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石家莊民航服務選拔中心,招聘機場地勤工作人員,需要層層過關,最後通過需要交21000培訓費是真是假
這已經是一個很老的騙局、
你不要受騙上當了、
工作人員那有自己交培訓費的!
❷ 請問:民航飛行員的工資是多少要真實的。
按照2019年的情況,一般民航飛行員的真實月薪在6萬左右。具體根據內是否教員,是容否洲際,是否帶飛模擬機或本場等情況來確定的。
在不超過飛行上限的前提下,各航空公司對機長的飛行小時薪酬有不同規定,在300至800元不等。有不少航空公司在規定每年滿足一定飛行小時後,機長的飛行小時薪酬會有5%至15%不等的年度遞增幅度。
❸ 民航售票具體工作
新聞標題: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85號
現發布《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
局長 劉劍峰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三章 安檢工作勤務
第一節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二節 候機隔離區安全監控
第三節 民用航空器監護
第四節 安檢工作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附件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運輸危險物品按照危險物品運輸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安檢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安檢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監護。
第五條 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條 安檢部門發現有本規則規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交由民航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第七條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候機隔離區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八條 安檢工作可以收取費用。安檢工作費用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十條 設立安檢部門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核同意並頒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權。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安檢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由頒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書面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培訓並持有《安檢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其配備數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檢人員定員定額標准》;
(二)有從事安檢工作所必需的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儀器,設備;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准》的工作場地;
(四)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制定的安檢工作制度。
(五)民航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經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憑發給的《使用合格證》方可使用。
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或經委託的其他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安全檢查儀器的射線泄露劑量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質良好;
(二)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刑事處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願從事安檢工作;
(四)招收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周歲;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校正視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條 安檢人員實行崗位證書制度,沒有取得崗位證書的,不可單獨作為安檢人員上崗執勤。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或辭退。
第十五條 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專門標志,服裝樣式和標志由民航總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遵守安檢職業道德規范和各項工作制度,不得從事與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高寒、高溫、高噪音條件下從事工作的安檢人員,享受相應的補助,津貼和勞動保護。
第十八條 在調射線區域工作的安檢人員應當得到下列健康保護:
(一)每年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於兩周的療養休假;
(三)按民航總局規定發給工種補助費;
(四)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調射線區域工作。
第十九條 X 射線安全檢查儀操作檢查員連續操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分鍾,每天累計不得超過六小時。 ^
第三章 安檢工作勤務
第一節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二十條 安檢部門應當根據任務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勤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杜絕漏檢、失控等事故的發生。
在特殊情況下,經民航總局公安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可以實施特別工作方案,從嚴進行安全檢查,特別工作方案由民航總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對國內航班旅客應當核查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客票和登機牌。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台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對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憑其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放行。
第二十二條 對核查無誤的旅客,應在其登機牌上加蓋驗訖章。
第二十三條 對旅客實施安檢時,安檢人員應當引導旅客逐個通過安全門。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時安全門報警的旅客,應當重復過門檢查或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查,排除疑點後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檢查一般應由同性別安檢人員實施;對女旅客實施檢查時,必須由女安檢人員進行。
第二十五條 對經過手工人身檢查仍有疑點的旅客,經安檢部門值班領導批准後,可以將其帶到安檢室從嚴檢查,檢查應當由同性別的兩名以上安檢人員實施。
第二十六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儀器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開箱(包)檢查,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抽查。
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托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
第二十七條 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安檢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場合檢查。
第二十八條 空運的貨物應當經過安全檢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時,或者採取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空運的急救物品、鮮活貨物、航空快件等有時限的貨物,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對特殊部門交運的保密貨物、不宜檢查的精密儀器和其他物品,按規定憑免檢證明予以免檢。
第三十一條 航空郵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檢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免檢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候機隔離區安全監控
第三十三條 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進入候機隔離區以前,安檢部門應當對候機隔離區進行情場。
第三十四條 安檢部門應當派員在候機隔離區內巡視,對重點部位加強監控。
第三十五條 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內等待登機。如遇航班延誤或其他特殊原因離開候機隔離區的,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經過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進入候機隔離區的人員,必須佩戴民航公安機關制發的候機隔離區通行證件。
上述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
安檢部門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工作人員通道口派專人看守,檢查進出人員。
第三十六條 候機隔離區內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運進商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同時接受安檢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三節 民用航空器監護
第三十八條 執行航班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機坪短暫停留期間,由安檢部門負責監護。
對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機務人員將民用航空器移交監護人員時開始,至旅客登機後民用航空器滑行時止;對過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其到達機坪時開始,到滑離(或拖離)機坪時止;對執行國際、地區及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的進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其到達機坪時開始至旅客下機完畢機務人員開始工作為止。
第三十九條 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應當根據航班動態,按時進入監護崗位。做好對民用航空器監護的准備工作。
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嚴格檢查登機工作人員的通行證件,密切注視周圍動態,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監護區。在旅客登機時,協助維持秩序,防止未經過安全檢查的人員或物品進入航空器。
第四十條 空勤人員登機時,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應當查驗其《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加入機組執行任務的非空勤人員,應當持有《中國民航公務乘機通行證》和本人工作正(或學員證)。對上述人員攜帶的物品,應當查驗是否經過安全檢查;未經過安全檢查的,不得帶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條 在出、過港民用航空器關閉艙門准備滑行時。監護人員應當退至安全線以外,記載飛機號和起飛時間後,方可撤離現場。
第四十二條 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監護任務時,應當與機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填寫記錄,雙方簽字。 第四十三條 民用航空器客,貨艙裝載前的清艙工作由航空器經營人負責。必要時,經民航公安機關或安檢部門批准,公安民警、安檢人員可以進行清艙。
第四節 安檢工作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四十四條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準登機或進入候機隔離區,損失自行承擔。
第四十五條 對持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偽造或變造證件、冒用他人證件者不予放行登機。
第四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帶至安檢值班室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一)逃避安全檢查的;
(二)妨礙安檢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四)擾亂安檢現場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一)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及其仿製品進入安檢現場的;
(二)強行進入候機隔離區不聽勸阻的;
(三)偽造、冒用、塗改身份證件乘機的;
(四)隱匿攜帶危險品,違禁品企圖通過安全檢查的;
(五)在托運貨物時偽報品名。弄虛作假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六)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見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檢部門應當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見附件二)所列物品的,應當告訴旅客可作為行李托運或交給送行人員;如來不及辦理托運,安檢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後移交機組帶到目的地後交還。
不能按上述辦法辦理的,由安檢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對超過三十天無人領取的,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對合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見附件三)。對超量部分可退給旅客自行處理或暫存於安檢部門。安檢部門對旅客暫存的物品,應當為物主開具收據,並進行登記。旅客憑收據在三十天內領回;逾期未領的,視為無人認領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十一條 安檢部門應當按照民航總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檢業務培訓大綱》,制定本單位業務培訓計劃,開展在職,在崗,脫產、半脫產等形式和站,科、班(組)多層次的業務訓練。
第五十二條 持有崗位證書的安檢人員應當接受年度崗位考核復查;考核前持證者應當至少接受一次培訓。
第五十三條 新招收的安檢人員(大、中專院校安檢專業畢業生除外)上崗前,應當接受不少於一百六十學時的空防安全,安檢規章、勤務技能,職業道德、禮儀和外事常識以及軍事技能等有關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方可成為見習檢查員。
第五十四條 見習檢查員見習期為一年。見習期滿經考試合格後,按照民航總局規定頒發上崗
證書。
第五十五條 安檢人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標准。根據安檢人員業務、技能水平和學歷,工齡
等,評定技能等級,確定待遇。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六條 民航總局在航空安全獎勵基金中列出專項,用於獎勵在安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六條 在安檢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安檢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
(一)模範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嚴格執行安檢工作規章制度,成績突出的;
(二)積極鑽研業務,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安全檢查任務成績突出的;
(三)愛護儀器設備,遵守操作規程,認真保養維修,成績突出的;
(四)執勤中檢查出冒名頂替乘機或持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的;
(五)執勤中查獲預謀劫機或其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隱匿攜帶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機或其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緊急情況,不怕犧牲、英勇頑強、機智靈活制服罪犯的;
(七)執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的。
對前款受獎勵者,可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十八條 安檢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安檢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的行政處分;違法或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在安檢工作中因責任心不強、麻痹大意、不負責任,對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偽造、變造、冒用的身份證件發生漏檢,造成一定後果和影響的;
(二)違反安檢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四)遇有劫機或其他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緊急情況,臨陣脫逃或者擅離崗位,不服從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而從事安檢工作的單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對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已過換證期而不申請換發經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經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許可證,並可對有關單位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儀器的,勒令立即停止,並可對有關單位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致使未持有崗位證書的人員單獨上崗執勤的,對該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罰,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負責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正式施行後,以前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則為准。
附件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葯: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葯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指除附件一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種類 品名 限帶數量
酒類 白酒 2公斤(包裝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 發膠、衣領凈 1瓶(350ML) 累計不超過1000ML或1公斤
摩絲、發亮劑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殺蟲劑 1瓶(350ML)
空氣清新劑 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
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 5隻
安全火柴 5盒
發布時間:2006-1-23 18:26:32
【關閉窗口】
❹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❺ 請問,高鐵乘務員專業,有哪些學校有呢
開設院校
1、北京人文鐵道學院
北京人文大學鐵道學院,應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電氣化局集團公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各鐵路局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人才需求;服務國家「十三五」鐵路發展規劃,實現「一帶一路」國家戰略。有交通運輸部門統籌兼顧,組建並設立以培養高素質、應用型復合人才為目標的鐵道類專業綜合學院。
學院現有鐵道工程系、鐵道運輸系、鐵道動力系、鐵道電信系、城市軌道系、高鐵乘務系。基礎課部和實訓處、培訓部、成教部共9個教學單位。
開設鐵道工程技術、鐵道通信信號、鐵道交通運營管理、鐵道機車車輛、建築工程技術等23個專業,形成了覆蓋鐵路「車、機、工、電、輛」崗位群的鐵道運輸、鐵道工程、鐵道機車車輛、鐵道電信、建築工程5個專業群,構建了適應鐵路發展需要、以鐵路專業為核心的布局合理、特色鮮明的專業體系。
學院是國家鐵道類緊缺人才培養基地,國家鐵道類專業人才儲備基地,北京唯一一家鐵道類專業綜合院校。
2、北京吉利學院鐵道管理系
北京吉利學院(原北京吉利大學)是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普通本科高校,由吉利集團於2000年創辦。學校位於北京市中關村昌平園區內,坐落在鍾靈毓秀的北京西山山麓東北,風景宜人。學校佔地1300畝,建築面積45萬平方米;學校下設8個二級學院;教職工800餘人,全日制在校生10000餘人。
3、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校
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校南京教育部門直屬的全日制專業學校,學校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就業為中心,以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為目標的辦學原則」。
並奉行「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一切」的辦學理念 學校秉承「服務鐵路 面向社會」和「主動適應 主動服務」的辦學思想,致力為社會培養中高等技術應用型和管理型人才。
4、山東省城市服務技術學院
隨著鐵路改革大發展,鐵路服務領域人才大量缺口,呈現出供不應求局面。山東省城市服務技術學院秉承「服務鐵路,面向社會,主動適應,主動服務」的辦學思想,該院酒店管理系2014年增設高鐵乘務專業,面向社會招收高初中畢業生。
5、雲南華西航空旅遊專修學院
雲南華西航空旅遊專修學院是2003年經雲南省昆明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一所以航空類、鐵路類人才培養為核心的專業型院校,學校全日制在校。
該院校開設,航空乘務、航空服務、航空物流、高鐵乘務,軌道供電,鐵道信號,線路工程,動車車輛等五門專業,面向社會招收初高中畢業生。
6、哈爾濱鐵建工程高級技工學校
哈爾濱鐵建工程高級技工學校是經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成立,是一所以鐵路運輸專業為主的全日制學校。聯合教育局下屬的哈爾濱市鐵乘中等專業學校,為學生打造一所升學就業兩不誤的技工類院校。
該院校開設,高鐵乘務、航空服務、汽車工程維修、汽車商務、汽車裝配、工程試驗、工程電工、計算機多媒體製作、電子商務等等,面向社會招收初高中畢業生。
7、商洛職業技術學院.通用航空學院
商洛職業技術學院通用航空學院是在陝西省教育廳的支持下,由雲華教育集團與商洛職業技術學院以新理念、新模式、新機製成立的一所以鐵路、航空、方面職業技能人才培養為重點方向的二級學院。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推進陝西民航高質量發展戰略合作協議》及《陝西省「十三五」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陝西省將著力打造「國際運輸走廊」和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國際航空樞紐。產教融合新模式、教育扶貧新理念商洛職業技術學院。
通用航空學院將努力打造成為西北地區航空職業教育的標桿和品牌,為培養大批高度符合民航用人單位需求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推動當地民航業快速發展而努力奮斗。
(5)民航員工培訓擴展閱讀
專業前景
21世紀是一個鐵路高速發展的時代,高鐵、地鐵飛速發展造成人才缺口。另外,相關數據顯示80%以上的高鐵人才都以學校培養為主來完成職業生涯中的起點。就在2012年,中國的地鐵高鐵已經成為世界前列,經濟發展促就鐵道發展。地鐵已經深入中國人生活的每個細節。
據中國十三家權威媒體的綜合調查報告顯示,在中國的人才需求排行榜中,地鐵高鐵類相關專業的需求在未來十幾年將高居榜首。
而現實中僅靠學生在普通大學學習的大而空洞的理論基礎知識已經遠遠不能達到工作實際的要求,所以,西安高鐵乘務員學校根據嚴格科學的人才市場調研,結合在高鐵地鐵職業教育長期的豐富經驗,一切從學生的未來就業前途考慮出發,特開設了最具廣闊專業前景的七大地鐵高鐵熱門應用專業。
高鐵作為高新技術產物,它的架設和運營還需要大量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特別是今後鐵路系統將政企分開,高級乘務人才和技術人才勢必將成為各地鐵路運營單位發展過程中競相爭奪的對象。
❻ 目前什麼專業適合女生,就業前景好呢
女生來說就業前景好的專業有:師范類、護理學、學前教育、會計專業、計算機、新聞學、同聲傳譯、小語種。
1、老師行業:老師通常被稱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教師是一個受人尊敬的職業,一直是最穩定的職業。就工作而言,教師工作穩定,工資也逐年增加,每年許多人羨慕寒假和暑假。在許多人的眼中,教師的職業更加受到認可或更有利。
2、護理行業:與女孩相比,護理行業可能是一個更受歡迎的行業,並且護理行業的入門門檻相對較低。此外,全國所有醫院的護士都是非常重要的職位。當然,許多崇拜白色天使的女孩很樂意從事護士職業。隨著中國向老齡化社會的轉變,將來從事老年醫學的人才將越來越受歡迎,醫療保健醫生和家庭護士也將成為受歡迎的人才。
7、小語種:隨著國家之間的交流越來越緊密,了解外語也很有用。如今,國際合作與交流越來越緊密,國家間的語言交流尤為重要。因此,小語言專業的畢業生在人才招聘市場上更受歡迎。
女孩接受語言和文字的能力很強,對語言的興趣也相對較大。將來小語種專業的主要就業方向將是翻譯或國際貿易工作,薪水更高,並且大多數將在一線城市工作
❼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遺失怎麼辦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遺失,可以去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補辦。
辦理方法,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a)申請人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b)申請人至少具備下列任一經歷:
(1)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並且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
(2)獨立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
(3)經過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並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專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c)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簽署劃分為Ⅰ類和Ⅱ類,申請人應當分別滿足下列要求:
(a)申請機型I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取得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Ⅰ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CCAR-66R1第66.15條的相應要求。
(b)申請機型Ⅱ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獲得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Ⅱ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CCAR-66R1第66.15條的相應要求。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簽署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維修經歷:
(a)機型I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3年的維修經歷;
(b)機型Ⅱ類簽署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5年的維修經歷,其中從事Ⅱ類維修工作累計至少2年;
(c)I類和Ⅱ類機型簽署的申請人,在最近2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1年在所申請的航空器機型和專業上工作,且在該1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6個月是在申請執照機型簽署前1年內獲得的。當不同機型的機身、發動機系統、電子系統的構造和操作在技術上相似時,在此類機型上的維修經歷可以視為是在同一機型上的維修經歷;
(d)申請人在最近2年內無嚴重維修差錯。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維修經歷等效於本條前款要求的,視為有效維修經歷。
3.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
維修人員執照有效期為自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起五年,保證維修人員執照連續有效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獲得民航局授權人員對執照有效性的續簽。執照續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持照人每2年內有累計至少6個月的航空器維修經歷,或者承擔累計至少6個月與航空器維修有關的工作;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關工作程序和有關專項工作內容的再培訓;
(c)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在執照失效前60天內向民航局提交執照續簽申請書。
辦事程序:
1.申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a)考試
由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考管中心)負責,申請人應按照其工作程序在民航局執照管理系統網站(www.SKYEXAM.COM)報名、根據國家有關考試標准繳納考試費用,參加考試。
(b)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考試全部通過後,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交《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該申請書要求提交的材料。
(c)考管中心受理申請。
(d)考管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e)考管中心向申請人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2.申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a)申請人向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簽署申請書》(F66-3);
(2)機型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3)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原件。
(b)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受理申請。
(c)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d)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簽署機型部分。
3.申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續簽
(a)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該申請書要求提交的材料。
(2)申請續簽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原件。
(b)考管中心受理申請。
(c)考管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d)考管中心對申請人執照進行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