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運管所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否合法
運管所明顯違法,1、駕駛員所駕車型與駕駛證不符屬交警管理范圍,運管所無權處理.2、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的證明或證書不是貨運人員必備證書,不應受處罰。
B. 有關於運管執法許可權。
道路運輸管理局應該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國家《道條》是明確了道路回運輸管理機構執法許可權的。答但是,這個許可權又會因地方而異,地方政府有可能會將執法權統一給了同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其他部門,所以是由每個單位的三定方案決定了。
根據相關條例,運管部門可以在公路口實施檢查,但是條例沒有明確說是什麼樣的公路口,所以這里的公路口應該包含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公路口,或者是在省政府批準的檢查點檢查。
另外,高管局和運管不屬於同一個部門職能也不同,所以分擔的職責也不同。
C. 交通局,公管處,路政大隊,運管處,運政執法大隊,這些機構之間的關繫到底是如何
交通局是管理公管處,路政大隊,運管處,運政執法大隊的機構,不直接對外執法。公管處,路政大隊,運管處,運政執法大隊是交通局的下設機構,以自己或交通局的名義對外執法。
D. 請問道路運輸管理處和交通行政執法局的一線執法職位的工作內容有什麼區別看樣子都是抓黑車的,比較危險
道路運輸管理處負責管理本轄區的客運貨運公交出租等管理工作,主要負責管理。而版交通行政執法局如果權是綜合執法機構那就要負責本轄區道路運輸(客運、貨運、計程車)公路路政、超限超載治理、港口航運等交通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有些地方把執法權和管理權分割開了,運管處只負責管理,執法權移交給綜合執法機構(一般為綜合執法支隊、大隊等單位)行使執法權,運管處不再擁有執法權也就不需要去抓非法營運(你說的黑車),所以執法機構一定比管理機構危險。
E. 運管執法人員怎樣管理汽車維修企業
我也是找的,希望 對您有用。
概括起來只有幾件事:
A:場地與人員配備決定你的資質等級
B:人員技術資格證件的管理考核、審驗
C: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檢查與考核
1法規簡介編輯
法規名稱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法規信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
頒布日期:2005-6-24
執行日期:2005-8-1[1]
2法規內容編輯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2]
經營許可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以及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以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維修經營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質量管理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參照第四十九條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F. 運管局的執法人員,跑黑車是不是違法,
只是個人行為吧。想想人家也是為了生活。只要不是黑心司機就算了吧
G. 如何推進運管執法隊伍改革
我國現行的交通行政執法體制沿襲計劃經濟時期的「條塊結合」體制,在實踐中已與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存在著很多問題。因此,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探索新的管理體制和模式,構建新常態下交通運輸發展的新優勢,是服務宿遷經濟社會和保障交通運輸事業加快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解決當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困境和問題的有效路徑。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著多頭執法、職權交叉等現象。「條塊結合」體制長期形成的「條強塊弱」,條條與塊塊之間的協調和溝通不暢,再加上事實上的雙重領導關系,導致了新的執法空白區域和真空地帶。
根據精幹效能和唯一執法原則,按照「一局兩處一支隊」的模式,三步走構建全市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剝離公路、運管部門的交通行政強制、處罰權,在市一級組建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縣區(含新區)部門成立大隊,鄉鎮成立中隊,形成上下聯動,全面覆蓋的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體系。這種模式不觸及現有公路、運管機構的設置,並保持其與綜合執法機構在業務上的協調配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第一步,在市交通運輸局組建道路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下設大隊,負責大市區道路交通執法。第二步,在支隊基礎上成立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大市區市場監管、道路、水路執法。第三步,各縣(區)成立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納入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統一業務指導管理。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到全市的道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數量較多,情況復雜,工作量和難度較大,安置稍有不妥,很容易引起社會問題,阻礙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需提前籌劃,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目的之一就是在原來的執法體制之中引入權力制約機制,使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相對分離。因此,要在組建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時,對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整理,對相關部門的職權進行劃分,既防止各交通管理機構與綜合執法機構產生職權交叉,又避免產生真空地帶。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現了管理審批權與行政處罰權的分離,分離的出發點是為了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因此,要加強綜合執法部門與原有部門的協調配合,從而使整個執法體系高效運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實施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加大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資金投入,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參照公務員管理,由財政預算撥款,綜合執法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徹底消除執法人員的後顧之憂,使綜合執法人員所有精力都放在執法工作上,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H. 運管處交通執法有執法權嗎
以下資料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5 年 第 7 號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I. 運管處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全是便衣,是否合法
根據工作情況也可以穿便衣,但是一般需出示執法證件。但是一些特殊的執法情況下也版可以先不公開執法權身份,也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這個屬於特殊,一般是暗中取證執法時才可以,通常執法是穿制服的,如果不穿就必須帶執法證。
J. 運管所執法人員轉正筆試題《附答案》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復習思考題運政部分
(所附答案僅供參考,請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准。)
一、填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於2004年4月14日經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訂的《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的第3次修訂,自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客運班線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應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 班線運輸 。
4、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 和道路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 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5、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6、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關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許可權,對客運經營者申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 ;不予許可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8、 客運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當經機動車 駕駛員培訓學校 培訓合格,並取得營運駕駛員 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
9、 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車道路運輸證和 從業資格證
10、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 ,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 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1、 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車輛、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
12、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准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客貨運輸車輛 綜合性能檢測 ,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13、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道路運輸機構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機主管部門實施資格管理。
1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 ,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證上崗。
15、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在外省登記的車輛在我省境內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滿1個月以上的,應當到駐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四川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繳納規費。
16、 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 內營運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運輸方式。
1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18、 客運經營者違章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 ,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19、 在春運、旅遊「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動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20、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 車輛營運證 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 ,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21、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 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報備。
22、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23、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24、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中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25、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至8年 。
26、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27、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屆滿前60日重新提出申請。
28、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從事客運經營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9、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30、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需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31、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 ,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32、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 超載 ;貨物的 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33、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
34、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5、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 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測的車輛出站。
36、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 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
3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 ,保證維修質量 。
38、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和 收費標准,合理的收取費用。
39、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
40、 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後,經維修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 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41、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
42、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 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43、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業戶,應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
4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要使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不僅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而且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營運知識、運輸法規知識等。
45、。同43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47、 對於違法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除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責任外,接受培訓者也可以依據培訓合同以消費者的身份追究其 民事責任,對於不按規定培訓的可以 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進行處罰。
48、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按照規定 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 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49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50、 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發生費用結算區分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51、 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經營以 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和修理。
5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為使 機動車駕駛員 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所需要的 駕駛技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專門培訓。
53、 道路班車客運按運行區域可以分為跨省、跨地市(州)、跨縣(市)、縣(市)內、農村客運 等五類。
54、 包車客運是指 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的一種運輸方式。
55、 旅遊包車是指以運送旅客觀光為目的的旅客運輸方式。
56、 二類班車客運,是指運距在400~800公里的班車客運。
57、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傷亡,應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承擔賠償責任。
58、 客運站管理的「三優三化」是指優質服務 、 優良秩序 、 優美環境和 服務管理規范化 、 服務過程程序化 、 服務質量標准化 。
59、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分為 一類 (大修) 、 二類(二級維護) 和三類(專項修理) 。
60、 道路運輸管理對象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等活動的經營者。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包括機動車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和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培訓、客運機動車租賃、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道路運輸站場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點(以下簡稱客運站點)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
61、 運政執法主要以源頭檢查為主,路面檢查為輔。
62、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 經營許可證 和 道路運輸證 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63、 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 、 安全知識 、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 崗位技能 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64、 汽車駕駛學校必須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 、按核定的 教學 培訓人員,保證教學質量。
?65、 從事 800 公里以上線路、高速公路直達、 旅遊客車 、 的營運車輛以及 出租汽車 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
第二十三條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貨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的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66、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的要求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6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 30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判斷題(20分)
1、《道路運輸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計程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自動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3、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可以)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4、機動車維修實行( ?)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5、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三年內(必須沒有發生)交通責任事故。(×)
6、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7、無有效公路規費收訖標志的,公路稽徵機關可以暫扣車輛。(√)
8、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不能)收取工本費。(×)
9、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10、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11、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不可以一並進行調查取證,應分別進行處理(× )
12、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3、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暫扣車輛。(√)
1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 ?)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16、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2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1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對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客運車輛實施(暫扣)。(×)
18、《道路運輸條例》所指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性能檢測站)。(×)
19、交通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制,即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四個裁量等級。(√ )
20、拖欠公路規費超過2年的,稽徵機構不應再追繳。(×)
21、公路客運附加費向營業性客運車輛徵收。(√)
22、對偷逃公路規費的,稽徵機構可以直接暫扣當事人的車輛。(√)
23、車輛掛靠經營的,被掛靠單位是繳費義務人。(√)
24、暫扣車輛超過3個月車主未接受處理的,稽徵機構可以申請拍賣欠費車輛。(×)
25、未按規定在稽徵機構辦理公路規費異動手續轉賣轉讓車輛的,由車輛使用方負責繳費。(×)
26、公路運輸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規費徵收稽查、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機構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以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機構。(× )
27、交通行政聽證程序主要包括聽證申請、聽證會通知、舉行聽證會、作出處理決定等步驟。(√ )
28、公路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後,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標樁、界樁。(×)
29、根據《公路法》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30、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 )
3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的車輛,由車籍所在地徵收養路費,省際之間互不徵收。(√ )
32、調查取證過程中進行勘驗檢查時,當事人必須到場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字。(× )
33、規費徵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34、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車輛,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 × )
35、《聽證會通知書》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的15日向當事人送達。( × )
36、機動車(含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均要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其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 √)
3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交通部負責審批。( × )
38、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取證、書面告知、處罰決定、送達並執行等步驟。(√ )
39、對印製和使用假冒養路費票證以及採用套牌等手段逃繳養路費的,交通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 )
40、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 )
41、公告送達只限於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後,即視為送達。( √)
42、對逃費車主按規定課以滯納金,數額較大的,車主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
43、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
4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
45、對拖延車籍登記並上路偷駛的新購車輛,稽徵機構應從購車之日起全額追繳養路費和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
46、主要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施工作業或運營、留駐並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應及時辦理調駐手續,並從開始調駐的第三個自然月起,在調駐地稽徵機構繳納養路費。(√ )
47、滯納金是對被管理者未按規定繳納公路規費給予的一種經濟處罰。( × )
48、對倒換牌照,塗改、偽造養路費票證的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下的罰款。( ×)
49、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自行收集的證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無效。(√ )
50、對管轄發生爭議的路政案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 )
51、對因被盜搶、被行政或司法扣押、發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駛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向稽徵機構申報,從稽徵機構核準的當月起停繳養路費。(× )
52、車主對稽徵機構的征費行為不服應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
53、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10)分鍾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
54、在春運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 )
55、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56、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是路檢路查項目之一。(× )
57、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58、車主提出減征公路規費申請,稽徵機構必須在60日內答復同意與否。(× )
59、由於車輛具有流動性,違反公路規費徵收法規的違法行為,除了車籍地稽徵機構有權管轄外,車輛經過地的稽徵機構也有管轄權。(√ )
60、每月10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當月養路費的,從當月11日起加收滯納金。( √ )
61、對因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繳養路費的,以及非惡意欠(逃)繳養路費、繳費義務人能夠積極足額清繳養路費但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經稽徵處核准,可適當減免滯納金。(√)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條例》第十三條,本《細則》第十六條,侵佔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的,處以不超過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根據這個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違法情節,最高可以給予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 )
6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提到的「以下」說明包括三萬元(√ )
64、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這一文件的性質屬於行政法規。(×)
65、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事不再罰」是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種以上罰則的行政處罰。(× )
66、對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基本相同的,應當給予基本一致的行政處罰。( √)
67、行使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和合理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
69、《福建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24條第2款規定:車輛經申報停駛或批准報廢,仍上路行駛的,由公路稽徵機關責令其補繳,按日加收滯納金,並處以應繳規費三倍以下罰款。從違法情節上看,將以上車輛用於修車等非運營上路行駛比用於從事客貨運輸上路行駛更為嚴重(× )
70、《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88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違法相對人以警告的同時還可以給予其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71、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參照規定執行。(√ )
72、《港口法》不限制外商投資的形式。(√ )
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海事行政案件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
74、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因屬企業經營行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無權進行疏港。(× )
75、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漁標和軍用標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76、港口理貨經營人不得在港區內從事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
77、建設橋梁、水底隧道、水電站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
7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商港、漁港、軍港、工業港、避風港。(× )
79、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其中一至四級航道報國務院備案,四級以下航道報交通部備案。( √)
80、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81、非航標管理部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航標,必須經港口管理部門的同意。(× )
8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錨地時,應當事先徵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
83、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
84、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作業期間還應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
85、對徵收的航道養護費和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事業費,必須貫徹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的原則。(√ )
86、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港口管理機構(× )。
87、經國家批准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養護費由航道養護費開支(× )。
88、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 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89、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90、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 下列不屬於《港口法》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的預案是()。
91.船舶接受引航服務時,被引船舶的船長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責任完全解除 ( × )。
92、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 )
93、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並應當事先徵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
94、某企業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並取得違法收入8.9萬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95、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
96、《港口法》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與本單位相關的預案有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 )
97、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的承運方和托運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運輸合同。(× )
98、交通行政處罰中,與本案當事人曾經相識的案件調查人員不一定要迴避的。(√ )
99、《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中所稱「違法事實」,包括: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的過程、違法的性質、違法的特點。(× )
100、指紋不屬於交通行政執法證據種類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