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教培人員 > 單位繳納培訓費員工怎樣承擔

單位繳納培訓費員工怎樣承擔

發布時間:2021-01-18 22:35:16

A.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安排去培訓,培訓費員工應不應當承擔

您好!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安排去培訓,培訓費由誰支付,法律沒有明確內規定。容大部分單位都是由單位財務支付的,也有少數單位由接受培訓的員工自己支付;還有單位規定,培訓後成績合格的,費用由單位財務支付,考試成績不合格的,由員工自己支付。謝謝閱讀!

B. 單位支付培訓費該繳稅嗎

單位支付培訓費該繳稅需要繳稅。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會涉及繳納的稅費專有教育屬經費,管理費用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繳稅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集體或個人收入按照一定的比率的把一部分所得收入繳納給國家。

C.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是否繳納個稅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不屬於個人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3)單位繳納培訓費員工怎樣承擔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D. 單位要求員工繳納押金和培訓費是否合法

任何招聘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抵押金、服裝費、產品押金、風險金、報名費、培訓專費等行為,都屬屬非法行為。招聘單位培訓本單位的職工,也不準收取培訓費。你可以堅持拒交,或者向招聘單位所在地區舉報,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 事業單位制定文件要求辭職員工賠償培訓費引發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在這方面有何規定了?以下是本人梳理的一些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有效的規章制度所應具備的要件是:一、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即通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過;二、內容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三、經公示即必須要明確告知勞動者。不具備上述三點,即不能認定為有效的規章制度,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不能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國人部發[2003]61號)第十七條規定:「在聘用合同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後,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並按培訓結束後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准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關於賠償培訓費用的問題,此種情況下的培訓是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對於培訓費用問題和培訓費的賠償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因此,參加的培訓是指技術培訓,不是勞動法中所講的一般意義的職業培訓,即不屬於企業對職工進行的普遍性的教育訓練,而是對單個人所進行的專門技術培訓。培訓費用的賠償是以有支付憑證的實際開支為前提的,具體的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事業單位的,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准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F.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能否向員工收取培訓費

現實困惑

孫某大學畢業後應聘到一家科技開發公司,他主要負責公司產品的市場推廣工作。上班兩天後,公司人事部門找他簽合同,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此時,公司要求他繳納5000元的培訓費。由於孫某很滿意這份工作,他毫不猶豫地交了培訓費,公司對他們這批新員工進行了3個月的培訓。可是剛過了半年,公司的經濟效益就出現了大幅下滑的局面,此時又有消息說公司部分股東撤股,一時間人心惶惶,沒過多久,公司就以效益不好為由,終止了與一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其中就包括孫某。更讓孫某難以接受的是,公司拒絕退還當時收取他的5000元培訓費。為此,他多次找到公司索要培訓費,但是公司卻說孫某已接受了培訓,所以培訓費就不予退還。那麼,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能否向員工收取培訓費呢?

律師答疑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可以向員工收取培訓費用。我國《勞動法》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由此可見,給員工提供培訓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當然培訓費用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不能將培訓費作為額外的費用要求員工自己承擔。我國《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錄用職工行為的監督,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應責令用人單位退還勞動者。

本案中,科技開發公司向孫某收取培訓費用,並且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沒有退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孫某可以要求公司退還自己當初繳納的培訓費,如果公司堅決不退的話,孫某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啟事、簡章的審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

三、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錄用職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招工後不能向職工提供正常工作崗位或不能保障職工其他各項勞動權利的,應依法予以糾正;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因此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G. 勞動法-----辭職要交培訓費怎麼辦

1、以合同為准,因為勞動合同才是法律判定的依據。

2、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你未滿一年離職的話是需要支付2000元培訓費的。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7)單位繳納培訓費員工怎樣承擔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H. 關於試用期辭職被要求繳納培訓費的問題

試用期辭職不需要繳納培訓費。

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的出資是特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如發票。

如果試用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行使解除權可不受其約束。

閱讀全文

與單位繳納培訓費員工怎樣承擔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