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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報銷

發布時間:2020-12-01 06:56:59

A. 財務部人員報銷培訓費會計上怎麼處理

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科目。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版取用於職工教育事業的一項費權用,是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
職工教育經費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用於職工教育事業的一項費用。單位職工不但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享有集體福利的權利,還有接受崗位培訓、後續教育的權利,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也是單位的一項流動負債。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B. 員工出去培訓不得報銷怎麼辦

員工出去培訓,這個應該都是會報銷的吧,因為像什麼油費,吃的食堂這些都是會報銷的,憑那個卡或者說支費記錄。

C. 員工的駕校培訓費可以報銷嗎

員工如果從事崗位必須接受培訓或員工管理制度中存在員工培訓相關條款,均可按照
教育版
經費進行入權賬。
關於稅務解釋也因存在實際條款及正規票據。沒有理由不允許報銷。
所以,只要老闆同意就可以報銷。計入「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摘要寫:為單位培訓駕駛員。

D. 公司叫員工去培訓電焊證公司應不應該報銷培訓費

公司出費用進行培訓情況下,有權要求員工在公司達到服務期限。
從你說情況看,公司要求至少服務兩年,公司這種做法合理。

E.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5)員工培訓報銷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F. 關於公司員工駕照培訓費報銷事宜

1、高層領導駕照培訓發票抬頭是個人名稱,可以入賬,會計分錄: (1)如果沒提版取職工教育費 借:管理權費用--職工教育費 貸:現金 (2)如果提取了職工教育費 借: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費 貸:現金 2、孩子保育費發票抬頭是學生姓名,也可以報銷入賬,會計分錄: (1)如果提取福利費了 借:應付福利費 貸:現金 (2)如果沒提取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現金 3、職工教育經費和福利費都有稅前扣除標準的。 (1)福利費稅前扣除標准: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職工教育費稅前扣除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G. 報銷企業職工培訓費會計分錄

1.計提企業職工培訓費
借: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2.支付報銷企業職工培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H. 職工報銷的培訓費應該計人職工教育經費還是應付福利費

職工報銷的培訓費,課本費應該計人職工教育經費
報銷時: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庫存現金

兩者都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因為:「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因為福利費包括(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教育經費 包括
1. 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I. 報銷業務培訓費是計入什麼科目呢

報銷業務培訓費是計入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來源在統一單位和統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業),可在工資總額2.5-5%的范圍內掌握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本(流通費)。

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屬於其他的職工培訓費用,則仍在企業稅後留利中開支。

工會經費中的職工業余教育費,仍然用於職工業余教育方面。基層工會一般可在其留成經費(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60%部分)的25%范圍內列入工會預算掌握使用。

原規定由企業成本或營業外開支的有關職工教育的經費,都改在工資總額2.5%范圍內開支,營業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設單位舉辦職工教育的經費,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關停企業和基本建設停緩建單位舉辦職工教育的經費,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和停緩建單位的維護費中開支。

(9)員工培訓報銷擴展閱讀: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

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管理費用」科目,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銷售費用」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記入「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記入「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計提。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

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並且同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等科目。

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J.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是否繳納個稅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不屬於個人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0)員工培訓報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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