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宗教教職人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宗教教職人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請看下面答案:
② 新疆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培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堅持政治素質、宗教學識、文化素養並重,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序推進。堅持短期培訓與長期培訓相結合,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疆內和疆外相結合,多渠道、多方式對新疆伊斯蘭教教職人員進行培訓培養。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
第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由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舉薦,信教公民討論同意 ,經宗教團體審查核准並頒發證書。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宗教活動場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職人員或撤銷其宗教職務。
第十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選定。本地確無適當人選, 需要跨縣(市、區)、州(地、市)聘用的,應當分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宗教教職人員在任職期間,不能勝任宗教職務或有違法行為的,由 宗教團體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2)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目的擴展閱讀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選定。本地確無適當人選, 需要跨縣(市、區)、州(地、市)聘用的,應當分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宗教教職人員在任職期間,不能勝任宗教職務或有違法行為的,由 宗教團體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要珍惜機會,認真學習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學習國史黨史特別是中國近現代史,學習新疆歷史,學習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牢固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增強「五個認同」。
堅持把 「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作為目標方向,爭做愛國愛教、遵規守法、民族團結、向上向善、抵禦極端、促進和諧的模範,引導信教群眾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愛護民族團結,像珍視自己的生命一樣珍視民族團結,像石榴籽那樣緊緊抱在一起,為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發揮積極作用。
③ 宗教教職人員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放入宗教教職人員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由於宗教教職人員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具有一些獨特的表現形式:
一是主持、舉行宗教活動和宗教儀式。《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受法律保護。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是由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在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地點按照教義教規主持宗教活動,是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最基本的內容,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此外,按我國某些宗教的傳統習慣,宗教教職人員也可以到信教群眾家裡或者其他特定場所為信教群眾舉行傳統宗教儀式。
為了切實保護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制止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行為,《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有權利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按照各教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的規定,擔任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條件,除了具有較高宗教修養和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外,一般還要求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在信教群眾中具有一定威望。主要教職的人選按照選賢任能、民主協商的原則產生,必須經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一些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還規定,主要教職的人選應經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評議或徵求信教群眾的意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的人選確定並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應當由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三是參與宗教活動場所或宗教團體的管理。《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教職人員有權利參與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除可以擔任宗教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外,還可以擔任其他重要職位,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對宗教活動場所的事務。未擔任宗教活動場所職務的普通宗教教職人員也可以參與宗教活動場所重大事項的決策,可以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日程管理進行監督,提出意見,並積極參與。
宗教團體是信教群眾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代表著本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按照宗教團體的章程等有關規定當選為本宗教代表會議的代表、理事(委員)、常務理事(委員)和宗教團體的負責人,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宗教團體事務。普通的宗教教職人員也可以對宗教團體的事務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參與團體事務的管理。
四是接受和開展宗教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有權依法接受宗教教育,可以進入宗教院校學習,也可以按有關規定由全國性宗教團體選派到國外留學。一些宗教的教職人員還享有按本宗教的規定或傳統考核晉升宗教學位的權利。
宗教教職人員有權依法開展宗教教育,包括在宗教活動場所為信徒講經、佈道、講卧爾茲等,有些宗教教職人員還可按照本宗教的有關規定和傳統收徒;可以應聘到宗教院校作教師和管理人員;也可以在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組織下參與編寫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五是從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動受法律保護。各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一些宗教的典籍數量相當大。這些典籍記載、傳述本宗教的教義教規,蘊含著豐富的宗教文化,是宗教的基本構成要素。對這些典籍進行整理、研究,是宗教教職人員提高自身宗教修養、傳承宗教文化進而教化信眾的重要方式,是其宗教信仰的重要內容。同時,宗教教職人員在傳承這些經典的基礎上,往往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對其作出符合時代特徵的解釋,賦予其新的鮮活的生命力。
宗教教職人員的義務:
法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在規定公民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個人在行使法定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宗教教職人員在享有以上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宗教教職人員的義務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概括。
一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我們國家實行政教分離,宗教教職人員與其他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也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我國法律規范涉及宗教方面的義務主要有:(一)尊重其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包括不得強制公民信仰這個教派或是那個教派;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不得歧視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公民。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條例第二條對此都有規定。(二)同其他公民一樣,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對此有明確規定。(三)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四)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教職人員對外交往應當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在對外交往中要自覺抵禦境外利用宗教對我進行的滲透,使我國的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五)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關於宗教活動產生過設立、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和宗教財產等方面的規定。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二是服從所在地宗教團體的管理,遵守宗教團體的規章制度。宗教教職人員是由宗教團體認定的,並由宗教團體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服從宗教團體的管理,遵守宗教團體的規章制度。各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是各宗教的全國性教務組織或愛國團體,制定教務方面的規章和制度、對本宗教的教務進行指導和管理是其一項重要職責。我國各全國宗教團體都有一些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都是經本宗教全國代表會議、委員(理事)會或者常務委員(理事)會議通過的,符合本宗教的教義、教規、傳統和絕大多數信徒的意志,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此外,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區域性宗教團體根據全國性宗教團體的規章制度,結合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一些具體規章制度,宗教教職人員也應當遵守。
三是服從所在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宗教活動場所由依法成立的管理組織民主管理,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服從所在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的管理,接受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宗教事務條例》要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模範遵守宗教活動場所的這些管理制度,為信教群眾作出表率,使宗教活動場所合法、安全、有序運轉,更好地實現其功能。
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義教規,認真履行職責,教育引導信徒。信仰純正、遵守本宗教的教義教規是成為宗教教職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宗教教職人員的起碼資格,應由認定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宗教團體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熱愛並立志獻身宗教事業,也是成為宗教教職人員的一項條件。認真履行宗教教職人員的職責,對信教群眾進行教育,引導其走愛國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這既是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尤其是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在這方面承擔著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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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教職人員有哪些規定
第十二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第二十四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六條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築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佔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三十三條 因城市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構築物的,拆遷人應當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協商,並徵求有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經各方協商同意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的房屋、構築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被拆遷房屋、構築物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所獲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納入財務、會計管理,用於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十三條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⑤ 宗教教職人員
基督教的主要教職人員有:牧師、教師、長老、(執事戓監督)、傳道、義工等
⑥ 對宗教教職人員有哪些規定
放入宗教教職人員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由於宗教教職人員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具有一些獨特的表現形式: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受法律保護。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是由宗教教職人員主持。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在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地點按照教義教規主持宗教活動,是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最基本的內容,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6)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目的擴展閱讀: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⑦ 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證是什麼東西
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證是:由中國國家民族宗教事務局監制、中國宗教協專會統一印製、省民族宗教屬事務廳備案,頒發給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證明。
例如,道教教職人員的道士證,由中國國家民族宗教事務局監制、中國道教協會統一印製、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備案的頒發給道教教職人員的身份證明。
(7)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目的擴展閱讀:
宗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認定:
為了保障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及備案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由全國性宗教團體結合本宗教的實際分別制定,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部門。宗教團體應當將其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自認定之日起20日內,報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例如,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是為了規范漢傳佛教教務管理,維護漢傳佛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及佛教教義教規,特製定本辦法。
⑧ 培訓非宗教教職人員的背景是什麼
很簡單,傳播正能量啊!打個比方,宗教教職人員是專業選手,非宗教教職人員版是業余選手,很多專業選手也會從權業余選手中產生的。
以佛教為例:
僧人是教職人員,他們就是專業選手,他們只做兩件事:弘法利生。所謂「弘法」,就是「弘揚傳播佛法」(佛法的主旨就是揭示宇宙自然人生的規律,洞悉宇宙真相,令願意接受佛法的人們,入門淺的人可培福增慧,不再受自己情緒的控制,得到圓滿幸福的生活,這叫「世間法」;入門資深者可明心見性、解脫生死、超越輪回,最後修成正果,用現代話來描述就是「完成低維度生命向高維度生命進化的升級換代」,這叫「出世間法」);所謂「利生」,就是「利益眾生」(「眾生」不單單是人類,還指宇宙中一切生命體,包括動物、鬼神等),在不違背佛法的基礎上做對眾生有利益的事情,所以,「弘法是家務,利生為事業」。
居士、香客信眾及對佛教感興趣的群體,屬於非宗教教職人員,他們就是不同程度的業余選手,他們就是接受佛法並幫助僧人弘法利生的群體,是佛教的基礎。僧人就是住持佛法的,居士則護持佛法。
由此可知,所有的宗教都會在培訓非宗教教職人員方面賦予極大的精力的。
⑨ 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人員是指什麼
僧侶,祭司或者神抄父,主要是各襲宗教的叫法不一樣,比如說印度婆羅門教就是祭司,僧侶。印度佛教是比丘、比丘尼(女)《不過現在印度基本上沒有原始佛教了》,藏傳佛教一般叫活佛,中原佛教一般叫和尚、尼姑(不是尊稱或者是第三人稱)可以叫大師。
⑩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照本教規定的職責,在哪個區域內主持宗教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宗教活動僅限於宗教場所內,例如教堂、寺廟、道觀內,不得在其他公共場容合宣傳、傳播或者進行宗教活動,除非經過批準的除外。
所以宗教教職人員只能在非公共場合或者教堂、寺廟、道觀內主持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