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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員工培訓協議

發布時間:2021-02-07 13:28:26

㈠ 在一家私人醫院培訓,交了押金怎麼要回!!

按正常手續是退不了的,雖然醫院說出費用,是醫院為了培訓自己員工的技術能力,而員工學到的技能要用到醫院,還有補償協議。你只有找個充實的理由客觀的原因,讓醫院放棄你,是唯一的方法。

㈡ 我在私人醫院工作,與醫院簽訂協議,醫院對我進行技術培訓,我提前解約是否需要繳納違約金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專,用人單位出資對屬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㈢ 醫院辭職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
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㈣ 我是一名醫院合同員工,從事工作7年,現想辭職。可是辭職醫院要崗位培訓費一年2000元,7年12000。

1、你們醫院有沒有對你進行了專項培訓,且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服務期限?專
2、如果沒屬有對你進行培訓或者沒有規定服務期限的話,醫院是不能收取培訓費的。
3、就算對你進行了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也不是按照你說的方法計算的,是按照你的服務年限按照比例遞減的。
4、所以,醫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你辭職提前30天即可,也不需他們同意,30天過後,你就可以離開了,醫院不能要求你支付什麼費用,也不能要求賠償。

㈤ 急!我去年以合同的身份進入醫院,今年考取本院編制,當和我一批考來的編制人員報道後培訓好幾天了我才...

醫院這個做法是不合理的。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版人力權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出台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新進人員應公開招聘。2011年11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1、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
2、第四十一條規定:「.....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因此,既然是同批錄用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崗前培訓時,就應該下發通知,通知所有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至於有一些原先已在醫院工作的合同制工作人員有沒有必要再參加培訓那是其次),醫院這個行為不符合錄用程序。

㈥ 培訓期員工工傷如何處理

這個算是工傷的。
工傷認定七種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回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答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上述條款對職工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作了明確規定,但由於法律條文的有限、有條件和相對穩定的特性使得《工傷保險條例》未能窮盡所有工傷性質認定的情形,應結合具體受傷者的實際情況作出認定。本案屬於第七種情況。

㈦ 醫務人員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月。本合同至­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元。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徵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准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台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__________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_____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條件或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剋扣或者無幫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以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解除乙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乙主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不低乙方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七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會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准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㈧ 在醫院崗前培訓兩個月今日辭職的時候醫院說要把這斷時間的補貼還給他們,這樣合理嗎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培訓,員工在勞動期內主動離職是要退還培訓費的
具體要看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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