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教培人員 > 救助站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培訓課件

救助站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培訓課件

發布時間:2021-01-25 02:43:00

⑴ 國家截止2014年底全國救助站救助流浪人員多少人

關於依法妥善處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指導性意見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保護弱勢群體和對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救助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一些城市流浪乞討現象增多,有的在大陸上向過往車輛行乞,有的向過往行人強討硬要,給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帶來一定影響,社會各界和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注冊的工作生活秩序,公安機關對流浪乞討人員既要堅持救助自願的原則,配合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又要嚴格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根據《救助辦法》和《公安部關於當前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3]52號)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一、積極履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職責。城市公安機關要主動與當地民政等部門聯系,將救助站所處位置、電話號碼、交通路線等內容印製成救助指引卡,下發至各基層單位和派出所。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是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通過發放救助指引卡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在自願接受救助的情況下,應主動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站。防止發生違背被救助人員意願、強行送往救助站的事件。公安民警對被引導、護送的自願求助人員要逐一登記並填寫引導、護送理由,由被引導、護送人簽字後,送往救助站,並辦理有關手續。救助指引卡和登記表由各社區市公安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二、適當限制乞討區域和時間。流浪乞討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公安機關可提請當地政府或由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通告,對流浪乞討的區域和時間予以限制。如可將車站、碼頭、繁華街區、廣場、影劇院、風景區、重要公務和外事活動場所等區域列為限制乞討的區域,由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對發現在禁止區域和限制時間內乞討的,要積極勸離,對經勸離仍不離開的,可採取適當法師將其帶離限制區域後放行。三、依法查處非注冊的乞討行為。對有以下非注冊乞討行為的公安機關要積極依法查處:1、進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在門口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2、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3、在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4、非正常乞討活動遭拒絕後公然侮辱他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5、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乞討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罰款或者警告。6、使用音響器材進行賣唱獻藝式乞討,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7、攔截車輛乞討,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8、占據街巷道路,以坐地寫粉筆字或賣唱獻藝等形式掛牌跪地設攤,妨礙交通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十一項,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四、嚴厲打擊以乞討為掩護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派出所,要緊密結合治安防控體系和社區警務建設,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情況掌握,對結伙流浪乞討的行為,要通過公開和秘密手段,及時開展調查,注意了解掌握是否存在幕後組織和操縱的情況,對其中帶有組織性質的犯罪團伙,要堅決依法打擊;對流浪乞討人員以乞討為掩護進行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的,要從嚴打擊;對組織、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乞討為掩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從重從快打擊幕後組織者和操縱者;對被脅迫參與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及時聯系監護人接回,加強教育和管理,依法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工作。

⑵ 怎樣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解決其基本困難的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遵循自版願、無償、權公開救助的原則。
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並告知理由:
①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救助條件;
②拒不提供個人情況;
③進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顯損傷,但本人拒絕說明。
服務方式及服務內容進站手續:
(1)求助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①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③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④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⑤隨身物品的情況。

⑶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有哪些條件及原則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解決其基本困難的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遵循自願、無償、公開救助的原則。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並告知理由:

①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救助條件;

②拒不提供個人情況;

③進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顯損傷,但本人拒絕說明。

服務方式及服務內容進站手續:

求助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①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③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④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⑤隨身物品的情況。

(3)救助站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培訓課件擴展閱讀: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

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⑷ 南京流浪乞討者救助站在哪

1
南京市
南京市救助管理站025-85567383,南京市堯佳路100號

2
六合區救助回管理站025-57103501,南京市六合區北外街答159號

3
六合區大廠救助管理站025-57055504,南京市大廠太子廈路60-1號

4
浦口區救助管理站025-58872879,南京市浦口東路7-46號

5
江寧區救助管理站025-52705668,南京市江寧區上訪鎮敬老院內

6
溧水縣救助管理站025-57234912,溧水縣棲鳳路300-1號

7
高淳縣救助管理站025-57397818,高淳縣青山茶廠社會福利院內

⑸ 新鄉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在什麼地方

[編輯本段]字釋義的
救濟站「的拼音】jìuzhùzhàn的定義,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員救援收留流浪乞討的需要的基礎上。
[編輯本段]救援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下列救濟的需要提供:(一)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二)符合的基本條件住所;(三)在突然生病站,並及時送醫院救治;(D)(E),以幫助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不返回住所地或者單位運輸成本,提供車費憑據。
[編輯本段]城市生活無著流浪的乞丐措施協助
國務院於2003年6月公布的「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在按照建立的無業遊民和乞丐的救濟站。救援的住房救濟的流浪乞討人員是一個臨時社會的援助措施。「的民間事務部門的人民的政府,由縣級以上無業遊民和乞丐的救濟工作和救濟站的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人員,應告知他們的幫助救助站;包括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也應遵循,護送到救助站。「救助站提供的收件人應保持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救助站應當保護的幫助在車站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的物品安全和維持秩序。 「救助站應當給受助人,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從事生產勞動。」救助站應當說服受助人員返回其地方或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援的住房禁用收件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被給予照顧;識別地址及時通知其親屬或在單位領回;適當的安置無家??可歸者,人民的政府的住所地。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的管理體系,實行規范化管理。」
[編輯本段]救助站救助管理流程
要加強管理的受助人。設立救助對象備案系統,相關信息和文件,幫助員工和受助對象的組織下,及時的文件,建立受助人員學習系統,並以宣傳黨的原則和政策,為他們的客戶,並以提高法律意識受助人員和勤勞意識,建立重大事故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各部門的救助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故和事故的,必須立即升級,不得隱瞞,在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隱瞞不報什麼級別的領導責任的,要追究有關。建立受助人的物業管理制度,作息制度,以及衛生防疫系統,良好的衛生和防疫工作。救助站對受助人的分類管理的方式。有了完整的民事能力實施開放式管理;無民事能力和有限的民事能力的人與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實行監護式的管理,包括未成年人,16歲以下,以發送拯救街兒童中心,對流動性殘疾人和困難的老人照顧自己70多歲的工作人員照顧者應該是男女分開,獨立的成人和未成年人,年輕人和人與殘疾人,老年人生活分開管理,女性收件人人員應負責的女性工作人員的管理,繼續難以界定合格的援助人員,救助站應當予以減免被確認資格的救濟。不符合條件的,終止其援助計劃。救濟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援助的自願終止,終止搶救及時,終止的援助受助期滿無正當理由拒絕離站。收件人站疾病,救助站應當及時醫治。嚴格重症患者,護送到醫院治療指定人民政府在同一水平。治癒救助對象在指定醫院,採取的第一個計費結算的方式後,定期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進行結算。收件人回到永久居住地,住所地或者單位的交通費,旅遊安排,採取公共交通工具(船)憑證,鐵路,公路,水路運輸單位的救濟,以核實分布的位置,站的受助人員到達目的地,交付,成本定期結算送到了救助站,報當地財政部門核銷。無行為能力的受助人誰沒有自己的回家,是負責通知流出民政部門的帶回去救助站。家,無行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對象發送到當地的社會福利機構依賴救助站福利院的補救措施標准撥款,由財政部門。

⑹ 關於處置流浪乞討人員求助警情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於處置流浪乞討人員求助警情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節選)
作者: 發布時間:2014-03-12 查看次數:
0
來源:
1、公安、城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中有違法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人,公安機關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採取處置措施。對有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社區居委會對社區范圍內的流浪乞討人員,應進行教育、勸返工作。
3、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救助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救助工作中的問題,採取積極措施及時安置流浪乞討人員。
4、衛生部門負責接收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和傳染病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救治,醫療費用從各級安排的城鄉特困重大疾病救助資金中解決;公安、城管部門發現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的,應及時通知醫療機構實施救治。
5、市級以上救助站應當設立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負責救助教育流浪兒童。
6、救助站救助的對象: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相關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拒不提供真實情況的(因老年、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的,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救助人員一年內已被同一救助單位救助三次以上的。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說明捕魚救助的理由,並給予書面答復。
7、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高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8、有關部門和救助工作人員在救助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節選自《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1號)、《湖北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⑺ 國家對於流浪老人的政策是怎麼樣的對於流浪老人該怎麼處理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然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的現狀一點都不理想,因此碰到流浪老人盡量在物質上幫助他,精神上不要歧視他,而救助站據我看到有一些的新聞報道裡面相當混亂,年老體弱的可能被欺負,尊重他自己的意願,他要去就去,不去拉倒,應該本著自願原則。或者聯系派出所公安局和他們商量是不是聯系得上家人,可以回家鄉養老;如果聯系不上,或者家人老人雙方不願意,可以申請戶籍所在地的政府補助,如果有戶籍問題,比方說是黑戶口,或是無法確認戶籍,應當想辦法辦理暫住證一類的東西,但本人沒有實際經驗,流浪人員符不符合暫住證辦理條件,這點不是很清楚的樣子,應當去居委會咨詢一下。如果有精神疾病健康疾病等問題,應當交與相關機構收治。

⑻ 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什麼等救助

第一條
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⑼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⑽ 那些被救助站遣送回原籍的流浪乞討人員,政府是怎麼處理的會不會給安排住處或者是工作

據報道來說是有的,更何況我們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所以,住處是一定有的,還有救濟金都有的,工作呢,只要有,肯定也會提供的,要相信共產黨是好的,是希望百姓幸福的,只能去看執行力度了

閱讀全文

與救助站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培訓課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