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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自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
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
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
開辦煤礦企業審批辦法一一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煤炭行政處罰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
礦山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員培訓考核辦法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
煤礦安全規程(摘要)
C. 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教材的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教材
作者:鄔燕雲 主編
出 版 社:企業管理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6-9-1
版次:1頁數:359
字數:400000
印刷時間:2006-9-1
開本:
紙張:膠版紙
印次:
I S B N:9787801975409
包裝:平裝
D.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及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2003年發布第5號令
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煤礦礦長須經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三條 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煤礦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四條 礦井應有及時填繪的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圖紙資料。
采、掘工作面應有作業規程。
第五條 礦井應有至少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並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0米。
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於通行的安全出口,並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第六條 礦井在用巷道凈斷面應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
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不得低於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於1.8米,回採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於1.6米。
第七條 採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因煤層賦存條件限制確實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的,必須制定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礦井每年必須經過瓦斯等級鑒定。礦井各煤層應有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第九條 礦井應當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採掘工作面的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並有滿足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
生產水平和采區應當實行分區通風,礦井、采區和採掘工作面通風設施應當齊全可靠,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
第十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有瓦斯抽放措施,並裝備安全監控系統。
高瓦斯掘進工作面採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開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應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
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應當定期進行校驗。
第十二條 礦井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防排水系統和火災防治措施及設施。
第十三條 礦井應當保證雙迴路電源線路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設置滿足要求的備用電源。
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應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屬於煤礦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第十四條 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並裝設齊全的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並裝設防墜裝置。斜井運送人員應當使用專用人車,並裝設防跑車裝置。
第十五條 礦井應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統,保持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通信暢通。
第十六條 煤礦井下爆破,須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
爆破工作應當由專職爆破工擔任,並嚴格執行裝葯前、放炮前、放炮後瓦斯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礦井實行入井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十八條 煤礦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煤礦,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 煤礦應當加強粉塵的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同時廢止。
E. 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教材的目錄
第一章 法的基本知識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刑法簡介
第五章 安全生產法
第六章 礦山安全法
第七章 勞動法
第八章 職業病防治法
第九章 消防法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章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十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三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四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十五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F.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案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回採取相應的答事
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辭海》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為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形成良好勞動環境和工作秩序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
《中國大網路全書》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旨在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後者將安全生產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項方針、原則和要求,前者則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根據現代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上述解釋只表述了一個方面,都不夠全面。
概括地說,安全生產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
G. 我想有關煤炭圖書的"新版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技術標准全編"書籍,請問哪裡有啊,知道的請幫下忙,謝謝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王延版飛主編權]-
http://www.bzfxw.com/soft/sort011/MeiTan/165173618.html
H. 煤礦新工人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內容
1.享有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有權要求煤礦企業提供企業的版安全生產情況和了解作權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事故隱患、防範措施及應急方法。
2.享有煤礦企業依法提供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煤礦企業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訓時,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3.有權抵制違章指揮和拒絕冒險作業,有權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作業場所,並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6.有愛護生產設備、設施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義務。
7.有及時報告險情、參加搶險救災的義務。
8.因工受到傷害時,有依法要求企業進行賠償、並享受工傷和社會保險的權利。
9.發現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生產行為時,以及因監督、制止違規生產行為受到打擊報復和迫害時,可向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會組織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