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當醫務人員到達急救現場時,要首先觀察周圍環境是否安全,這符合《執業醫師法》中的那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
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
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
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
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
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
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
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
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
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
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
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
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
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
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
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
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
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
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
、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
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
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
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
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
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
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
標准,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
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
,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
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
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
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
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
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
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規定報告的。
(十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
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並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要求
衛醫發[1999]第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已於1999年5月1日實施。貫徹《執業醫師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關政策也已制定頒布,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醫師資格認定及執業注冊和醫師資格考試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為切實做好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各項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執業醫師法》實施的重要性、嚴肅性和緊迫性,將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工作作為建設法制化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抓緊、抓好、抓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協調統一,確保《執業醫師法》的順利實施。
二、在貫徹實施《執業醫師法》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行政。對於各種違法、違紀、舞弊、出具偽證、失職等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追究責任,絕不姑息,維護法律的尊嚴。
要把實施《執業醫師法》與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緊密結合。清理整頓醫療機構和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對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一律不得按醫療機構對其人員進行醫師執業注冊。
三、要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嚴格掌握政策和標准,認真、嚴謹、細致地做好申請醫師資格、執業注冊和報考材料的審核和認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時將實施工作的進展情況、意見和建議報我部、局。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總後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部直屬有關單位,部內各司局
衛生部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印發[2]
❷ 急診的醫務人員和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哪個比較累
如果你想過舒服日子,那恐怕這兩個選擇沒有一個會讓你滿意…前者在院內工作,至少內還有個基容本固定的地方,但是相比其他的科室不管在工作壓力和強度上都要大得多,在急診你一直會忙碌不停,而且永遠都不會知道下一個會面對的是什麼樣的病人,因此這也是一個特別容易出現突發醫患矛盾的部門(說白了就是容易被打被罵)。對於急救中心來說還有一點更為辛苦的是目前國內很多院前急救機構都還沒有單獨的擔架員,因此急救醫生護士和司機都還要參與搬運病人,搞不好還是從沒電梯的樓梯上搬下來。急救出診能夠攜帶的器材和葯物容易也是自己攜帶的,所以這一行還得有相當好的體力。至於工作壓力和強度,院前急救也不會比院內的小;而且作為與病人和家屬接觸的第一線,他們事實上也很容易遭遇來自某些情緒激動的家屬的沖突。
❸ 120急救不願送病人就醫怎麼辦對這樣的醫務人員有辦法追究責任嗎
為什麼?這是他的職責,又有收入,先問明白了。
❹ 迅速造句收到急救通知後,醫務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展開救援工作。
小偷搶了錢包後,迅速逃離了現場。
接到上級通知後,學校迅速關上了學校的大門。
❺ 3、簡述急診科義務人員的道德要求。
您好,
1、什麼是醫務人員的執業醫療義務?
醫務人員醫療義務的產生基於醫療會合同的成立和有關醫療法律法規。由於醫療服務關系的成立是一種醫療合同的關系,因此醫務人員應當代表醫療機構為就醫者提供醫療服務,即履行醫療義務,履行合同的規定與義務。在醫療法律、法規中也有關於執業醫療義務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治療。
醫務人員日常醫療服務行為中的執業醫療義務只有在醫療合同成立及其有效期間才是有效的。如患者住院治療出院後,還需要繼續門診治療、隨診觀察或進行康復治療等,則這種執業醫療義務仍然繼續存在。
醫務人員的執業醫療義務是最主要的義務,醫務人員的其他義務都是基於這項義務產生的,例如,緊急搶救義務、轉診轉醫義務等。如果醫務人員的這項義務消失,那麼其他義務也隨之消失。醫務人員的醫療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親自坐診問診的義務
患者進入醫療機構選擇科室與掛號,表明醫療合同的成立。現在醫院門診分為一般門診和專家門診。一般門診是醫療機構安排工作後,臨床醫師按照規定履行義務。但專家門診對於患者來說,更具有明確的指向性,現在這些指向性發展為患者選醫制度、患者選擇醫療小組制度等。這些指向性的掛號都是醫療機構向患者特別介紹和推薦,並得到患者的信任所產生的結果。因此無論是一般門診還是患者選醫師等,醫務人員均應履行這種合同義務,親自坐堂對患者問診、檢查、診斷。而不能採用假冒名醫之名等手段欺騙就醫者。
二、作出診斷的義務
診斷包括初步診斷是醫師在經過對患者的問診、檢查後,對患者的健康狀況作出的醫學專業判斷。因此,在這項義務的履行中,應做到:
(一)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難程度,作出會診或轉科的判斷。
(二)根據患者的檢查結果,獨自作出初步診斷和治療方案。
(三)根據本院的治療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難程度,作出轉院的判斷,並在轉院前和轉院過程中堅持對症治療。
三、實施治療措施的義務
本義務是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狀態或維持健康的主要手段。但這項義務並不是醫務人員可以單方面決定或實施的,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該項義務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針對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療方案,或診斷性治療方案。
(二)實施治療方案。在實施方案前應充分向患者解釋治療方案葯物、手術的選擇與利弊特點、以及患者必須高度注意的問題。在獲取患者同意後,交護理人員執行並叮囑注意事項。
(三)隨時調整治療方案。根據患者實施治療出現的特殊情況與治療效果,及時調整方案,將醫療損害降至最小程度。
2、什麼是醫務人員不加重患者病情義務?
不加重患者病情義務,是指醫方不能因治療護理問題使患者病情加重。否則,不僅有悖患者就醫治病的意願,損害了患者的利益,也違背醫療機構治病救人的宗旨,損害了組織的名譽和形象。
但認定醫療機構違反該義務不能僅憑治療結果進行評判,而應嚴格區分兩個關系:一是正常的治療行為與治療無效的關系。如果醫方採取的醫療措施符合常規,但由於患者疾病本身的不可救治性所導致的自然轉歸,醫方可免除責任。二是正常的治療行為與難以避免的並發症的關系。難以避免的並發症屬醫療風險,一般來說應由患者負擔,而不應由醫療機構負擔。只要醫方操作正當,對並發症採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而仍不能避免,則醫方不承擔責任。在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發生這種情形,而醫療機構又不能證明患者病情的加重系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並發症時,就能用過錯推定的形式推定醫療機構在對患者的治療過程中存在哪些過錯,進而責令其承擔責任。
3、什麼是醫務人員為取得患者有效承諾的說明告知義務?
為取得患者有效承諾的說明告知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對患者實施醫療法律行為之前,為徵得患者有效同意,而對該醫療法律行為有關事項進行說明告知的義務。其對象是醫療過程中具有嚴重侵襲後果的行為,即該醫療法律行為可能帶來危及生命、損害身體機能及對身體外觀發生重大改變等後果時,醫師對患者就該醫療法律行為的侵襲范圍、程度以及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等進行具體的說明告知。一般醫療過程中常常實施的沒有嚴重侵襲後果的醫療法律行為,可不作說明告知,如對症狀較輕的疾病的檢查、注射和用葯等。
在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時,醫務人員一定要注意說明告知針對的對象,合法的說明告知對象包括:
一、法定代理人
按照《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4條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患者,醫務人員實施說明告知的對象應為其雙親;對於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醫務人員實施說明告知的對象是其配偶、雙親、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
二、委託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醫療服務中,常有患者通過口頭委託的形式委託所在單位幫助代理行使決定權。例如,請單位領導在手術單上簽名,請單位領導了解病情等;
三、成年患者本人
按照《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年滿18周歲、神志清醒的患者,以及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
醫務人員在履行說明告知義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應過分強調對患者家屬的說明告知義務,輕視對患者本人的說明告知義務。
(二)醫務人員應為患者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
目前的說明告知通常較為簡單,有的只是只言片語,或者盡量從最危險的結果立場告知患者和家屬,這就形成了一種恐嚇型告知。這些告知都明顯影響了患者對疾病的正確認識,從而損害了患者的認識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斷能力,致使患者對醫務人員產生依賴心理,對於醫務人員來說,這種情況是極其危險的,同時也是導致醫療糾紛的潛在因素,一旦患者對於治療結果不滿意,將會把責任全部推向醫療方。
(三)履行說明告知義務不可忽視履行法定程序。
目前的說明告知往往是口頭的。除手術之外,進行侵襲性檢查、診斷活動、探查手術中發現術前討論未預想到的疾病情況、開具特殊葯品和進行實驗性、教學性診療活動等情況時,一般缺乏全面、正確的告知,也缺乏能夠成為有效法律證據的告知文書。在管理制度方面,我國至今尚缺乏符合國際化要求的、統一標準的醫學檢查、診斷、手術、治療的告知文書樣式。但由於情況緊急、患者家屬的文化素質和理解能力可能較差,以及醫生口頭提供的情況可能缺乏真實性、准確性等因素,口頭告知經常受到質疑。特別是口頭告知後缺乏文字性材料、補充記錄說明告知以及患者的簽字證實,都將成為導致醫療糾紛的隱患。
(四)目前的手術告知往往是形式上的告知,並沒有將手術中發生的一些問題如實告訴患者,尤其一些醫師還極力將手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掩飾起來。
(五)醫務人員應以通俗的語言詳細解答患者的病情信息,告知疾病發展的規律,可能出現的預後情況及意外情況。
(六)醫務人員應客觀向患者告知病情,而非掩飾或誇大地告知。
(七)對於治療和方法,醫務人員應如實告知葯物治療的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及葯物治療效果等。
為充分保護患者的知情權,醫療單位及醫務人員應當忠實地履行如下說明告知義務:
(一)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告知病情和診斷計劃、方案,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二)詳細向患者告知在診療過程中其應當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三)詳細向患者介紹醫院規章制度中與患者權益相關的內部;
(四)如實回答患者就其疾病的治療方法的利弊、臨床轉歸、預後等方面的咨詢;
(五)詳細告知病員出院後應注意的事項及院外治療的方法、復診時間和需攜帶的資料;
(六)如實告知不能為病員提供約定醫療服務的原因;
(七)詳細介紹葯品的服用方法及醫療器械的使用方法;
(八)如實告知診療措施和葯物的毒副作用;
(九)如實告知病員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並發症和意外情況,以及可以採取的預防、避免和補救的措施,術後的並發症及後遺症及預防、避免和補救的方法;
(十)如實告知患者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選擇某種治療方式的理由;
(十一)在實施新的實驗性臨床醫療方法時,應如實告知該種方法的理論依據、成熟程度、風險幾率、其他臨床實驗的結果等信息;
(十二)詳細告知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誤服和失效。
醫療服務的告知義務是指那些可能對就醫者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影響的醫療行為,如手術、放射療法、化學療法、激光療法以及某些療效尚未得到驗證的葯物療法帶來的危險,在實施前,醫師應當向就醫者進行全面、真實、有效的說明,在此基礎上取得就醫者的承諾。在實踐中,不能過分擴大告知義務的范圍,否則會使醫師事事「請示」,限制了醫師的積極性,使醫療進程煩瑣、效率低下,事實上對就醫者也不利。因此,對下列情形可以作為例外,免除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
(一)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傳統醫療、常規性醫療的固有危險,如感冒葯服用後有嗜睡等副作用;
(二)病員自願放棄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
(三)由於病員的體質特殊,無法預測病情變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導致的各種危害後果,因其難以預料,所以不必告知。如患者對無過敏試驗要求或未註明、報道有過敏副作用的葯物過敏,發生過敏反應,即屬於患者體質特殊,事先無法預料,自不必告知;
(四)情況緊急,為搶救病員而無法先行告知;
(五)醫療行為的危險性極其輕微,而且發生的可能性極小,沒有告知的必要;
(六)病員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狀而不必說明告知;
(七)根據醫療目的,作出說明告知對病員不利的,如患者患有癌症,從穩定其情緒以利於治療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實情,但仍應告知其家屬;
(八)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如法律規定的結核病防治、性病治療、預防接種等強制治療措施。
除了上述義務外,醫療學位服務人員還負的提供人道主義醫療服務的義務,好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學位及醫務人員必須服從有關行政部門的調遣。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疫情、食物中毒、涉嫌傷害身體或非正常死亡,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❻ 開車人發生車禍,打手機叫120急救,另一人幫忙接過手機給醫務人員說明地點,剩人不備拿走手機怎樣定性
好人還是多的,幫忙打手機,說明這人品質差不了,乘人不備拿走手機,我估計只是一個誤會,用不了多久,這人聯繫上你,就會把手機歸還的,千萬不要去冤枉一個好人。
❼ 中國最權威的急救培訓有哪些
各個地區的急救中心的初級救護員課程、紅十字會救護員課程;
美國心臟協會(AHA) HeartSaver(針對普通大眾)、BLS、ACLS(針對醫務人員);
國際野外醫療課程(WFA、WAFA、WFR)
❽ 醫務人員需不需要考急救證
如果你指的急救證是紅會的急救證的話,醫護人員一般是沒有必要考的。版因為其中所包含的考核內容權都早已包含在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范圍之中。除非是因工作需要等要進一步考國際通用的諸如基礎生命支持(BLS)或高級生命支持(ALS)這一類的證書,否則一般是沒有這個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