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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教師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2021-01-13 22:04:27

⑴ 我在工作的時候患了職業病,並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問:我在工作的時候患了職業病,並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社會保險不是包括了工傷醫療費嗎為什麼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合同發生爭議都分別說出

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為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社保的,因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職工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單位補繳社保。
但是,如果是因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而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則屬於勞動爭議范圍,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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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長期簽勞動合同,對員工有什麼好處,

第一來增強員工歸屬感自。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勞動合同法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由於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第三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可以通過提前30日通知不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損失,但是在30日之內仍有各種可變因素導致糾紛。因此,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損失一個月補償金但能降低其他糾紛風險,從這一意義上來講,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補償金,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續簽環節,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更有利。

⑷ 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加班不給加班費,怎麼投訴

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投訴流程如下:

根據《勞版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⑸ 勞動法中 什麼叫做專業技術培訓

專業技術培訓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職業培訓。

勞動法第八章職業培訓內容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5)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教師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法

⑹ 勞動監察條例 保險和勞動合同的問題

1、勞動監察條例是指導勞動監察員工作的與勞動者有密切關系。
2、根據勞動合同法專第七條之規定「用屬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訂立了勞動合同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而且從用工之日起開始。試用期也要參保。
4、建議你把勞動監察條例看幾遍。依法辦事,你將會贏得你的合法權益。

⑺ 如何運用所學勞動合同法規維護個人利益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內立的合同,受容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如果想要用合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必須首先了解合同法的條文,對涉及自身簽訂的合同時刻注意風險點,只有把控好風險才能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⑻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8)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教師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⑼ 勞動關系協調員在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中的工作注意事項

勞動關系協調員在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工作注意的事項
勞動關系協調員指從事宣傳和監督勞動保障法律實施、管理勞動合同、參與集體協商、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勞動關系的專業工作人員。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最基層承擔者。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責任重、專業性強,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的意識,更要具備勞動關系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技能。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勞動關系是最重要和最復雜的社會關系,其內容高度敏感,形式復雜多樣。
適用范圍:調解機構、地方行業工會、行業協會、人力資源管理、工會和法務等部門
勞動關系協調員的工作內容:
(1)勞動標准實施管理;
(2)管理勞動合同;
(3)參與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管理;
(4)進行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5)開展勞資溝通和民主管理;
(6)協調處理員工申訴和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協調員的相關報名條件
相關專業指:勞動與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勞動經濟、社會工作、法學等。
五級報考條件(初級技能):
1、(工種)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計四年以上的 2、經過初級工培訓結業。
四級報考條件(中級技能):
1、取得所申報職業(工種)的初級工等級證書滿三年。
2、取得所申報職業(工種)的初級工等級證書並經過中級工培訓結業。
3、高等院校、中等專業院校畢業並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職業(工種)工作。
三級報考條件(高級技能):
1、取得所申報職業(工種)的中級工等級證書滿四年。
2、取得所申報職業(工種)的中級工等級證書並經過高級工培訓結業。
3、高等院校畢業並取得所申報職業(工種)的中級工等級證書。
4、專科本專業畢業5年或從事本專業5年
5、本科本專業3年或從事本專業3年
二級報考條件(技師):
1、從事本專業工作、中專畢業,年滿31歲 2、專科本專業畢業、年滿29歲
3、本科本專業畢業後滿3年,年滿28歲
一級報考條件(高級技師):
1.從事本專業、中專畢業、年滿37歲 2.專科本專業畢業後、年滿34歲
3.本科本專業畢業後滿3年,年滿33歲

⑽ 簡述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及如何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勞動者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即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的權利;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
4、休息休假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用人單位不得剝奪勞動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權;
5、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作為一個公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安排工作的時候需要確保勞動者的安全問題得到保障;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准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勞動者接受職業技能可以說是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基礎;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與用人關系建立勞動關系之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用人單位辦理繳納社保;
8、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動者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說,建議從以下方面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主動了解和學習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者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樹立維權意識,依法維權。許多勞動者由於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等法律法規的不熟悉,不知如何主張自治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勞動者對勞動法規和政策理解不準確,往往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造成的結果又提出的仲裁請求高於或者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有時提出申請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說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等知識是很有必要的。
2、在工作中做好防範措施
勞動者應聘時,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想要應聘的用人單位做一個了解,挑選有資質,誠信好的用人單位,在進入用人單位時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仔細閱讀勞動合同書的內容。在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一些證據以防以後權利被侵害時申請訴訟中會用到,比如勞動合同書、工資表、工作牌等。
3、選擇正確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時,要學會用正確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首先,和用人單位進行調解,因為調解是比較快捷方便,省時省力又省錢的方式,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結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雙方都滿意調解結果,那麼就是最好的結果。其次,如果和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該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工會進行調解處理。最後,如果全都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第一、第二點不是前置途徑,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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