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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參加培訓服務期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12 02:31:31

㈠ 關於員工培訓和服務期約定的一些不明白!!

首先,培訓協議1、2條是合法的,但第三條是違法的,同時由於公司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你不相干,你可以申請仲裁,你將獲得的權利有:
1、扣押的50%工資
2、自上班之日一個月後至今所有工資的雙倍賠償(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3、在青島節假日的雙倍加班工資
你可以放心,勞動局一定會支持你的

㈡ 公司對員工培訓,約定的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時間的關系。

1、 培訓期,試用期都是在勞動合同以內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㈢ 勞動合同法對於培訓服務期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規定說,一定要從培訓結束之日起算服務期。

一般服務期是獨立於合同期限的專項約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起算專點,由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屬為准。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㈣ 如何與員工約定培訓服務期

本人通過招聘考試與一所學校簽訂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合同上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過後的我曾向學校反映過轉正的事宜,學校說一年以後才能辦理轉正手續,這期間我的工資待遇還是按試用期來發放的,在超過3個月試用期但還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我以為我還是在試用期,就參加了公務員考試,面試結束後我向學校提出了辭職申請,但是學校說已經過了3個月的試用期,就不能辭職了,而且必須按合同約定服務5年才能辭職(學校沒有對我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培訓,就在合同上標明了5年的服務期),我想當地的人事仲裁機關提起了仲裁申請,但是他們說不予受理,我現在不知該怎麼辦了,懇請律師指點迷津,盼回!!!

㈤ 因公司送員工外出培訓,與員工簽署的為公司服務期三年,是否合法

企業對員工進行特殊技能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但是公司的培訓費用需要合內理,一萬元的住宿費,不知容道你兩個月住的是什麼地方。需要公司提供住宿發票

而且公司不能將培訓費從你工資扣除,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補齊工資

㈥ 企業內部為員工培訓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員工參加培訓服務期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㈦ 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培訓,是否一定可以約定服務期

」從該條可以看出,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僅限於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的情形,但對內於何種培訓可容以約定服務期,也進行了限制,即只有企業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約定服務期。
根據培訓是否屬於企業的義務性培訓,將企業對員工的培訓分為兩類:一類是諸如員工入職培訓、上崗或轉崗培訓、安全生產等企業實現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性培訓。對於這類培訓,企業不論支付再多的培訓費用,也不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另一類是諸如學歷性培訓、資質類培訓等企業根據雙方約定實施的非法律規定的非義務性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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