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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錢給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20 06:14:20

① 求公司管理制度、如績效考核、公司章程之類

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為了自身的建設,經過一定的程序制定製度,是公司管理專的依據屬和准則。公司管理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側重於工作內容、范圍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細則、行政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

② 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用與考核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制度,創新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國家出資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資產隸屬關系和管理許可權,依法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廠長(經理)擔任;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中指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應當在企業章程中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並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企業或者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兼職。經批准兼職的,不得擅自領取兼職報酬。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薪酬及獎懲。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委派的國家出資企業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時,應當將其在重大決策時的表決意見納入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再出資企業中的全資、控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中的企業出資人可以是企業嗎

當然可以是企業,公司法並無禁止條款

④ 關於企業出資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在文庫里搜一下就有了。主要是明確權利義務,把企業應該給員工事前交待的都分條理說清楚。下載一個,根據實際情況做個修改。

⑤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後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負責。條件成熟的,應當委託企業法律顧問的協會組織具體辦理。 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學習和掌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鼓勵具備條件的人員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業;
(二)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四)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 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二)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授予的其他權利。
企業對企業法律顧問就前款第(二)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採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所出資企業反映,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並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 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
(三)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四)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六)指導下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⑥ 二人合夥做生意,用什麼辦法管理財務最好了還有,有沒有必要成立公司,我們各出資十萬.

成立公司

⑦ 開一個造價咨詢公司都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9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二)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三)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四)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五)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六)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七)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八)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九) 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十一)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二)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條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標准如下:

(一)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60%;

(二)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四)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五)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六)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九)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十)暫定期內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十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無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禁止的行為。

⑧ 我和朋友合開一個公司 各出資50萬 然後想寫一份管理制度 和 年底分紅的詳細協議書 謝謝

下面是我公司的合作協議供您參考
*********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戴永青出資設立深圳
市新亞泰勞務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特於2008年9月制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000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 出資額人民幣00萬元(按實際投資金額及前期開支墊資運作或虧損本金計算。,詳細見投資清單及投資賬目明細),占公司股份100%
***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任公司總經理,占公司乾股份00%
工資報酬及補助:
(1)月薪形式,每月工資0000元,
(2)房補000元/月
(3)生活補貼000元/月
*** 負責公司業務工作,任公司副總經理,占公司乾股份17%
工資報酬及補助:
(1)月薪形式,每月工資0000元,
(2)房補000元/月
(3)生活補貼000元/月
第六條 公司利潤分紅: 佔00%分紅, 佔00%分紅, 佔00%分紅,公司通過經營, ***收回實際所有投資後,公司的相關股權,通過辦理股權轉移手續後,按***佔00%,***佔00%,***佔00%,轉為實股東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長或董事會主席;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 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會主席,決定董事會主席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准董事會主席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董事會主席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般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會主席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會主席的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而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4人,
1.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猜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並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2.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特。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董事長和董事會主席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 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主席1人,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資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主席。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主席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多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每季度最後一日為公司的利潤分配及結算日。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 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簽名)

***(簽名)

***(簽名)

⑨ 我國政府對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業務制定了哪些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並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範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准。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許可權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許可權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許可權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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