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有哪些內容
你好,來請具體參考法規源 安監總局令3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希望能幫到您,滿意請採納。
❷ 經營危險品人員需培訓考核哪些證書
1、企業法人必須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書;
2、負責安全內生產管理人員必容須有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書;
3、危險化學品業務人員:
1)、運輸人員從業證;2)、押運員從業證;3)、特殊工作操作證:如(電工、壓力容器、鍋爐、電焊工等)。
具體規定你可參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第3號令)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❸ 危險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什麼基本從業條件
危險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1、本專業基礎知識,學歷應達到大專以上;2、工作經歷應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3、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培訓任職資格證。
❹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什麼時候改成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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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源全資格證書、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安全資格證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核發的安全資格證書在全國同類型的生產經營單位中通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簡稱CSE。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❺ 化學危險品生產經驗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在哪裡培訓
這個培訓地點是不固定的。
需要關注當地安監部門的網站,每年都會進行證書考版試和繼續教育權考核,在當地安監部門網站上會給出具體的考試和繼續教育的時間和地點。從上面可以得知具體的培訓時間和地點。如果是第一次考證的話,培訓都是現場培訓,一般培訓地點和考試地點都由參考人員最多的大型企業來提供,或者是由某所職業學校提供。如果是繼續教育培訓的話,一般都是在網路上面進行培訓,學習完規定的課時,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網路考試就可以了。
❻ 危險化學品企業專職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員配備標准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第二章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置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於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三、安監總局令11號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四〔2010〕169號)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人員。企業要設置配備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業不少於從業人員3‰、其他企業不少於2‰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企業,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具備勝任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同時享受相當類別管理崗位的待遇。
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合格證書 在哪裡考
去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問一下。不同的地方做法是不一樣的。有可能是安監部門自己組織考試,也可以到相關的安全技術培訓學校學習,然後安監部門發證。
❽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的相關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的規定
主要負責內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容員:
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
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危化品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證書兩年審一次。
❾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管理人員是否要求持證上崗提供相關規定,謝謝!
1、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2、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❿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
1、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2、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10)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