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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員工需要簽培訓協議

發布時間:2020-12-08 20:26:45

1. 公司培訓員工時可否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應注意哪些

提供專項培訓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的兩大設立違約金的條件之一。「專項培訓」是指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等,員工的上崗培訓、安全生產教育不屬於此列。一般來說,公司使用國外機器或引進國外項目,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以便將來從事此工作,是比較典型的「專項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公司培訓員工時可以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且對於服務期的長短,國家沒有上下限限制。簽訂培訓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第一、培訓協議應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訓協議的服務期限未到,企業與職工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將培訓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對試用期員工一次培訓費不要太大,只進行一些入職培訓即可。 第三、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時要注意寫清培訓名稱、培訓的具體起止時間、培訓後的服務期限的起止時間也要清楚。 第四、 對於中途退學(因個人原因)的員工要有明確的處罰標准並要在培訓協議中寫明。 第六、 要寫明根據時間長短培訓結束後或中途對於員工本人要有一個評價,本人要寫一份學習總結。對於重要的培訓在培訓結束後要註明企業根據考核有權調整工作的許可權或給予有關職位。 第七、 對於服務期限要明確標明,特別是參加了多次培訓要應用有關數學公式將培訓服務期限寫明,要注意累加計算問題。另外,根據國家有關培訓服務期限的規定培訓費用是逐年遞減。 第八、 企業在簽訂有關培訓協議時要注意一個現實問題,即很多人因交納不起培訓費用就不辭而別,這里建議可採取擔保人制度:對於擔保人要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擔保人年齡、有無房產、財產、收入、身體、身份、家庭、主要的聯系方式等做明確規定。如是本公司員工擔保還要寫明對本人有關勞動合同的約束等等條件。要註明不能一人多保,參加培訓人員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確定培訓對象的同時一定要確定擔保人,避免在出國培訓護照取得後因找不到擔保人而影響行程。 第九、樹立保存好原始憑證的意識,以在可能發生的糾紛中作為證據。第十、委派員工出國培訓,應盡可能讓員工到投資方的外商方總部受訓,以便管理。若條件不成熟,企業與國際培訓機構簽訂的委託培訓協議中要約定保證受訓人員回國、回委託企業的有關事宜。如培訓合格證書、職稱證書等應交企業,由企業發給經委派培訓的員工。盡量避免受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違約責任要明確,注意培訓協議與公司有關具體規定是否有相悖之處及如何處理等。

2. 員工入職都要簽訂培訓協議嘛

公眾的都要簽訂培訓協議的員工,進入者必須培訓好了才能上崗。

3. 請問與員工簽署培訓協議要注意哪些環節

但單位如對部分員工進行特殊培訓或花高額培訓費進行的培訓,新聞單位可以與員工簽署培訓協議,將有關權利義務和離職補償問題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簽署培訓協議需要注意如下環節: 1).關於培訓服務期。如果培訓服務期短於勞動合同期,則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包含其相應的培訓服務期,員工勞動合同期限以簽署的勞動合同為准。如果培訓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則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培訓服務期截至日期,雙方應另行簽署補充勞動合同協議。 2).建立培訓者檔案。應為每一位須簽署培訓協議的員工建立培訓者檔案。包括: A.申請批准資料:員工本人的培訓申請表、單位關於批准或指派其參加培訓的文件批復; B.培訓機構課程資料:學校或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培訓項目名稱、課程體系介紹、任課教師資料、教學計劃資料以及具體培訓時間等; C.員工學習成績資料:培訓或考試成績單、學校或培訓機構對該員工的學業、品績等評價資料、員工的培訓總結的書面資料; D.單位與員工簽署的培訓服務期協議:包括學習與培訓費用的計算方法、報銷辦法、培訓服務期的起止時間、員工義務與離職補償辦法等; E.留好員工參加外訓或內訓的發票,並由員工本人簽字的有關付費憑證。 3).新聞單位應當建立培訓服務期的相應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並在制度、辦法和與員工簽署的培訓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有關原則、標准和獎罰辦法,這樣作為制度或辦法就可以作為員工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其中主要問題包括: A. 對於新聞單位出資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員工因個人原因而中途退學,要制定明確的處罰標准; B. 要明確培訓費的范圍,比如培訓費、教材費、資料費、場地費、餐飲費、培訓期間的住宿標准、交通費等是否都計算在「培訓費」范疇,要在協議中明確,以免在員工培訓糾紛中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C. 要明確培訓期間,要注意較長時間的培訓是否有探親假,如有探親假將如何規定; D. 要明確員工在培訓期間的待遇,包括出國期間的補貼、工資福利、保險等; E. 單位對於參加時間周期比較長、培訓費用比較大的員工有權在培訓期或培訓結束後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和薪酬的權力; F. 要明確培訓服務期限的計算方式,是在一定期限內單次計算時間還是累計時間,是單次培訓費用計算還是累加計算培訓費用,如用數學公式明確標明將更清晰; G. 對於高額培訓或者出國參加培訓,新聞單位可建議採取培訓擔保人制度,由擔保人對員工進行培訓擔保,擔保人可以是本公司員工,也可以是其家人或朋友。 H. 明確違約責任。如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明確賠償方法和額度,原則上培訓服務期最多不超過5年,並平均分攤在相應年度內。員工的最高賠償標准不超過培訓費之和。

4. 公司出資讓員去培訓考試,公司規定要簽訂協議書,請問怎寫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由上述規定可見,培訓協議是協商約定條款,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法定條款之外,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協商規定的權利義務條款。這些條款主要包括出資培訓項目、時間,期間的工資待遇,培訓費用的支付、培訓結束後的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等。

簽訂培訓協議應注意哪些方面?

1、 對試用期員工出資培訓要慎重。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因此,對試用期員工一次培訓費不要太大,只進行一些入職培訓即可。雖然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但由於試用期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時期,加之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性格、情況等還不甚了解,如果急著送其出去培訓,並且費用很高,那麼一旦該員工在試用期內離開企業,甚至不辭而別,那將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2、事先在培訓協議中約定培訓費的計算項目和違約賠償的標准。

培訓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支付給培訓機構的講師勞務費、受訓人員的交通費、食宿費、教材費,等等。這些都應當事先在培訓協議中明確約定。但在實際中,有些單位對所支付的款項用語不統一,採用「培訓費用」、「補助金」、「培訓補貼」等,這樣無疑將造成混亂和爭議。如果單位擔心職工接受培訓後不回單位工作,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就應將單位所支付的費用明確為「培訓費用」,並在發放條件和時間上給予嚴格規定。

關於違約賠償的標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都已經有明確規定,即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這是由於員工接受培訓的受益者不僅是被培訓者,用人單位也是受益者之一,所以不分服務年限的「一口價」以及超出培訓費規定的違約金都是不合理的。比如,單位出資3萬元送你去培訓,雙方的培訓協議規定你必須再為單位服務3年,在這3年裡,不論你是第1年、還是第3年跳槽都必須賠償3萬元的培訓費,這種規定顯然不合理。因此,承擔違約責任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能無原則行事,一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超標准索取賠償費。

3、要明確培訓費的賠償方式。

依據《勞動法合同法》的規定,具體支付辦法是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如:李某與企業在培訓協議中約定如下:服務期限是三年,企業支付的培訓費是9000元,如果李某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方式按劉某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即:將培訓費按服務期限等分,劉某每服務一年遞減3000元。劉某經培訓結業後,在單位工作了一年,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劉某應當賠償企業兩年的培訓費即6000元。賠償方式的確定為企業在應對因培訓費用引發的培訓爭議時,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1、 要注意保存好「出資」培訓的證據。

現行法律法規明確了員工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要進行賠償,其中包括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樹立保存好原始憑證的意識,作為證據,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某些內容中明確。如徐某於2006年3月進入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合同期從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30日。合同約定了員工解除合同的培訓費賠償方式。 2008年8月18日,徐某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其辭職,但要求徐某支付培訓賠償費9378元,徐某認為賠償費太多,申請勞動爭議。在庭審中,公司出示了徐某參加DNV的ISO9000內審員培訓費、主任審核員培訓、ISO14001推行實務講座等7項培訓費用、日期、金額清清楚楚,且有徐某本人的親筆簽名。故仲裁委判決顧問有限公司勝訴。

這里所稱的培訓費應當是企業有付費憑證的實際支出,其主要包括單位支付的學雜費,若公費出國培訓或異地培訓的,還可以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費和在外期間的生活補貼費用。有些企業在培訓尚未進行、培訓費尚未有實際支出時,就在勞動合同中「預定」培訓費的數額和賠償方法,這種做法是違反有關規定的,是不正確的。

5. 工作一年後,公司培訓我們之後,要簽訂兩年服務協議,合法嗎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哪些員工需要簽培訓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6. 請問: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培訓協議中約定的培訓費用除了培訓費,還包括其他的費用嗎

企業向培訓組織方支付的、由組織方提供票證的培訓費用,可能含有食宿部分,其他應該不含。

7. 關於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培訓協議的問題

1、該培訓協議一般而言是無效的,
2、就算該培訓協議有效,但是今年2月才買的社保也能回讓該協議失答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

=======
3、被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或者找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8. 企業給員工提供在職培訓前要求員工簽訂離職要自行承擔培訓費用的協議,這樣做合法嗎

要區分在職培訓的性質,如果是單位自行組織的,則不需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是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通過其他單位給與培訓的。則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9. 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定公司培訓員工後員工要和公司簽幾年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公司培訓員工後員工要和公司簽幾年的合同內,具體的服務容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服務期限應該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當然具體時長建議以進修的具體費用為准,可能是根據培訓費用的多少來確定的,培訓費用高,約定的服務期就長點,培訓費用少,服務期就短一點。

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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