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需要年檢嘛
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是不需要年檢的。
根據《特種行業管理條專例》第七條 從事特種行業屬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1)醫院治安保衛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依據《特種行業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經貿)、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類特種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② 哪條法律規定酒店訪客的時間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第六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四)建立旅客會客驗證登記制度;在客房會客時間不得超過23時。
完整條例為,第六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一)大中型旅館要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小型旅館要設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二)建立健全門衛、值班、情況報告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須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按公安機關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並發給旅客住宿證明。登記材料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滿3年後,交當地公安機關統一處理。
(四)建立旅客會客驗證登記制度;在客房會客時間不得超過23時。
(五)服務台晝夜有人值班;客房區不設服務台的樓層,晝夜有人值班巡查。
(六)設置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保險箱、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當面驗清,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公共區域內臨時存放團體旅客的行李應加蓋行李罩,並有人看守。
(七)客房床櫃,應保證室內行走方便,不得自行增設床位。
(八)不得用色相招徠旅客;不得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不得縱容、包庇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
(九)安置旅客住宿,除直系親屬外,應以男女分別安置為原則。
(十)妥善保管旅客遺留的財物,並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應登記造冊,送交當地公安機關。對旅客遺棄的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館保衛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十一)附設宴會廳、舞廳、歌廳、游泳池、健身房、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應設立衣帽間,並有專人維護秩序。公共娛樂場所、商業區與客房區之間應分隔開;無法分隔開的,應在連接客房區的通道外設專人管理。
(十二)對旅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
(十三)在旅館內舉辦展覽、展銷、文藝、體育等活動,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十四)對旅客進行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的宣傳教育。
(十五)遵守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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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會客登記制度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少於30日的。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③ 民宿短租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手續如下:
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夥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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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