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員工培訓期間因考試不合格被辭退,是否要向單位賠償違約金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單位此員工不合格辭退員工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是正式員工的話,那麼因為員工不合格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② 本人是公司正式員工,公司現在進行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予以勸退,這種做法合法嗎
績效考核抄不合格的條件應當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才可以依此理由辭退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③ 員工考試不合格,單位可以辭退嗎
員工考試不合格,單位不可以簡單辭退。
員工考試不合格,並不能等同於不能勝任工作,考回試的內答容也可能與其工作崗位必須無關或者關聯不大。但是員工考試的項目是其工作崗位必備的內容,按照法律規定不合格不可以上崗的,考試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對其在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再培訓依然不合格的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還須案例當中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如考核不合格怎麼辦
如果第二次還沒考及格那你的證就作廢了,所以在考前要好好復習,他主要考安全技術方面的。
⑤ 我司員工在崗前培訓期間,因培訓考試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辦理辭職手續
1、請問來有約定試用源期嗎,有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2、崗前培訓其實就相當於試用期。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發現員工不合格,可以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 已經辦理入職之後由於入職培訓一次考試不合格被公司辭退合法么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行為是違反《勞動局合同法》地專3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屬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並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