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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培訓服務

發布時間:2021-02-03 03:39:12

❶ 刑滿釋放人員管理辦法

(一)人員接受制度

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後應及時登記,7天內通知家人及親屬到監獄或勞教所接回。刑釋解教人員回歸後,7天內上門家訪,了解刑釋解教人員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減少脫管、失控現象發生。

(二)請示報告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上級部門對請示的問題要及時研究,盡快予以批復。

(三)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部門對幫教安置對象要逐人建檔。幫教安置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考核鑒定等情況要記入檔案。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起幫教安置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要保證真實、准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虛報和瞞報。

(四)培訓工作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幫教安置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對專業幫教安置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幫教安置工作的質量。

(五)信息報送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加強信息與報送工作,堅持客觀性和實效性的原則,收集、整理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幫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時逐級上報。

❷ 我是一名檢察官,要到監獄給新入監服刑人員和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各上一節法制教育課,有提綱或好的素材提供

法制教育的目的是為了讓他們知法懂法守法,但是針對服刑人員您最好給他們講講法的威回嚴答,震懾他們,現在罪犯太不好管理了!

多講她們的義務,多講他們不遵守監規監紀的後果

對於減刑假釋的程序給他們講講,畢竟這些與他們關系較大

最後給他們敲警鍾,讓他們服從監獄的管理

❸ 服刑期已滿,監獄釋放後沒讓回家,直接送到別的培訓中心,還不讓跟家人聯系,這種情況怎麼辦

這個很好,因為在監獄呆得太久了,已經和社會出現了脫鉤,所以才會進行一系列培訓,這樣可以讓服刑釋放人員更好地適應社會的變化。應該有個時間段,這個可以問有關部門。

❹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有哪些政策

根據《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第二條犯人刑期已經滿了,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由勞動改造機關給以收留安置就業:

1、自願留隊就業、而為勞動改造生產所需要的;

2、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的;

3、在廣人稀地區勞動改造的罪犯,刑期滿了以後需要結合移民就地安家立業的。

第五條犯人刑滿釋放的安置就業辦法:

1、勞動改造較好,有生產技能,為社會生產企業部門所需要的,可鼓勵他自行就業,或在可能條件下由勞動改造機關、勞動部門給以介紹職業。

2、在勞動改造管教隊內安置就業,並且按照他的勞動條件或者技能評定工資。

3、由勞動改造農場劃出部分土地或在勞動改造農場附近劃出一部分土地,組織集體生產,建立新村。

第八條工廠、礦山、企業、工程隊和生產規模較小的勞動改造單位,在犯人刑期已經滿了以後,除了按照第五條兩款所規定的辦法在本單位處理外,如還有無法處理的,由省、市或中央勞動改造機關統一調到被指定的其他勞動改造生產單位或新村安置。

(4)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培訓服務擴展閱讀

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權利

1、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2、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擇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居民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3、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責任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落實。

4、刑釋解教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它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5、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6、刑釋解教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鄉政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7、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歧視刑釋解教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❺ 刑滿釋放人員政策2017

案底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5)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培訓服務擴展閱讀

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

各級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❻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都有那些幫扶政策

《監獄法》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應的政策,可向當地政府部門咨詢。當前我國安置幫教工作的性質、對象、任務及目標:

  1. 我國現行的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特定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持、教育、管理活動。

  2.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五年內、解除勞動教養三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即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3. 安置幫教工作的任務是:對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實現就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創辦經濟實體和基地過渡性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對惡習較深、有重新違法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加強教育管理;重新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懲處。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具體任務是:中央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國家組織、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負責對服刑在教人員、尚未就業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對合格者發放技術等級證書;對參加待業保險的核發失業救濟金。

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部門共同開辦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經濟實體,予以就業前的過渡性安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他經濟實體的刑釋解教人員,免登記、證照和管理等各項行政性收費。


稅務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依法減免所得稅。

銀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小額貸款扶持。

民政部門鼓勵、扶持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興辦的經濟實體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

公安機關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幫助教育工作,特別是那些惡習較深、改造效果較差而具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加強管理。

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心下一代委員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各種社會群團組織要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安置幫教工作。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安置幫教工作,力爭使大多數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增強改過自新的信念和就業能力,在就業、上學和社會救濟等方面不受歧視,實現生活有著落,就業有門路,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❼ 關於刑滿釋放人員經營個體,政府現在有什麼優惠政策,稅收方面有什麼可以減免的急!!!謝謝!!!!

免收三年營業稅
自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兩個《決定》頒布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後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當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專業技術;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好逸惡勞的惡習很深,加上社會上對他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見和歧視,因此,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難,使得他們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為了進一步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將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盡最大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二)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各級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三)更新觀念,適應國家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變化情況,積極探索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新途徑。注意總結新經驗,不斷拓寬渠道,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社會化。要在幫助和引導刑釋解教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的同時,制定並落實積極的政策措施,使他們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或臨時社會救濟。 (四)在社區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應將社區就業作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一個主要渠道。要鼓勵刑釋解教人員在社區服務業的崗位就業,特別是在政府開發的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保障和社區公共管理的就業崗位以及清潔、綠化、公共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上實現就業。
二、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五)監獄、勞教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特別是即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掌握出獄所後基本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常識。要進一步加強對服刑、在教人員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監獄、勞教場所管理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適當減免有關費用。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中辦發[1999]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1、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各市(地)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會同財政、稅務、工商、司法行政機關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年審。經年審合格的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凡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實體的資格,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3、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 (九)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所需的業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年度預算。
三、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責任田和社會保障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❽ 對刑期即將屆滿的服刑罪犯,監獄要切實做好刑滿釋放前的准備工作包括:A.清理罪犯財物 B.做好出監鑒定

這是一道多選題,答案是ABCD.
《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專79號
《監屬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已經2003年6月3日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出監教育:
第五十五條監獄對即將服刑期滿的罪犯,應當集中進行出監教育,時限為三個月。
第五十八條監獄應當根據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考核情況、獎懲情況、心理測驗情況,對其改造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具體評價指標、評估方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監獄應當在罪犯刑滿前一個月,將其在監獄服刑改造的評估意見、刑滿釋放的時間,本人職業技能特長和回歸社會後的擇業意向,以及對地方做好安置幫教工作的建議,填入《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服刑人員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根據監獄法第35、36條有關規定 ,釋放的程序:1、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對其在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做出鑒定。2、辦理戶籍轉移證明。3、發給回家路費,途中伙食費和適當的生活補助費。4、發還罪犯服刑期間監獄為其保管的所有財物。
綜合以上,答案為ABCD

❾ 國家對刑滿釋放的人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釋放和安置內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容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應的政策,可向當地政府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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