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場所清潔區和一般區包括哪些內容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葯品監管局印發的《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要求,我部組織制定了《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文名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
目 的
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的衛生監督
時 間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對 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目錄
1衛辦監督發〔2010〕82號
2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的通知
1衛辦監督發〔2010〕82號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
聯系人:衛生部監督局環境處 張 利
聯系電話:略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2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編輯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衛生監督,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和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葯品監管局《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
(三) 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規范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信息後,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人員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填寫《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見附件)。
第四條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建於居民樓內的;
(二)與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小於30米的;
(三)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藝流程未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置的;
(五)生產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的;
(六)消毒後的餐飲具不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八)未提供餐飲具批次出廠檢驗報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衛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不定期對轄區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每年至少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抽檢1次,每次采樣不少於10件。
餐飲具的采樣、檢測及評價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GB14934)。
第六條 對餐飲具檢測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通報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第七條 對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檢查結果。
第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略)[1]
㈡ 怎樣辦理餐具集中消毒單位的有關衛生許可證件
衛生局、食品監督局就行
㈢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規范
(試 行)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衛生監督,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和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葯品監管局《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
(三) 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規范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信息後,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人員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填寫《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見附件)。
第四條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建於居民樓內的;
(二)與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小於30米的;
(三)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藝流程未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置的;
(五)生產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的;
(六)消毒後的餐飲具不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八)未提供餐飲具批次出廠檢驗報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衛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不定期對轄區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每年至少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抽檢1次,每次采樣不少於10件。
餐飲具的采樣、檢測及評價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GB14934)。
第六條 對餐飲具檢測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通報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第七條 對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檢查結果。
第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略)
㈣ 請問「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范」是不是屬於國家的法律法規,跟是否已經正在執行中!
聽名字XX規范應該屬於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並非法律法規,不過可以以專此規范對你進行行政處罰屬,至於出什麼處罰,你放心,衛生局開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上會寫明,因為每個地方行政法規都有所不同,我在這里就無法給你詳細解答了。望採納
㈤ 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如何辦到
一、申請辦理《餐復飲具集中消制毒衛生監督合格證》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審核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4)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5)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6)生產工藝流程圖。
(7)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8)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包括清洗消毒運行程序、物品管理制度、崗位衛生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產品追蹤制度等)。
(9)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10)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11)廠區的選址、污水、雜訊、廢氣處理、消防等應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等有關部門要求的證明(企業所在鄉鎮(街道)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證明)
(12)有助於審批的其他資料。
㈥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容中心: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
聯系人:衛生部監督局環境處 張 利
聯系電話:略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㈦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
猜測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處理
㈧ 餐具,飲具消毒服務單位要遵守哪些食品安全法律規定
根據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餐具,飲具消毒服務單位要使用先進的餐具清洗消毒設備、設施對餐飲具進行集中清洗、消毒,環保節能,確保餐具清洗衛生安全
㈨ 衛生監督所對於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怎樣處罰
不知道你們企業出現什麼問題,但是你可以參照處罰條例。
消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應當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制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出租衣物及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從事致病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四條殯儀館、火葬場內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及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對流動人員集中生活起居的場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疫源地的消毒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食品、生活飲用水、血液製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九條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對生產的消毒產品應當進行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出廠。
第二十條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第二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衛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或者另設分廠(車間),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廠址、衛生許可證號應當是實際生產地地址和其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五條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准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經營者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下列有效證件:
()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制度;
(四)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的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的,其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消毒服務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第三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三十九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條消毒產品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從事消毒產品檢驗工作。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疏於管理難以保證檢驗質量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社會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場所、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等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機構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1月19日
七、《消毒管理辦法》
(一)將該辦法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四)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每年復核一次。」
(五)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七)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八)刪去第三十條。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十)在第三十一條後增加一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准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十二)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十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十五)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 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十六)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㈩ 餐飲具消毒管理規范要求培訓心得怎麼寫
餐飲具消毒管理規范要求培訓心得的寫法主要是你學到的一些消毒的專業知識,還有你的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