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知道 上海海員培訓機構。 都有哪些。
我就是海員,休假在,海員是一個特種職業,工資是高,但比較寂寞,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的,這個關繫到以後的前程,多跟家人商量商量。
在學校裡面學習完以後學校會給你發一個學業結業證書,俗稱「白皮」,這個時候船員就進入了一個見習期,實習完以後有一個實習證明,有這兩個證件就可以注冊你的從業資格證書了,每年要年審。
一般船靠港了以後都有海關檢查的,若船上的船員要是沒有相關的證件或證件是虛假的,當地海關是要扣船的。
現在想找學習海員的機構就兩種渠道,第一就是通過參加民營船務公司參加委培,這點並沒有什麼不好,有海事局頒發的乙類資質的船務公司才是正規的船務公司,但很少,大多數都是濫竽充數的,而且很難分辨,公司要找的不好,對你以後就有很大的麻煩。因為這涉及到你以後的考證,換證,實習,上崗的,要是公司不正規,你錢交了讀到一半公司出問題了你怎麼辦,誰又來為你以後換證,實習和上船負責,就算再找家公司,又要走不少冤枉路,花不少冤枉錢。
第二就是在學校裡面參加相關的學習,這種方式穩妥是穩妥,但換證實習和就業卻是個大麻煩,因為學校的職責就是利用他學校所具備的教室,教師和實操場地的資源讓你順利完成學業,學校是不管就業的,畢業了以後學校無非是把船務公司多找幾家來,開個招聘會,但學生簽公司是要交錢的,而且交的錢還不少,最重要的是學生因為沒上過船,不知道哪家公司好,哪家公司不好。猶猶豫豫的很耽誤時間,現在又大把大把的畢業生找實習的船一找就是一年半載的,高級海員的工資每個月的收入最低都是一萬,耽誤個一年你算算這個損失又由誰來承擔。
所以,如果你真的下定決心要報海員的話,建議你到政府機關報名,穩妥些,別的不談,出了問題你能找的到人這是第一,第二就是總會有人出來幫你解決問題的,這才是最重要的。
㈡ 海員培訓機構有哪些
培訓機構是有海事局承認的具有培訓海員資質的學校而不是公司。這個寫聯系方式會被網路屏蔽掉的,你可以上網路搜下滄州,濰坊,青島等這些城市關於海員培訓就可以了。
㈢ 船員水手那裡有培訓的啊,要什麼條件嗎
在船上的工作部門分為甲板部、輪機部和服務部,職務分別有船長,甲板部有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輪機部有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值班機工,服務部有管事、大廚、二廚、服務生。
不同的職務有不同的要求。若您沒有從事船上工作的經歷,也沒有接受過相關的航海職業教育和培訓,那麼可以從事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和服務部門的職務。
若您是想做一名水手,首先要參加值班水手適任培訓。
申請值班水手適任培訓必須符合3個條件:
年齡不小於18周歲,不大於45周歲;
身體健康,符合海員的基本條件;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完成培訓,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考試、評估合格後,您要帶值班水手培訓證明和專業培訓證書及其影印件、服務簿申請表、白底彩色兩寸免冠相片以及身份證復印件到海事局船員管理部門辦理船員服務簿。
如果您申請的是無限航區值班水手,需要由所簽的航運公司為您辦理海員證。然後聯系單位上船見習,見習6個月期滿後持相關證件到海事局船員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值班水手適任證書。
拿到適任證書以後就可以在船上從事值班水手工作了。如果想要申請成為高級船員,需要參加相關的專業培訓,並考取專業資格證書。
中國現有海員教育和培訓機構85個,其中,本科航海院校12所,專科航海院校14所,中專12所,其他教育和培訓機構47個。
目前,我國培養水上專業技術人才的本科院校有: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武漢理工大學、集美大學、寧波大學、廣東海洋大學、大連水產學院、天津理工大學、重慶交通大學、煙台大學、山東交通學院和浙江海洋學院等
航海院校學生畢業時,或者普通船員申請成為高級船員時,需要參加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全國統一考試。除了我們簡稱為考大證以外,駕駛專業畢業生還須通過考試,獲得下列證書:一是G證,即GMDSS(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證書;二是「四小證」,即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級消防;三是「二小證」,即雷達標繪、ARPA操作。輪機專業畢業生還須和駕駛專業畢業生一樣考「四小證」。
㈣ 申辦船員培訓中心的流程
關於船員培訓合格證辦理事宜的通知
各船員教育培訓機構:
上海海事局從2007年7月開始試運行日常培訓開班網上申報業務,9月1日正式全部推廣應用。目前,網上申報系統運行穩定,審核信息反饋及時,方便了船員、航運企業、培訓機構查詢,提高了工作效率。為了更好的推進網上申報,理順考試辦證各環節操作流程,特將有關船員培訓合格證辦理事宜說明如下:
一、考試學員名單的報送
日常船員培訓開班,在完成開班申請書的申報和學員信息的申報後,在每次考試時需向主考人員遞交本次培訓班的學員名單供主考老師核對身份。學員名單採用網上電子申報列印的學員名單格式(從業務查詢-培訓成績查詢-列印學員成績單),不再接收其他格式的名單。如學員申報後有變動,需向船員考試中心書面說明變動情況在批准後方可變動。補考人員可提供excel表格或者word表格,表格樣式同初考學員名單,如每次參加補考的學員超過三人請於考試前一個工作日與考試中心聯系,告知補考科目和人數。
二、培訓合格證辦理
培訓開班項目所有科目考試結束後,船員考試中心工作人員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成績的評判登記和核對工作。
1、專業、特殊培訓合格證辦理
初考學員,培訓機構在船員考試中心成績核對後,列印學員考試成績和辦證工作單。辦證工作單中只列出成績通過可以辦證的人員,並提供了照片粘貼張。各培訓機構將從網上電子申報系統中列印的學員成績單、辦證工作單和照片粘貼張(需要遞交照片的培訓項目)一起遞交至政務大廳申請辦證。辦證時限從受理當日起15個工作日發放證書。
補考人員成績由培訓機構到船員考試中心領取或到上海海事局網站查詢成績列印成績記錄,和辦證工作單、照片一起遞交至政務大廳申請辦證(補考的辦證工作單自行列印)。
2、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培訓合格證辦理
值班水手和值班機工培訓項目在考試成績核對後,由各培訓機構對考試全部通過的學員製作合格證,培訓機構需將合格證和對應的考試成績單、合格證製作清單送至船員考試中心審核。每次補考成績請到船員考試中心領取成績單。
如遇網上電子申報系統異常無法列印各類表格,請及時與船員考試中心聯系。
㈤ 申辦船員培訓中心的流程需要什麼資質
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出書面申請,承辦處室是船回員答管理處。同時將申請材料抄送當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
具體條件要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0號)的附件。該文件可在交通運輸部網站查閱,索引號是2009-00137。
㈥ 船員培訓機構的單位資質指什麼
海事局發證機構 根據培訓機構的老師能力 學歷 水平
和 培訓機構硬體設備
簡單說 軟體 硬體設備的綜合審定 合格後 會辦法一個認可的證書的 可以為海事局培訓船員
㈦ 海員培訓老師需要什麼資格
學歷抄
適任證書
海上資歷襲
業內叫雙師
很多院校開始招募滿足上述要求的高級船員
目的就是充實師資
擴招
然而原來的講師很多沒有適任證書或者適任證書早就失效了
新晉的船員講師
會被安排在教學一線
用以補貼那些未與時俱進的講師和高層
教育最大的問題就是去行政化
㈧ 請問 這里有誰是船員培訓學校的老師呢 我想問一下 大學畢業生到這樣的學校當老師需要什麼樣的硬性條件呢
需要教師資格證,最好還有專業的證書,有的學校要求有實際跑船經驗,有的甚至會定期安排跑下船的,所以最好是有實際經驗!
㈨ 船員培訓制度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這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發布單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發布部門:交通部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的職業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經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船員培訓及其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培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港務監督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及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其職責范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條 船員應根據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和擔任的職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標准,在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中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規則規定的船員培訓的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六條 船員培訓種類有:
(一)適任證書考前培訓:
1、船長、駕駛員考前培訓;
2、輪機長、輪機員考前培訓;
3、船舶無線電通信人員考前培訓;
4、組成值班的水手、機工適任培訓。
除非另有規定,一般由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自願參加考前培訓。
(二)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特殊培訓:
1、散裝液體貨船船員特殊培訓;
2、客船及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3、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4、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5、船舶裝載散裝固體或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在特定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特殊培訓。
(三)船員專業培訓: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3、船舶高級消防培訓;
4、精通急救和船上醫護培訓;
5、雷達操作和模擬器培訓;
6、船舶操縱模擬器培訓;
7、船舶輪機模擬器培訓。
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專業培訓。
(四)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即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和申請散裝液貨船、客船、滾裝客船、客速船等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船員保持其適任能力的培訓。
(五)船上培訓:即初次申請船長、大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三管輪、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者,為達到規定的適任標准,在船上有資格的人員指導下完成的技能訓練。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系指從事本規則第六條列明的各項船員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院校。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培訓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開展培訓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質量標准體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條 籌備船員培訓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級管理機關;
(二)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培訓設施、設備、場所、器材的情況;
(四)每一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船上服務資歷、所持船員證書、教學經歷、對培訓綱要的熟悉程度等情況;
(五)有關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六)內部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質量標准體系;
(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如同意,可指定有關港務監督對培訓籌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的機構籌備就緒後,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遞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備工作總結、本規則第九條列明的事項的說明以及培訓條件不足事項的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經現場驗收,作出驗收報告報主管機關。驗收報告應對申請培訓的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船員培訓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審核驗收報告,於收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和有關港務監督。如批准,則向申請培訓的機構簽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許可證》系指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載明船員培訓機構具備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資格的證明文件。
《許可證》分正式和臨時兩種。臨時《許可證》僅用於培訓機構在其質量體系試運行期間所開展的船員培訓。
第十五條 《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級管理機關);
(二)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規模和地點;
(三)負責相應船員培訓監督管理的港務監督;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時,製作正本一份簽發給培訓機構,同時製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機關和有關港務監督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第十五條(一)款內容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需增加船員培訓項目或規模的,按本規則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培訓的實施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每期船員培訓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經核準的培訓計劃和綱要開展培訓;
(二)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擔任培訓任務的教員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四)培訓機構應按《許可證》規定的培訓項目、規模、地點開展船員培訓;
(五)滿足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培訓機構不能符合上述一項或幾項要求開展培訓,影響培訓質量的,有關港務監督對該期培訓不予認可,不受理考試和評估,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始前,應向有關港務監督遞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四)學員名冊和學員填具的《船員培訓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港務監督接到上述報告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有關培訓機構是否同意開始培訓。如同意,港務監督應將考試、評估計劃和審核情況反饋給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符合本條規定並得到港務監督的認可:
(一)符合規定學歷、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或已接受相應的教學培訓和指導;
(二)與受訓學員的資格相當,並具備相應的海上經歷;
(三)具備完全勝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種類和級別的培訓的能力;
(四)對相應的培訓綱要、目的、要求、評估方法、評估標准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范有足夠的熟悉和正確的認識。
從事模擬器培訓的教員應接受過相應的模擬器教學技術指導、具備相應的真實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勝任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遵守主管機關、港務監督和培訓機構的有關培訓、考試、評估的規定。凡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時數四分之三的學員,即失去參加考試、評估和申請發證的資格,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應保證模擬器符合STCW
78/95公約附則1/12、《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第A-I/12節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相應模擬功能和性能標准,並且:
(一)適合於所選定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二)能模擬有關船上設備的操作特性,包括設備特點、局限性和可能產生的誤差,達到培訓目標所要求的真實水平;
(三)具有足夠的行為真實性,使學員獲得培訓目標所要求的有關技能;
(四)能提供一個可控制的操作環境,能夠模擬各種可能的情況,包括與培訓目標有關的緊急、危險、失常狀態;
(五)備有一個能使學員、教員、設備、模擬的環境溝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介面;
(六)適合於評估目標,具有可由教員、評估人員監控、記錄、評估訓練情況的功能。
用於船員培訓的模擬器,應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的認可。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制定全面、適當的模擬器培訓計劃和程序,並選定具體的、盡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實踐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培訓機構在確定模擬器培訓程序、目標和任務時,除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提及的規定外,還應充分考慮STCW規則第B-I/12節的指南。
第二十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在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業的同時,使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船上培訓計劃、程序、規范和實施方案,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並經認可,保證《船上培訓記錄簿》內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船公司應將學員名冊和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名單及資歷報送有關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結束後,應至少就以下內容進行總結:
(一)培訓綱要、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學員參加培訓和通過考試、評估的情況。
(三)教員教學的情況。
(四)培訓設備使用、維護和培訓器材消耗增補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訓的考試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港務監督對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二)、(三)和(四)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進行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五)款規定的船上培訓的學員,由有關船舶的船長負責評估,並經船員所在的公司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就本規則而言,考試即書面考試,測驗學員經過培訓所掌握的知識水平;評估即實際操作考試,檢驗學員經過訓練所達到的技能水平。
考試採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等方式,評估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器測驗、口試、聽力測驗、計算機輔助測驗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員經考試、評估合格,符合規定的見習要求後,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培訓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船上服務資歷或與之相當的專業工作經歷,並且:
(一)熟悉相應的培訓綱要、目標和程序;
(二)熟悉相應的考試和評估的程序和標准;
(三)對培訓考試、評估的內容具有適當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技能;
(四)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測量學培訓,接受過有關考試、評估方法和實踐的適當指導,並已獲得考試、評估的實際經驗。
如考試、評估涉及計算機、模擬器和船上設備,考試、評估人員還應熟悉設備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確操作規程,具有特定種類計算機輔助考試系統和模擬器評估的實際經驗。
第六章 培訓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保證其開展的各項培訓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實施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執行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八條 為達到既定的培訓、考試、評估、發證目標而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均應包括內部檢查、監督和獨立的外部審核機制,以保證質量標准體系持續有效,以及時發現的缺陷能獲得及時的糾正。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對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實施外部審核的機構。港務監督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定,確定是否簽發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證書》。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組成審核組對實施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進行定期的、獨立的審核,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重新確定其職責范圍。
審核組將審核報告和結果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工作的范圍和審核人員的資歷。
第四十一條 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均應:
(一)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價;
(二)核實體系內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監督措施及補充措施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文件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
(三)核實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是否記入文件並提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注意;
(四)核實有關部門是否及時採取糾正缺陷的行動。
第四十二條 參加外部審核的人員應由與被審單位的工作無關的合格人員組成,其資格由主管機關規定並認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在定期審核工作結束後的6個月內,將有關審核情況和結果資料遞交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章 培訓的審驗
第四十四條 港務監督對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審驗分為年度審驗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
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綱要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質量控制、日常教學管理、內部管理等事項和有無違反本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審驗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兩種。
第四十五條 年度審驗在《許可證》發證之日後一周年前1個月內進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進行。培訓機構應對在上述期間內所開展的船員培訓進行全面自查,並向港務監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自查報告:
(一)各項培訓的期次、人數、教學、訓練情況和合格率。
(二)培訓設備使用、增減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港務監督完成審驗後,將審驗結果記入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滿足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要求的,主管機關可注銷其《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
(一)培訓管理混亂;
(二)訓練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教學計劃及綱要和教員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質量標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有關港務監督核准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二)訓練場地、設備、模擬器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教員未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四)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易地從事培訓;
(五)不按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六)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核準的培訓項目、規模、范圍開展船員培訓;
(七)違反其他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處以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其中一種或兩種處罰。
(一)違反考場紀律;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向港務監督申請或獲取船員培訓合格證;
(三)偽造、變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或冒用船員培訓合格證;
(四)擾亂正常的培訓秩序。
第四十九條 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各項船員培訓的實施辦法和培訓綱要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和頒布。
第五十二條 港務監督應配備主管機關規定的符合培訓管理,考試、評估、發證要求的設備、資料,建立所管轄的培訓機構的檔案,並對培訓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港務監督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有STCW78/95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STCW78/95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准後,可按規定申請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
非STCW78/95公約締約國簽發或承認的船員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不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 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 參加船員培訓的學員應按規定繳納培訓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費。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此辦法取得的《許可證》仍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本規則進行再有效審驗。
㈩ 普通海員培訓大概要花多少錢
截止2020年6月,普通海員培訓,集裝箱、散貨船:證件少,周期短,工資相對油化船低。市面上的培訓價格,在12000-20000元不等。經濟發達地區,價格會稍微貴些。
油化船:工資相對較高,但證件多、周期略長,培訓價格在17000-22000元不等。也正是因為油化船門檻稍高,油化船海員的需求更大,工作也更好找。
集裝箱、散貨船:《海員證》、《適任證書》、「四小證」、水手/機工/廚師證、油化船:《海員證》、《適任證書》、「四小證」、水手/機工證、油化證
證件不同,培訓周期不同集裝箱、散貨船:因為證件相對少一些,水手機工培訓周期為3-4個月,廚師為45天。油化船:因為證件較多(需要培訓《油化證》),培訓周期為5個月。
(10)船員培訓機構教師資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參加培訓要通過正規的船務公司。
2、辦理證書必須是國家海事局所發的證書。
3、必須經過實習,最好是外派的船或國內的大船。
4、選擇正規的船務公司,最好是包安置。因為上船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5、上船工作需要有保證。工資待遇要合理。
6、選擇一條龍服務的公司,對自己可以節約時間。
7、可以保證你的利益。
8、保證學員在取得工作資歷後,可以往上考試。
9、對於以後工作,開出境證明有好處。
10、對於以後換證書,不必自己操心。證書能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