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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崗位變更告知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2 13:45:15

A. 崗位培訓四步驟

每個公司的培訓步驟是不一樣的。

(1)培訓需求評估。培訓需求評估分為三個層面:組織層專面分析屬、工作狀況層面分析、員工層面分析。
(2)制定與實施培訓計劃。制定培訓計劃包括制定培訓目標、培訓方法、培訓媒體、培訓地點、課程內容簡介、相關案例和各種活動。在完成了培訓計劃的制定後,就可以進行對培訓要解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設置課程,選擇培訓方式、落實培訓人員及地點。
(3)培訓效果評估與轉化。主要包括對課程設計、培訓方式和培訓效果的評估,以及對受訓者回到工作崗位後工作狀況的定期跟蹤反饋,測定受訓者能否明顯改善自己的工作態度與效率,能否將培訓內容轉化為具體的工作績效;對比受訓者在受訓前後的工作情況,建立受訓員工的素質檔案,為下一步培訓做好准備工作。

B. 崗位職責培訓怎麼做

根據崗位說明書上寫的內容培訓就好了。比如工作內容、工作權責等等。

C. 員工想要公司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直接這樣做的話,屬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可能要專按《屬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
可先製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如先讓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下發通知,讓勞動者確認無異議;再調整其崗位,再下發通知,讓勞動者確認無異議;然後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沒有風險了。

D. 勞動合同法第40條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是用人單位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解除內合同的規定。

根據《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勞動定額標准,應當合理,即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用人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用人單位的職業能力,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E. 生產單位的人員在調整崗位多久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調崗馬上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訓;離崗一年以上要接受二、三級安全培訓

F.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兩個都包括的。試用期的就不必說了,試用期過後的,有的是單位里沒有定試用期,版有的是使用期間權因種種原因沒有考核考察出來,有的的因為轉崗調崗,有的是因為生病或者意外或者長期請假回到崗位上班包括心態的不適應、態度的不適應或者技能不適應以後到崗上班等等。

G. 因工作崗位變動不能勝任,咋辦是培訓還是解除勞動合同呢

《勞動法》第來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源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同時,《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也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個前提是經過培訓或調崗。或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工作崗位變動不能勝任,先行培訓或再調崗,不行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留好培訓及調崗相關依據備查(以免得被解除者提起仲裁等的糾紛)。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謝謝!

H. 2、企業對所有新進員工和調整崗位人員安全培訓有何要求

企業對所有新進員工和調崗崗位員工的安全培訓,最主要的要求是把專業的安全知識學到位,然後實施有效的實踐,更好的進行管理。

I.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人員崗位變更告知培訓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J. 因工作崗位變動不能勝任,咋辦是培訓還是解除勞動合同呢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回作」的情況下下單方與勞動者解除答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3)重新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後不能勝任新崗位。只有在滿足這樣的一個前提下,用人單位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主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義務。在適用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准,使勞動者無法完成。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並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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