動合同約定無效。
E. 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從用人單位處獲得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出台,結束了很多企業長期以來一直通過勞動合同,給員工設定違約金,以限制員工的各種行為的現象。在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前,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只有《勞動法》,而勞動法中沒有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做出禁止性規定。在北京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對此做了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目前,《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的這一規定,很好的保護了勞動者。隨著現代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失衡的現象普遍,使得勞動者面臨擇業困難,生存壓力大,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出於劣勢。如果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很容易讓具有締約優勢的用人單位將違約金條款強加到勞動者身上。故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作為禁止性條款加以規定,極大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二、法律規定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兩種情形。
1、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期間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是由於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而得到特殊技能。目前,在企業訴員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培訓費爭議的案件是比較多的。一般情況下,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證據:其一,企業提供的不是單位內部開展的安全衛生教育、崗前、轉崗等義務性培訓;其二,必須有為勞動者參加培訓出資的由培訓單位出具的貨幣支付憑證;其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有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的證據。
2、競業限制人員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三、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再與員工約定違約金,則不會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支持。
F. 員工拒不支付培訓違約金怎麼辦
08年勞動法 就不可以有勞動合同違約金了!
那麼培訓協議為普通民事協議 可以主版動協商 要求留置其 未取財權物 操作上要簽文字和協議
另,根據勞動法 解除合同 工資要及時結算(協商一致除外),少支付 有剋扣和拖欠嫌疑 要操作好!否則要被訴支付賠償金的
G. 【高分求】公司培訓違約金與服務期的糾紛問題。
用人單位只能在以抄下兩種情況下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服務期條款: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條款。根據你的情況應該不屬於此種情況。
所以,你是否要承擔違約金 培訓費,要看你所在的公司對你進行的培訓屬於什麼性質的。如果是一般的培訓,你是不需承擔這些費用的。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對你進行的是專項技術培訓,由此你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再者,關於勞動糾紛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須先經過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H. 勞動法-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版進行各類技術培訓,權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I. 公司出資培訓,簽定服務期協議,服務期未滿,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是否要賠償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所以,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是不要賠償違約金,而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J. 如何向違約離職員工索要培訓費
企業在對員工出資培訓後,通常會給員工設定一個服務期,有些員工在服務期未滿時便提前違約離職,但又不願支付培訓費或違約金,對此很多企業都感到非常棘手。
1.法律規定違約離職員工應當支付違約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一般來說,企業會給一些優秀員工提供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技能,使其更好地為企業做貢獻。在企業這一目標實現的同時,員工也提高了個人的技能和水平及自身的市場價值。很多企業的骨幹員工經過培訓後會更優秀,可能很快就被競爭對手以高薪挖走,對此企業通常會要求員工支付巨額的培訓費用,但員工往往不願意支付,這就產生了糾紛。
案例
——企業能拿回巨額培訓費嗎?——
某企業的一位員工在國外接受了一年的公費培訓,回國後工作不到3個月就被一家競爭對手挖走了。對此,企業認為該員工應支付企業用在他身上的培訓費用共計20萬元,否則就不能離職,而員工表示自己沒錢支付,便強行離開了。
企業不甘心損失20萬元的培訓費,於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開庭後,仲裁員先進行調解,對企業說:「這個情況我們已經調查清楚了,這位員工確實違約了,但他又確實賠不起20萬元。不如我們給他做做工作,看看他能拿出多少錢來,就拿出多少來支付
給你們,你們看行不行?」對此,企業表示不同意。這時,仲裁員又說:「如果你覺得虧,不進行調解,那就直接做裁決,讓他賠償20萬元。但企業基本上也拿不到,因為他堅持說沒錢,就只能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這個員工一是沒結婚,跟父母住在一起,很難界定他有什麼個人財產;二是他沒有個人存款,即使有,企業沒有他的賬號,法院也無法執行。」
聽完仲裁員的解釋,企業負責人也犯了愁,到底怎樣才能拿回巨額的培訓費呢?
在這一案例中,仲裁員的這種解決方式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方面,企業無法獲得足夠的賠償,經濟上蒙受了損失;另一方面,企業的其他員工看到只要支付很少的賠償金就可以離職,很可能會效仿,況且企業以後還會大量培訓員工。
2.企業向違約離職員工索要違約金的有效方式
事實上,在向違約離職員工索要違約金時,企業可以採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步,企業可以起訴違約離職員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同時不接受減少違約金的調解,而是要求仲裁庭做出員工必須如數賠償培訓費的裁決。
第二步,拿到裁決後,企業可以把裁決書的內容在內部做通告,並附上一個通知,說明本公司的員工××違約以後不支付違約金,公司提起了仲裁並且勝訴了,結果是員工必須如數支付違約金。這樣,能夠讓企業的其他員工感受到企業鮮明的態度和決心。
第三步,如果員工拒不支付且無法強制執行,企業可以在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請法院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即員工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一旦企業發現他擁有財產,就可以到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換言之,這筆違約金會成為該員工終身背負的一筆債務。
第四步,企業可以與員工約談,說明企業已經掌握了他在新單位
工作的情況和薪酬待遇,目前可以不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而是簽署一份分期還款協議,以這種方式支付培訓費。
第五步,如果員工拒絕簽署分期還款協議,企業可以將員工新就職的單位提供給法院,從法律上講,法院可以向新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責成新單位協助執行,內容大約是「該員工目前欠原單位違約金多少元,現要求你單位協助執行,每月從該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多少元交給法院,由法院轉交給原單位」等。
經過上述步驟,員工在分析利弊得失後,通常會同意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最後企業不但能拿回全部培訓費,更讓其他員工看到企業有足夠的法律手段追回培訓費,震懾其他員工,打消其他員工跳槽的念頭。由此可見,企業對於員工違約離職行為必須進行堅決而有效的處理,拿回培訓費只是其中一個直接目的,更深層的目的是遏制其他員工的違約行為,讓員工安心履行完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