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考試及格的分數是多少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分為理論考試和專業知識應用能力考核,兩個科目考試成績均達到分及以上為合格。
以下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辦理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上級交通部門的管理要求,參加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件(以下簡稱《資格證》)培訓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駕駛員要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C4以上)。申請道路旅客運輸《資格證》的駕駛員須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資格證》的駕駛員須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且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三)申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應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二、報名時須提供的材料:
(一)經營性道路貨運運輸駕駛員
1、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張。
(二)經營性道路客運運輸駕駛員
1、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張。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1、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5、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張。
(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1、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初中以上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張;
(五)戶籍非本市的人員申請《資格證》培訓,須提供本市暫住地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暫住證明(原件)。
三、考試規定
(一)學員按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學大綱》學習完全部培訓課程並達到規定學時(客貨運輸駕駛員42學時、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24學時)方准參加考試。考試時須持《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登記表》或《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培訓登記表》、《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IC卡和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培訓發票,按通知時間和學號順序參加考試。
(二)道路運輸客貨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分為理論考試和專業知識應用能力考核,兩個科目考試成績均達到80分及以上為合格。道路危險貨物從業人員考試科目為理論知識考核,考試成績達到90分及以上為合格。
(三)從業資格考試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免費補考一次。
(四)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五)交通部門在考試結束後公布考試成績。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四、證件領取
(一)交通部門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屆時可憑本人身份證及發票到交通部門指定地點領取從業資格證;增加從業資格類別的,須交回原從業資格證方能領取新的從業資格證。
(二)為便民利民,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可按自願原則,在考試結束後登記辦理從業資格證郵政特快寄遞業務;增加從業資格類別的,在辦理郵政特快寄遞業務時須預先交回原從業資格證,或將原從業資格證先寄達郵政部門,由郵政部門代為辦理交回後寄遞新的從業資格證。
郵政特快寄遞業務具體辦理和相關服務條款由郵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補證、變更
丟失《從業資業證》的人員,需帶身份證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寸同版免冠彩照3張,登報掛失後,到市交通局資格證辦證大廳(黃口辦公區)辦理補證手續。變更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的人員,需持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
六、誠信考核
(一)誠信考核方式:誠信考核採取每12個月(以從業資格證初次領取時間開始計算)為一個周期簽注誠信考核等級的方式進行考核。
(二)誠信考核等級: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三)誠信考核計分: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為20分。以從業資格證初次領取時間開始計算,每12個月為一個周期。根據道路運輸駕駛員違反誠信考核指標的情況,一次計分的分值分別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種。處罰與計分同時執行。道路運輸駕駛員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有20分及以上記錄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該駕駛員應當在計滿20分之日起15日內,到市交通局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不少於18個學時的道路運輸法規、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的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的學員,清除繼續教育前的計分。本次誠信考核周期內,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道路運輸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證件:1、連續三個考核周期誠信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2、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有三次以上達到20分的。
道路運輸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告:1、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且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2、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簽注誠信考核等級的;3、從業資格證件被吊銷的。
七、注銷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1、持證人死亡的;
2、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3、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4、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吊銷的;
5、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八、吊銷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1、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
2、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3、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❷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證到期,該如何辦理換證手續
已受聘於培訓機構從事教學的教練員應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專30個工作日,通過縣屬、市兩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逐級上報換證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
1、《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注銷登記表》一式三份。
2、《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原件。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紅底彩色證件照2張。
4、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應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
5、受聘於駕駛培訓機構從教的教練員,還應提供脫崗培訓的證明材料。
(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號】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1、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2、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准,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4、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❸ 急求: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再培訓制度
每個企業都要有自己的企業文化並且要灌輸給每個員工,這樣員工和公司才能凝聚在一起。內開展員工培訓是重要的,容一些課程比如素養提升類的,思想品德類的,把握機遇,管理能力,執行力等類型的都是很好的提高員工素質提升工作能力的好的課程。
主要是請位專業的老師會有很好的效果的
❹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里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有文本嗎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啊,必須全員培訓,學時符合要求,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知識、個人防護等等。
❺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駕駛員應當每月接受1次教育培訓嗎
國家規來定,2年內教育培訓源不少於24學時,具體如何安排,要看當地的規定。
一、《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二、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 第八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周期為2年。道路運輸駕駛員在每個周期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於24學時。
❻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已經廢止了嗎
是的,從2007年3月1日起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1年第7號令)已經廢止,取而代之是《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❼ 對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如何進行培訓 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七長規定
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七長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這里所說的「教學大綱」,是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 這一規定包含兩層含義: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必須並且只能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不可使用其他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也不可自行規定教學大綱。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要求、課時分配和教學內容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本條所指的培訓結業證書是指機動車駕駛培訓學員在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培訓並結業後, 由交通主管部門向其核發的證書,這是機動車駕駛學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考試的重要憑證。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包括以下種類:①初學駕駛培訓(非職業和職業);②增駕車型培訓;③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④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⑤機動車駕駛員再教育培訓;⑥與駕駛機動車相關的其他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學時制兩種,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培訓種類及培訓方式。 本條進一步規定了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行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授銜問題 的會議紀要》 (國閱[1993]204 號)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員培訓除外)的管理由交通 部門和公安部 門共同負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負責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工作進行宏觀方面的行業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規章、技術標准、教學大綱,負責規劃布局和實施監督檢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 九條的規定: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 可條件;經考慮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員證。因此公安部門負責駕駛員的發證工作。為保證駕駛員的質量和確保交通安全,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在對機動車駕駛培訓和駕駛證發放的管理中,應當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門在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技術標准時,涉及交通安全方面時,要充分聽取公安部門的意見;公安部門對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應當充分依據交通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培訓結果證明。 (3)保證機動車駕駛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規定的規范和規模培訓駕駛員,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交通部1996 年印發的《關於發布〈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通知》和《關於駕駛員培訓學時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包括培訓目標、設置課程內容與教學基本要求、學習期限與課時分配等內容;《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安全行車知識,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汽車概述,發動機、底盤、電氣設備,汽車維護與隨車工具、發動機一般常見故障的檢查與處理、底盤一般常見故障的檢查與處理、發動機油和電路故障的檢查與排除,汽車駕駛基礎理論與訓練,一般道路駕駛與式樣駕駛,復雜道路和夜間、重車駕駛, 特殊條件下駕駛和節約燃料、輪胎的駕駛,駕駛員考試的內容、辦法、標准和注意事項以及道路運輸法規等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起草過程,不少同志建議機動車駕駛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和憑機動車培訓結業證書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申請考試的制度,但考慮本條例規定的是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有關內容,不涉及機動車駕駛發證的,因此本條例沒有對此進行硬性規定。但盡管如此, 為了確保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技能和業務素質,由於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水平直接關繫到道路交通安全,關系其他交通當事人的生命安全,關繫到社會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在以機動車駕駛培訓人員進行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執照時,應當嚴格執行機動車駕駛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和憑機動車培訓結業證書申請考試的制度。更何況,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必須堅持綜合治理,對症下葯,多管齊下,需要交 通部門和公安部門協調和密切配合。
❽ 2018貨運資格證新規定
2018年貨運資格證暫無新規定。
歷史規定:
(一)交通部1995年發布《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1995]246號發)
,其中第七條規定,「汽車駕駛員培訓分為職業駕駛員培訓和非職業駕駛員培訓」並指出「職業駕駛員是指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
其培訓目標,除達到具有駕駛員資格技術要求外,還應達到道路運輸有關知識和技術業務要求」。
全國各省均制定地方法規,如《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1996年2月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規定,「
營業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參加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以《上崗證》或《准駕證》的名義開始營運駕駛員培訓。
(二)1999年交通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准駕證管理規定》(1999年6月25日經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了全國統一的營運駕駛員准駕證的規定。
由於不夠成熟,再加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以本規定還沒來得及執行。於2001年發布了《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1年第7號,2001年9月6日經第8次部分會議通過,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2002年起開始按照當時發布的培訓大綱、考試大綱開始培訓、考試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分三類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到2007年已經形成了制度。
(四)2006年交通部發布《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之後先後發布了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大綱。至此,我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五)2016年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關於第二批取消15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等文件,分5批取消了272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其中涉及道路運輸行業職業資格認定事項共3項,分別為道路運輸經理人資格認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認定、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頒發。
(8)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貨運資格證相關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
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
第十五條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
第十八條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
第十九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O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O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❾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制度變遷
(一)交通部1995年發布《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1995]246號發) ,其中第七條規定,「汽車駕駛員培訓分為職業駕駛員培訓和非職業駕駛員培訓」並指出「職業駕駛員是指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其培訓目標,除達到具有駕駛員資格技術要求外,還應達到道路運輸有關知識和技術業務要求」。 全國各省均制定地方法規,如《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1996年2月9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規定,「 營業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參加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以《上崗證》或《准駕證》的名義開始營運駕駛員培訓。
(二)1999年交通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准駕證管理規定》(1999年6月25日經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了全國統一的營運駕駛員准駕證的規定。由於不夠成熟,再加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以本規定還沒來得及執行。於2001年發布了《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1年第7號,2001年9月6日經第8次部分會議通過,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2002年起開始按照當時發布的培訓大綱、考試大綱開始培訓、考試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分三類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到2007年已經形成了制度。
(四)2006年交通部發布《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之後先後發布了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大綱。至此,我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試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❿ 大客車上崗證的辦理方法
以宣城市為例,大客車上崗證的辦理方法如下:
一、申請受理
申請人首先向轄區運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從業資格證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攜身份證、駕駛證、結業證(限2004年4月1日以後持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限增駕)原件及復印件二份,同版1寸彩色照片5張。申請表登記表由轄區運管所初審,合格後蓋章方可生效。
二、申報資料
1、機動車駕駛證(客運1年以上)、身份證明(年齡不超過60周歲)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2004年4月1日以後取得駕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客運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三、報名受理
申請人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報名,培訓科審查申請登記表(二份)及相關資料,審查合格的分配到有培訓資質的駕校培訓,並收取考試費和工本費。
四、職業培訓
1、申請人到有培訓資質的駕校報名,將從業資格證申請登記表及身份證、駕駛證、結業證復印件交駕校存檔。
2、申請項目為增駕的,將原從業資格證交給駕校,由駕校交回培訓科。
3、駕校按《營運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課時和市運管處的相關規定進行培訓。
五、從業資格考試
1、由市級運政管理機關組織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考試結束後公布考試成績,理論考試不及格者不能參加實操考試。
2、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30日後重新報名參加考試。
(10)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九條 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