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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02 16:38:39

⑴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內容

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1目的
1.1通過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員工搞好安全生產責任感和自覺性,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
1.2通過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全體員工對安全生產性的認識,提高其安全技術知識水平,增強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實際能力。
1.3通過加強安全教育,使全體員工自覺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本質安全創造良好的條件。
2由於我廠的特殊的性承擔者員工的各層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的基本內容做了如下要求:
2.1安全生產思想和方針政策教育
2.1.1安全生產技能教育
2.1.2勞動安全衛生法紀教育
2.1.3典型經驗及事故案例教育。
2.2新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
新員工,包括新調入的工人、幹部、學徒工、臨時工、合同工、代培人員和實習人員等。所謂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級、分廠級和班組分別對新員工進行的安全教育活動。
2.2.1公司級教育
公司級教育由公司安環部對新員工進行初步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
①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意義、任務。
②公司概況
③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④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
⑤工傷事故的概念及其處理;
⑥公司特殊危險區域;
⑦對新員工的要求和希望;
2.2.2分廠級安全教育,其教育內容包括:
①分廠生產情況及特點;
②分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③分廠區域內的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項。
2.2.3班組(崗位)教育,其教育內容包括:
①本班組生產情況及特點。
②本班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③本班組區域內的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項;
④安全操作規程。
3「四新」和變更工種安全教育
「四新」安全教育是指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製造新產品時,進行新工作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其教育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介紹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特點及相應的操作方法;
②「四新」投產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防護方法。
③新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作業指導書。
4復工安全教育
復工安全教育是指員工工傷傷愈復工前,或員工經過種較長時間(一般為6個月和以上)的假期後重新上崗工作前,對員工進行的安全教育。
4.1傷愈復工安全教育
傷愈復工安全教育,主要是針對受傷者經歷的事故進行。其內容為:通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引導復工者端正思想認識,吸取教訓,嚴格遵章守紀,提高操作技能,克服操作中的失誤,增強預防事故的信心和能力。
4.2休假期滿復工安全教育
員工休假,如探親、婚嫁或是家人的生老病死,很易為員工帶來身心疲倦和情緒波動。因此,必須重視對休假後復工者的安全教育,要針對復工者休假的類型,重點進行「收心」教育,使期輕裝上崗。
5全員安全教育
5.1中層以上幹部的安全教育
企業中層以上幹部安全教育的內容主要有:
① 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意義、任務和工作內容等。
② 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教育;
③ 本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和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
④ 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和一般的勞動安全衛生技術知識;
⑤ 現代安全管理知識;
⑥ 如何搞好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⑦ 如何做好安全生產保障工作;
⑧ 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
5.2班組長安全教育
對班組長安全教育的內容應包括:班組長安全職責,如何組織班組日常性安全活動和對本班組工人的安全教育,發生傷亡事故後的報告、處理方法及程序等。
5.3安全管理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其目的是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加強有關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知識、工業衛生知識和各類安全專業理論與實踐知識的教育與訓練。
5.3.1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方能上崗;
5.3.2安全管理幹部的崗位培訓內容主要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准等,國內外安全與工業衛生的現狀及發展趨勢,以及安全管理方法、安全技術與工業衛生技術等。
5.3.3安全技術人員的培訓內容可側重於與生產工藝相關的安全技術等。
6日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要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其形式一般有定期的班組安全學習,安全活動日,交接班制度及班前班後會,不定期的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教育,以及其它安全會議等,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種多樣,除上面提到的舉辦培訓班及利用各種會議形式外,還可用板報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

⑵ 安全生產培訓內容主要有什麼

1、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勞動紀律;

4、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5、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竄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圖書:《全面安全生產》是2009年4月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影響力中央研究院教材專家組、易發久、白沙。

全面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6大特效系統》從意識、手段、保障、環境、設備、體系六個方面,詳細介紹了重視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產環境、保證設備安全運行、建立有效安全機制等內容。

《全面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6大特效系統》側重實戰的方法、工具和案例,為企業生產主管提供了實用性極強的訓練與操作方法。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概括地說,安全生產是指採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發生,從而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使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一種狀態。

安全生產這個概念,一般意義上講,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料、環境、方法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於有效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也就是說,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設備設施免受損壞、環境的免受破壞的一切行為。

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而生產必須安全,則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

⑶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製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 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4. 程序
4.1 特種作業的范圍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 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4.4.1 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 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4.3 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周期檢驗。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後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准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 審
1、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 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 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 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⑷ 建築工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有哪些怎樣培訓一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特種工)有幾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定時間後,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對於未經培訓考核,即從事特種作業的,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一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

1.建築電工、
2.建築架子工(普通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
3.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4.建築起重司索信號工、
5.建築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6.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7.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8.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9.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築焊工(電焊、氣焊、切割)、
10.建築起重機械安裝質量檢測工(塔式起重機)、
11.建築起重機械安裝質量檢測工(施工升降機)、
12.樁機操作工、
13.建築混凝土泵操作工、
14.建築施工現場內機動車司機

⑸ 你好!你們對特種作業人員有什麼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

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

5、壓力容器作業

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

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

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

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

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⑹ 聽說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安全教育的學時問題,工人不少於30學時,管理人員不少於20學時,請問是哪個文件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第三號局長令)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⑺ 煤礦特種作業管理制度是什麼

特種崗位作業管理制度為適應當前煤礦安全生產要求,不斷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行為,穩定特種人員隊伍,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經公司行政研究決定對特種作業人員規范化管理。
1、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具備專業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培 訓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部門負責人安排經專業機構培訓未取得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的,處罰部門負責人200元/次。
2、經專業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結束後必須將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正、副本交安監科統一保管,否則不報銷其培訓期間的正常費用,如因補考所造成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3、對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安監科填寫內部上崗卡,並註明姓名、性別、工種、證件有效期等內容,貼上一寸照片後加蓋礦安監科印章,組織安監科指定專人負責。各部門辦公室必須懸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牌板。
4、所有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佩帶內部上崗卡,如拒不佩帶者,現場管理人員有權停止作業,並處以50元/次的罰款,如因遺棄、丟失者,憑部門證明到安監科補辦,並交納10元/次工本費。
5、部門負責人安排非持內部上崗卡人員上崗作業,處罰部門負責人50元/次。
6、部門負責人隨時掌握特種作業人員非正常流動情況,按月及時報安監科備案,否則處罰部門負責人100元/次。
7、安監科每月對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清理一次,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超過有效時期的特種作業人員,及時書面匯報公司行政,否則處罰安監科負責人100元/次。
8、為了減少培訓成本,原則上各部門不得隨意調動特種人員, 調動特種人員必須經安監科、生計科負責人及安全生產副總礦長審核同意, 安監科對調動人員注銷其特種人員證件。否則處罰責任人100元/次。
9、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按證件的有效期上班,未到期或未經批准同意離礦的,由各單位負責人在其工資中扣除800元/人培訓費用。工資中不足的,部門負責開罰款單到財務科,由財務科在本人抵押金中扣出。否則處罰部門負責人800元/人。各單位在正常生產時,可在特種作業人員工資中按月扣取100元/月,扣滿培訓抵押金800元為止。工作到證件期滿全額退還,繼續簽定合同的,繼續抵押

⑻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控製程序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的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所有特種作業人員。
3 職責
3.1 各用人單位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內部考核和管理。
3.2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
a)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取證工作;
b)收集與特種作業人員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組織落實相關的規定;
c)對特種作業人員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d)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台帳。
3.3 人力資源部負責發放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內部操作證書。
4 工作程序
4.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年齡滿18周歲;
b)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4.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4.2.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教學,接受過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不再進行培訓,直接參加考核。
4.2.2 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各用人單位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納入院年度培訓計劃。
4.2.3 用人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應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考核後,取得了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2.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執行。
4.2.5 內部考核發證和外部考核發證。
4.2.6 內部考核發證,內部考核發證的人員僅限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電力專業本科以上,從事電氣產品開發設計、生產、調試、試驗的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工,人力資源部組織安全規程考試,用人單位進行技術考核,考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發證。
4.2.7 除上述內部考核發證人員外,其餘均為外部考核發證人員。外部考核發證是指到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培訓考核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放相應的操作證書。
4.2.8 同時承擔多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9 外聘員工已經具有特種作業證書並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到人力資源部認可資格,並登記備案。
4.3復審
4.3.1 持有外部頒發的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其復審每2年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
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後,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復審內容包括:
a)健康檢查;
b)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c)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考試。
4.3.2 經復審合格,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由原復審單位申
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4.3.3 持有內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2年復審1次,復審內容是安全生產新的知識、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考核。
4.3.4 需復審的人員每年初,用人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人力資源部安排進行。
4.4 用人管理
4.4.1 用人單位需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和台帳,填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報人力資源部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的台帳。
4.4.2用人單位要做好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申報等工作及日常的檢查工作。
4.4.3 人力資源部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事項的要記錄在案,
監督其整改。
4.4.4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1年以上(或6個月)又重新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由用人單
位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
4.5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所發生的費用,由各用人單位支付。
5 相關支持性文件
5.1 《記錄控製程序》
6 記錄
6.1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
6.2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

⑼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5、壓力容器作業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⑽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

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

5、壓力容器作業

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

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

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

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

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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