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編制提副科可以變成公務員身份嗎
可以的。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六條規定,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2、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3、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6、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公務員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1)機關工勤人員晉升培訓報銷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公務員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1、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准,放寬條件。
2、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3、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4、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5、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6、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