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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護照

發布時間:2020-12-06 03:11:49

Ⅰ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等條件。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員工培訓護照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Ⅱ 我是開小吃店的 只有食品經營備案證可以上美團外賣嗎

要上美團具體流程應該是這樣的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到鄉鎮食葯所受理窗口遞交下列有關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已設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復印件,新設企業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新設個體工商戶提交《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個體工商戶不申請字型大小名稱的,可免交)。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1)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經營場所平面圖》;
(2)租賃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出租方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經營場所平面圖》;
(3)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應分別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經營場所平面圖》:
①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②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③出租房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使用軍隊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在《經營場所平面圖》上用紅色水筆勾勒出「從事食品流通的經營和儲存的場所」。
(4)填寫經營場所應具體表述所在位置,明確到門牌號、房間號。沒有門牌號、房間號的,要明確參照物。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1)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外籍人員護照等)原件、復印件。
①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
A.企業法人的負責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委派代表
C.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D.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長
E. 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個體工商戶業主
②新設企業還須提交負責人任命書(個人獨資企業不需提交)。
A.企業法人負責人的任命書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
B.合夥企業負責人的任命書是指:全體合夥人的委派書
C.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的任命書是指:成員大會關於理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的選舉決議
③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負責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外籍人員護照等)原件、復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從事食品質量檢驗或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的負責人員。
②申請人還須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書》。負責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書》。
③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④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⑥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應標明用途、面積、設備設施位置等,對於經營散裝食品的,該布局圖應體現出單獨的銷售區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貨、銷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經營企業和許可項目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經營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銷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貯、運輸制度、冷鏈銷售制度等,並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食品批發的經營者還應當有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2)不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經營者,可將上述制度合並,根據相關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補充說明:
(1)委託他人申請的,還須提交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外籍人員護照等)原件、復印件;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請人簽字」處簽字的,指定(委託)人應當在指定委託書的「其他委託事項及許可權」處詳細註明。
(2)關於許可申請人
①已設企業申請的,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②新設企業申請的,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
③企業新設分支機構申請的,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④已設或新設個體工商戶申請的,業主為許可申請人;
⑤不得作為許可申請人的情形:
A.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B.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是原件,如需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新設企業)、營業執照(已設企業)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經核對與原件無誤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將收取該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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