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衛生法規。知識培訓。
一章 衛生法概論
第一節 衛生法概述
一、衛生法的概念
二、衛生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節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原則
二、預防為主原則
三、依靠科技進步原則
四、中西醫協調發展原則
五、動員全社會參與原則
六、國家衛生監督原則
七、患者權利自主原則
第三節 衛生法的淵源
一、衛生法淵源的概念
二、我國衛生法淵源的主要形式
三、衛生法的效力等級
第四節 衛生法律關系
一、衛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徵
二、衛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三、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第五節 衛生法的作用
一、衛生法作用的概念
二、衛生法的規范作用
三、衛生法的社會作用
第二章 衛生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與種類
一、衛生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衛生法律責任的種類
第二節 衛生法中的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二、行政責任的構成
三、行政責任的形式
第三節 衛生法中的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二、民事責任的構成
三、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四節 衛生法中的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三、衛生法中的相關刑事責任
第三章 臨床醫務人員執業法規
第一節 執業醫師法律規定
一、執業醫師法概述
二、執業醫師資格取得與注冊
三、執業醫師的權利、義務及執業規則
四、醫師的考核與培訓
五、法律責任
第二節 護士執業條例
一、護士的執業注冊
二、護士的權利和義務
三、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四、法律責任
第三節 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衛生行業作風建設
一、醫務人員的醫德規范
二、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
第四章 葯品管理法
第一節 概述
一、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葯品的含義
三、葯品管理的指導原則
第二節 葯品的生產和經營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
二、醫療機構的葯劑管理
第三節 葯品管理
一、葯品標准
二、禁止生產和銷售假葯、劣葯
三、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的分類管理
四、特殊葯品管理
第四節 與葯品相關的其他管理制度
一、葯品價格管理
二、葯品廣告管理
第五節 葯品監督
一、葯品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二、葯品檢驗機構及職責
三、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五章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節 概述
一、傳染病及傳染病防治法
二、法定傳染病的分類
三、傳染病防治方針及管理原則
四、傳染病防治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
第二節 傳染病的預防和疫情報告
一、傳染病預防
二、傳染病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三節 傳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監督
一、醫療機構應採取的措施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的措施
三、各級政府部門應採取的措施
四、醫療救治
第四節 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三、民事責任
第五節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規定
一、概述
二、艾滋病的預防和控制
三、艾滋病的治療、救助和保障
四、艾滋病預防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制度
第一節 概述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概念與應急條例制定的目的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方針與原則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組織體系及職責
第二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中的主要制度
一、預防與應急准備
二、報告與信息發布
三、應急處理
第三節 法律責任
一、各級政府組織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職責的法律責任
四、擾亂社會和市場秩序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概述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和特徵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原則和分級
第二節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一、醫療事故的預防
二、醫療事故預防與處置中患方的權利
三、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第三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鑒定組織
二、鑒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
三、鑒定結論及內容
第四節 醫療事故的處理
一、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
二、醫療事故的監督
三、法律責任
第五節 醫療事故的賠償
一、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
第八章 中醫葯法律制度
第一節 概述
一、中醫葯的概念
二、中醫葯立法
三、中醫葯立法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母嬰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醫學發展與法律
㈡ 醫務人員應該學習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
㈢ 新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每天能培訓多少學時
安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每天應該培訓八個學時。
㈣ 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㈤ 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關於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病歷書寫規范管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院感染及消毒管理、醫法廢物管理、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1993年03月26日頒布,1994年01月01日實施。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2年4月4日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人人享有衛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質的不斷提高,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是人民生活質量改善的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全黨、全社會都要高度重視衛生事業,保護和增進人民健康。
㈥ 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及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試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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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由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8月4日頒布的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㈧ 法律法規對安全培訓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訓要求:
必須對單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員工每年必須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相關員工教育和培訓內容。如:從業人員規定、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定、特種作業人員規定等內容進行培訓。 對本單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並提出有效的防範措施。
「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從業人員對個體防護用品的要求、配備規定、佩戴要求等相關內容進行培訓。
班前班後會記錄、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監測記錄、檢驗記錄、會議記錄、隱患上報規定、事故上報規定等內容進行培訓。
《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司爐工上崗操作證》、《電工進網許可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培訓。
特種設備監測檢驗規定進行培訓。
員工法律法規意識的調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規問題。
國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員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規。
三、培訓准備
根據培訓主要內容收集整理資料編寫講議。
制定「培訓計劃安排表」。(要求: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教師、組織單位、培訓參加人數。)
制定培訓管理制度。
根據培訓內容製作《法律法規試卷》。
四、考核
培訓結束後要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書面考試。
對試卷要進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為合格,低於60分的重新組織培訓考試。
五、培訓管理,所有培訓的簽到表、分數登記表、培訓計劃安排表、培訓講義等資料和記錄進行整理裝訂存檔,妥善保存。
員工獲取相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徑:
公司為各單位定有「中國安全生產報」、「長治日報」、「山西日報」等報刊,通過閱讀獲取。
公司每旬下發內部報刊「食品安全」報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發到各車間、班組,便於員工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通過分公司的宣傳欄、板報及各種會議來獲取。
員工參加單位內部或外部舉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班來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通過網路查詢下載、看電視等媒體可以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