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暑期教師外地培訓晚回來幾天是否違規,晚回來幾天的費用為自費
正常學校安排的教師外出培訓活動肯定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因為培訓是在暑假,培訓活動之外的時間教師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所以,培訓結束後老師好可以選擇馬上返回,如果培訓地有好玩的項目,也可以自己安排其它活動。但是學校只負責培訓期間的費用,培訓時間以外的費用必須自理。
『貳』 老師又是黨員有課不上卻離開崗位外出做生意賺錢承擔什麼後果
這位老師是黨員,有課不上,離開崗位外出做生意賺錢,有這幾條後果一定很嚴重,必須讓版這位老師做選擇,要權么繼續當老師,要麼辭掉老師的職業去做生意,二選一,不能這邊課不上那邊又去做生意,帶來很不好的影響,應該給予一定的處分。
『叄』 教師外出培訓,就不能年底評優了嗎
不過教師外出培訓的話,如果他的成績比較好的話,是可以年底評優的。
『肆』 教師外出培訓什麼形式效果好
我經常出去參加各種類型的培訓會、觀摩交流~
個人感覺能學到東西的還是互動交流+實地考察~
那種聽報告啊、座談啊,會一開就是三四天,純是無稽之談~
如果你是局領導可以考慮讓外出培訓的人回來做個二次培訓,這樣能確保外出學習的教師真正的是去學東西~
如果你是教師被派出去培訓,那完全是看自己了,想學東西肯定會認真學習~
『伍』 教師外出培訓期間在外受傷,屬於工傷嗎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內,因工作原因受容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陸』 教師外出幫助工作算不算教齡
教師外出學習算不算教齡跟本人任教年限、享受什麼待遇無關,主要是看這個外出內學習是什麼容性質。如果是由任職學校公派外出參加脫產或半脫產的業務學習,是算教齡的。如果是教師辦理停職或請長假自行外出學習,則不算教齡。
『柒』 青年教師為什麼不願外出學習培訓
如果有外出學習培訓的機會,青年教師應該積極參加,這樣才能有更好的發展前途,如果不願意參加,只能說目光不夠遠大。
『捌』 教師被借調時能享受外出學習嗎
我國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四)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范圍內的具體體現。《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五)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六)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以上是我們對教師權利的認識,除此以外,還有教師義務:
(一)遵紀守法
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四)愛護尊重學生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項可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履行本項義務是有特定范圍的。教師應當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指教師有義務制止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至於批評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主要是指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
(六)提高業務水平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業務水平」。
『玖』 教育局不允許教師在外兼職,但是教育機構為什麼沒有採取相應措施,大量教師上班時間仍外出培訓學校代課
教育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當然不會採取措施了,教師上班時間去授課為了賺外快,在培訓機構上班比在學校賺的多太多了 希望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