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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合約

發布時間:2020-12-01 10:58:28

Ⅰ 公司培訓員工時可否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應注意哪些

提供專項培訓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的兩大設立違約金的條件之一。「專項培訓」是指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等,員工的上崗培訓、安全生產教育不屬於此列。一般來說,公司使用國外機器或引進國外項目,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以便將來從事此工作,是比較典型的「專項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公司培訓員工時可以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且對於服務期的長短,國家沒有上下限限制。簽訂培訓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第一、培訓協議應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訓協議的服務期限未到,企業與職工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將培訓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對試用期員工一次培訓費不要太大,只進行一些入職培訓即可。 第三、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時要注意寫清培訓名稱、培訓的具體起止時間、培訓後的服務期限的起止時間也要清楚。 第四、 對於中途退學(因個人原因)的員工要有明確的處罰標准並要在培訓協議中寫明。 第六、 要寫明根據時間長短培訓結束後或中途對於員工本人要有一個評價,本人要寫一份學習總結。對於重要的培訓在培訓結束後要註明企業根據考核有權調整工作的許可權或給予有關職位。 第七、 對於服務期限要明確標明,特別是參加了多次培訓要應用有關數學公式將培訓服務期限寫明,要注意累加計算問題。另外,根據國家有關培訓服務期限的規定培訓費用是逐年遞減。 第八、 企業在簽訂有關培訓協議時要注意一個現實問題,即很多人因交納不起培訓費用就不辭而別,這里建議可採取擔保人制度:對於擔保人要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擔保人年齡、有無房產、財產、收入、身體、身份、家庭、主要的聯系方式等做明確規定。如是本公司員工擔保還要寫明對本人有關勞動合同的約束等等條件。要註明不能一人多保,參加培訓人員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確定培訓對象的同時一定要確定擔保人,避免在出國培訓護照取得後因找不到擔保人而影響行程。 第九、樹立保存好原始憑證的意識,以在可能發生的糾紛中作為證據。第十、委派員工出國培訓,應盡可能讓員工到投資方的外商方總部受訓,以便管理。若條件不成熟,企業與國際培訓機構簽訂的委託培訓協議中要約定保證受訓人員回國、回委託企業的有關事宜。如培訓合格證書、職稱證書等應交企業,由企業發給經委派培訓的員工。盡量避免受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違約責任要明確,注意培訓協議與公司有關具體規定是否有相悖之處及如何處理等。

Ⅱ 中介合同怎麼和員工培訓

合夥人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合夥人協議指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中介公司和勞動者簽訂合夥人協議是勞動者與中介公司對生產經營承擔法律責任,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需要按照職責履行相關的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Ⅲ 關於員工培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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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訓練的基本原則

所謂安排新進員工的人事及教育,也就是安排新進員工接受訓練並分配到各工作部門。教育訓練不只是以集合授課的方式舉辦,同時也要教導新進員工訓練一些非常基本的概念。

然後,在分配的工作部門中,由第一線的管理者、監督者來負責OJT(on the jobtraining=工作場所教育)。

但是對工作忙碌的第一線管理者或監督者來說,要全身心地教導新進員工是不可能的。事實上,這種教導的責任大多是交給和新進員工一起工作的資深同仁們。

但是在將教育指導新進員工的責任交給資深員工之前,必須先教導資深員工教育新進員工的方法。

這並不是光指那些可以直接教育、指導新進員工的舊有員工,對其他人也是一樣。

因為新進員工會學習前輩們的各種處事方法。所以在新進員工尚未上班之前就必須將舊有員工訓練成為新進員工的榜樣。

□ 舊員工的檢查

訓練舊員工之前,首先要對員工的能力和素質做一次總檢查。也就是說,對舊員工的能力、素質等不足之處,一項一項檢查總結。換句話說,訓練之前要先找到教育的重點(必要點)。檢查的方法可依照下列幾點來做。

1.首先分為能力和人際關系

對於舊員工的能力、素質和人際關系等大致上進行分類,再從各項分類仔細地去檢查。

2.再細分為知識、技術、態度三方面

只將能力、素質分為工作和人際關系兩項是不夠的,必須再做進一步詳細地分類。也就是將能力、素質再分為知識、技術、態度三部分。因為能力是知識、技術、態度等綜合表現出來的一種力量,因此將能力、素質分為知識、技術、態度三方面是最合理不過的了。

3.將知識不足的部分列出來

既然分為知識、技術、態度三個方面,就必須將各方面欠缺的部分列舉出來。

首先關於知識方面,這方面必須分為工作上必要的知識和在人際關繫上必須的知識兩種。特別是在工作上必要的知識,一定要實事求是地總結,才能明確地知道教育的需求內容。

4.技術的熟練度

這里所指的技術就是指工作的技巧。知識是用頭腦去記的東西,但技術卻必須以知識為基礎,而由親身體驗去積累的東西。並且,這可以說是一種工作熟練的程度。

在上述的定義下,關於技巧上的一切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5.態度的總結

無論知識、技術多麼的優良,若是工作態度不好,人際關系有許多問題的人就不能算是優秀的商業人才。人際關系若有問題就是致命傷,因此關於這點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並且改正過來。

□ 工作方面的訓練

檢查完舊員工的能力、素質之後,就必須針對每一種教育的需要進行再教育。關於教育的內容會有許多的不同,必須先從舊員工中最常見的缺點開始訓練。接下來讓我們從各種角度來檢查。

1.對工作部門整體性的工作內容理解不足

有不少已經工作三四年的員工,無法理解自己的工作部分的整體觀。也就是說,這些人只處理上級交給他做的事,完全不了解整個工作部門的工作系統、流程等。

這種舊員工可以說沒有長遠的眼光,不足以成為新進員工的榜樣。這種員工遲早會成為壞榜樣,因此要早一點再訓練他們。

2.忘了基本方法,我行我素

忠實地依照基本方法進行工作是重要的。忘了基本做法,任意地照自己的方法去進行的話就容易引起失誤或導致失敗。

但是,工作幾年後,忘了基本做法而照自己的方法去做的事例越來越多。因此如果新進員工一開始就碰到不照基本方法來做事的舊員工的話,事態將會變得更嚴重。

所以如果發現不依照基本方法做事的舊員工的話,要立即指正,讓他使用基本方法來做事。

3.對改善工作的努力不夠

也有許多員工,雖然就職好幾年了,但是除了上司或領導人所指示的工作外,其他什麼事情都不做。他們常說:「照著指示做,總可以吧!」而不願意多投入。若舊員工有此狀況就必須立即糾正他,同時計劃如何改善其工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改善工作的能力就是決定有沒有業務實行能力的因素,所以必須檢查舊員工對改善工作的努力,並且如果有這種情況時必須好好指導這些人如何改善工作的方法。

4.時間管理不徹底

工作就是和時間的戰爭。也就是工作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間(期限、deadline)之內完成,這是工作的准則。但是,也有不少舊員工沒有什麼時間觀念。這種人就無法有效地利用時間,這樣的員工也決不是新進員工學習的對象。

所以必須下功夫教會這種舊員工工作的方法,徹底改善他們對時間管理的能力。

□ 人際關系方面的訓練

人際關系是做人處事的基本,如果人際關系良好的話可以使工作績效事半功倍,因此要有好的工作表現,人際關系對每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1. 業務員基本的條件

為了維持團體的和諧,工作場所人際關系的圓滿,有些基本禮節是一定要遵守的。

這就是所謂的業務員的基本禮節,在新進員工進來之前,一定要先檢查每位舊員工是否已經記住最基本的禮節,並且確實遵守著,如果有尚未確實記住並遵守的舊員工的話就必須加以教育、指導。特別對被認為已經破壞公司規矩的人要盡早再教育。

2.合作、協調的能力

合作、協調是在團體中工作最重要的問題,如果不能主動積極地幫助別人或與周圍的人合作、協調的話,就無法順利達到公司的目標。

因此,上級、領導人必須注意自己的屬下是否有合作、協調的能力。對缺乏協調性的員工,為了維持團體績效就必須讓他了解在團體中每位成員之間能協調的重要性,一定要使他真正地了解並改正過來。

如果發現在合作、協調上發生了問題的話,就必須立即分析雙方的原因並盡快地恢復,有效地合作、協調。

3.對上司態度要有禮

有些年輕人不知道長幼有序的道理,所以常常不將上司當做上司。也就是說,不懂得尊敬上司,用對待同事一樣的態度對待上司,這是很不應該的。

如果舊員工有不將上司當做上司的態度的話,當然新進員工也會跟著學,因此,舊員工對上司的態度必須隨時注意並加以指導。

4.同事之間的態度問題

公司同事和學校同學或一般朋友不一樣,同事是以工作為目的集合在一起的公司成員。當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和同學、朋友的關系不一樣,這一點很少人去理解、認識,因此與同事之間的態度應該常常提出來檢查,如果有不好的地方就要指出來,立刻改進。

□ 指導新進員工方法的訓練

新進員工分配到工作部門之後,有關實際的工作內容的指導大都由同部門的舊員工來執行。因此,在新進員工進來之前,就必須先訓練舊員工如何去指導新員工。

這里要提出幾點舊員工在指導新進員工時必須注意的重點:

1.首先要了解最近年輕人的特質、特徵

首先要教舊員工如何去發現現代年輕人的特質、特徵。大致可舉出下列特質:(1)以自我為中心;(2)較不認同所謂的權威;(3)沒有指示就不會有行動;(4)沒有義務(責任)意識,權利意識則很強;(5)注重休閑活動甚於重視工作。應該好好理解這種特質、特徵、即時加以指導使他們能夠改正。

2.教育內容

Ⅳ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如何計算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按每份培訓協議約定分別計算。因為每份培訓協議都是獨立的義務和權利,除非協議有另外規定。
其計算原則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Ⅳ 公司對員工培訓,約定的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時間的關系。

1、 培訓期,試用期都是在勞動合同以內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Ⅵ 勞動法上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員工培訓合約擴展閱讀: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鍾某於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鍾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後,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註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鍾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後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後,鍾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鍾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鍾某支付違約金,並從其最後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鍾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培訓並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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