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危化品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資格證培訓。法人代表可以委託其他人嗎如果能要什麼條件
原則上不可以,主要看當地對這個概念的理解。
為什麼不可以?因為法人代表是這個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簡單的說,就是一旦這個企業出了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他是必須被查是否依法履行了職責,如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那麼鐵板釘釘的要對發生的事故負責任,而且這個責任是和這個職務身份掛鉤的,不針對具體人,只針對法人代表這個職位。所以,從這個角度,企業的法人代表必須有安全生產資格證。如果委託,那麼說明這個法人是掛名的,委託人不僅承擔安全生產的責任,同時應該擁有法人代表享有的其他權力、義務。
❷ 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要求
關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 基本從業條件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化工生產是技術密集型產業,涉及高溫、高壓、連續性生產,特別是危化品生產企業,對從業人員素質有更高更嚴格的要求。近年來,隨著企業改制和企業用工形式的變化,不少化工企業,尤其是中小化工企業,大量使用未經正規職業教育、未經嚴格培訓的臨時工,從社會、農村直接進入企業,文化水平較低,不具備基本的化工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違規操作、冒險蠻干,導致事故發生。2001年以來我省發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產事故中,有6起是由於違章作業或盲目蠻干造成的,占事故總起數的75%。企業從業人員素質低,特別是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不具備基本化工專業知識,已成為危化品生產企業重大隱患之一。
針對我省危化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現狀,為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基本素質,改善企業安全生產狀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全省鄉鎮(個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1]80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對危化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基本從業條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業條件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
·能自覺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安全生產職責;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無因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或一年內連續兩次以上發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記錄;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知識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負責人:
·熟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基本情況,具備組織和督促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
·具有國民教育大學專科學歷,並有三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或者具有國民教育系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有兩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接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知識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技術負責人:
·熟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基本情況,具備組織和督促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
·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有三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接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知識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熟悉本職責范圍內生產工藝、設備基本情況,具備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和管理能力;
·具有國民教育化工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具有兩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知識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危險作業崗位從事生產、儲存、使用或處置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
·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專業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化工類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依法接受企業組織的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接受本崗位有關工藝、設備、儀表、電器、安全等崗位操作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崗位的操作人員,還應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本意見所指的主要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是指在下列崗位從事化工生產的作業人員:硝化反應、氯化反應、氟化反應、氨化反應、加氫反應、重氮化反應、高溫高壓、熱裂解、電解、精餾蒸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分離、易燃易爆氣體發生或充裝、其他放熱反應、自動控制、危險化學品儲存、危險化學品裝卸等。
二、工作要求
1、各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要高度重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嚴格培訓考核和發證管理。在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有關從業人員進行首次崗前培訓時,應審核其是否具備相應的從業條件,對不具備規定從業條件的人員不得進行考核發證;已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應在復訓時對其從業條件進行復核,對不具備規定從業條件的人員不得通過復審。
2、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從業人員應符合相應的從業條件要求,並提供相關的學歷證明等文件和資料。已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效期屆滿申請延期時,從業人員均應滿足上述要求,並作為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之一。
3、各地應迅速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各級安監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宣傳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安全素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中,要加強對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的檢查,督促企業抓緊採取措施,提高從業人員學歷層次、專業技能和安全素質,使其具備基本的從業條件。
❸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但每個區政策不一樣,可具體咨詢所在區行政審批部門。
(3)危化品經營從業人員培訓資格擴展閱讀:
相關意義
《辦法》的制訂與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及監督管理工作,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安全監管漏洞,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防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辦法》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條件,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辦法》的要求,依法實施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持續提高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水平。
❹ 辦理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需要哪些條件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4、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5、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6、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初中以上學歷;
3、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 危害特徵、 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簡稱。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通過交通部門道路運輸有關知識、技能考試合格後核發的一種證件。
主要針對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
根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統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主要針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企業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以及具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注冊企業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5)危化品經營從業人員培訓資格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❻ 哪些人需要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資格證
(一)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資質與資格
1、企業資質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人員資格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二)裝卸安全管理
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准、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三)道路運輸途中的安全管理
1、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有關人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2、托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3、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警示標志;不得超載。
4、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5、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志。
(四)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2、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3、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4、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安全管理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六)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禁止性規定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內河其它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布。
(七)水路運輸的安全管理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2、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3、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4、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5、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
6、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7、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8、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9、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10、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11、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12、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13、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❼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以及具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注冊企業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7)危化品經營從業人員培訓資格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