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掌握哪些法規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掌握《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通用法規和交通運輸專業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05年 第4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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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提高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認識
一、認真落實交通法制工作
加強交通法制工作建設,結合執法工作實際,可成立交通法制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牽頭抓,分管領導親自抓,將交通法制工作作為年度考核事項,並納入單位議事日程,實行責、權、利、管相結合。將上級文件精神落到實處,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一,每年上下簽訂交通行政執法責任書,明確執法依據、執法項目、執法責任、處罰的種類與許可權以及年度考核指標等內容,始終將執法工作置於政府監督之下。第二,落實和實行層層目標責任制管理,將執法職責內容分解,落實到人,年終進行量化考核。在路政日常管理工作中,在路政執法人員中推行責任路段制度,使執法崗位與執法責任相結合,做到執行法律法規心中有數、明確無誤,宣傳教育工作廣泛深入,職責到崗,責任到人。
二、規范行政審批 強化行政審批監管
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和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規范程序、簡化環節、加強監督、明確責任。公開審批事項,將審批事項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項目、審批結果、聯系電話及申請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予以公示,明確各個審批環節的標准、責任、時限等,按照便民、及時、高效的原則,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在工作中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後許可文書實行一案一卷進行裝訂。
強化行政審批項目監管。首先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所有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決定、送達等工作環節的時間和處理情況都有真實、准確、完整的記錄,便於監督檢查。每個經辦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都按照審批工作的范圍、職責、許可權等要求落實崗位責任,對於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完備。建立了審批公示制度,為公眾監督提供有利條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安交警以及社會各界人士作為路政監督員,對路政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社會監督員會議,聽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見和看法,以求改進工作方法。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超越職權審批、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審批、濫用職權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加強執法服務意識
(一)強化培訓工作。定期舉辦路政人員業務培訓班,對具備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路政人員進行培訓。培訓中通過進行隊列和交通指揮手勢訓練,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的應用進行講解,學習財經紀律知識等內容,使執法人員對業務知識從廣度、深度上有了全方位認識。
(二)依法行政 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路政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公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相關規定,在具體路政事案中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在處理路政案件時遵守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公開原則。二是程序合法原則。三是執法人員合法原則。四是注重證據的真實性及完備性原則。五是辦理案件遵守時效性原則,准確適用法律。
(三)堅持路政執法工作公開、公正。各級路政管理部門,將執法依據、審批管理程序、收賠標准、路政管理工作范圍及執法人員情況等內容上牆公示,將路政執法部門的舉報電話向群眾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路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對路政執法的程序、過程及結果定期進行評議、監督。對於路政人員,要求在上路巡查及執法過程中做到五規范:著裝規范、證件標志規范、執法文書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用語規范;在業務上要求票據填寫准確,法律文書運用規范、程序合法,統計報表真實及時,檔案管理有序,處理事案合法、文明、公正。
(四)加強監督 嚴明紀律推進依法行政。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理工作考核辦法,並成立監督考核領導小組,對執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考核,進一步加強公路執法工作。加強執法紀律,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使依法行政得到有效落實,促進執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認真履行備案審查制度 杜絕違紀行為發生
嚴格按照《公路法》、《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行使行政審批權,認真貫徹和落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無越權審批或擅自增加審批事項等違規行為,嚴格執行重大路政事案報備制度,做到認真履行職責,不推託、不越權、不失職,沒有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給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下達罰款任務的現象。
結束語:只有通過在工作中進一步嚴明組織紀律,主動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檢查,加強全體路政執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查漏補缺,以創新的精神、務實的工作作風,確保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規范管理,才能更好地做好路政執法工作。
㈢ 運管所執法人員轉正筆試題《附答案》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復習思考題運政部分
(所附答案僅供參考,請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准。)
一、填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於2004年4月14日經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訂的《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的第3次修訂,自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客運班線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應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 班線運輸 。
4、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 和道路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 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5、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6、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關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許可權,對客運經營者申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 ;不予許可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8、 客運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當經機動車 駕駛員培訓學校 培訓合格,並取得營運駕駛員 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
9、 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車道路運輸證和 從業資格證
10、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 ,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 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1、 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車輛、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
12、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准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客貨運輸車輛 綜合性能檢測 ,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13、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道路運輸機構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機主管部門實施資格管理。
1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 ,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證上崗。
15、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在外省登記的車輛在我省境內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滿1個月以上的,應當到駐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四川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繳納規費。
16、 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 內營運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運輸方式。
1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18、 客運經營者違章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 ,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19、 在春運、旅遊「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動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20、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 車輛營運證 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 ,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21、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 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報備。
22、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23、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24、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中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25、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至8年 。
26、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27、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屆滿前60日重新提出申請。
28、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從事客運經營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9、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30、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需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31、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 ,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32、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 超載 ;貨物的 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33、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
34、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5、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 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測的車輛出站。
36、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 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
3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 ,保證維修質量 。
38、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和 收費標准,合理的收取費用。
39、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
40、 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後,經維修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 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41、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
42、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 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43、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業戶,應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
4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要使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不僅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而且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營運知識、運輸法規知識等。
45、。同43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47、 對於違法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除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責任外,接受培訓者也可以依據培訓合同以消費者的身份追究其 民事責任,對於不按規定培訓的可以 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進行處罰。
48、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按照規定 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 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49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50、 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發生費用結算區分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51、 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經營以 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和修理。
5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為使 機動車駕駛員 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所需要的 駕駛技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專門培訓。
53、 道路班車客運按運行區域可以分為跨省、跨地市(州)、跨縣(市)、縣(市)內、農村客運 等五類。
54、 包車客運是指 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的一種運輸方式。
55、 旅遊包車是指以運送旅客觀光為目的的旅客運輸方式。
56、 二類班車客運,是指運距在400~800公里的班車客運。
57、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傷亡,應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承擔賠償責任。
58、 客運站管理的「三優三化」是指優質服務 、 優良秩序 、 優美環境和 服務管理規范化 、 服務過程程序化 、 服務質量標准化 。
59、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分為 一類 (大修) 、 二類(二級維護) 和三類(專項修理) 。
60、 道路運輸管理對象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等活動的經營者。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包括機動車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和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培訓、客運機動車租賃、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道路運輸站場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點(以下簡稱客運站點)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
61、 運政執法主要以源頭檢查為主,路面檢查為輔。
62、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 經營許可證 和 道路運輸證 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63、 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 、 安全知識 、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 崗位技能 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64、 汽車駕駛學校必須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 、按核定的 教學 培訓人員,保證教學質量。
?65、 從事 800 公里以上線路、高速公路直達、 旅遊客車 、 的營運車輛以及 出租汽車 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
第二十三條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貨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的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66、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的要求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6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 30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判斷題(20分)
1、《道路運輸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計程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自動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3、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可以)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4、機動車維修實行( ?)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5、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三年內(必須沒有發生)交通責任事故。(×)
6、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7、無有效公路規費收訖標志的,公路稽徵機關可以暫扣車輛。(√)
8、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不能)收取工本費。(×)
9、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10、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11、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不可以一並進行調查取證,應分別進行處理(× )
12、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3、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暫扣車輛。(√)
1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 ?)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16、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2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1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對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客運車輛實施(暫扣)。(×)
18、《道路運輸條例》所指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性能檢測站)。(×)
19、交通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制,即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四個裁量等級。(√ )
20、拖欠公路規費超過2年的,稽徵機構不應再追繳。(×)
21、公路客運附加費向營業性客運車輛徵收。(√)
22、對偷逃公路規費的,稽徵機構可以直接暫扣當事人的車輛。(√)
23、車輛掛靠經營的,被掛靠單位是繳費義務人。(√)
24、暫扣車輛超過3個月車主未接受處理的,稽徵機構可以申請拍賣欠費車輛。(×)
25、未按規定在稽徵機構辦理公路規費異動手續轉賣轉讓車輛的,由車輛使用方負責繳費。(×)
26、公路運輸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規費徵收稽查、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機構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以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機構。(× )
27、交通行政聽證程序主要包括聽證申請、聽證會通知、舉行聽證會、作出處理決定等步驟。(√ )
28、公路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後,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標樁、界樁。(×)
29、根據《公路法》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30、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 )
3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的車輛,由車籍所在地徵收養路費,省際之間互不徵收。(√ )
32、調查取證過程中進行勘驗檢查時,當事人必須到場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字。(× )
33、規費徵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34、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車輛,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 × )
35、《聽證會通知書》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的15日向當事人送達。( × )
36、機動車(含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均要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其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 √)
3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交通部負責審批。( × )
38、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取證、書面告知、處罰決定、送達並執行等步驟。(√ )
39、對印製和使用假冒養路費票證以及採用套牌等手段逃繳養路費的,交通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 )
40、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 )
41、公告送達只限於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後,即視為送達。( √)
42、對逃費車主按規定課以滯納金,數額較大的,車主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
43、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
4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
45、對拖延車籍登記並上路偷駛的新購車輛,稽徵機構應從購車之日起全額追繳養路費和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
46、主要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施工作業或運營、留駐並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應及時辦理調駐手續,並從開始調駐的第三個自然月起,在調駐地稽徵機構繳納養路費。(√ )
47、滯納金是對被管理者未按規定繳納公路規費給予的一種經濟處罰。( × )
48、對倒換牌照,塗改、偽造養路費票證的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下的罰款。( ×)
49、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自行收集的證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無效。(√ )
50、對管轄發生爭議的路政案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 )
51、對因被盜搶、被行政或司法扣押、發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駛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向稽徵機構申報,從稽徵機構核準的當月起停繳養路費。(× )
52、車主對稽徵機構的征費行為不服應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
53、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10)分鍾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
54、在春運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 )
55、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56、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是路檢路查項目之一。(× )
57、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58、車主提出減征公路規費申請,稽徵機構必須在60日內答復同意與否。(× )
59、由於車輛具有流動性,違反公路規費徵收法規的違法行為,除了車籍地稽徵機構有權管轄外,車輛經過地的稽徵機構也有管轄權。(√ )
60、每月10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當月養路費的,從當月11日起加收滯納金。( √ )
61、對因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繳養路費的,以及非惡意欠(逃)繳養路費、繳費義務人能夠積極足額清繳養路費但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經稽徵處核准,可適當減免滯納金。(√)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條例》第十三條,本《細則》第十六條,侵佔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的,處以不超過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根據這個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違法情節,最高可以給予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 )
6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提到的「以下」說明包括三萬元(√ )
64、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這一文件的性質屬於行政法規。(×)
65、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事不再罰」是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種以上罰則的行政處罰。(× )
66、對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基本相同的,應當給予基本一致的行政處罰。( √)
67、行使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和合理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
69、《福建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24條第2款規定:車輛經申報停駛或批准報廢,仍上路行駛的,由公路稽徵機關責令其補繳,按日加收滯納金,並處以應繳規費三倍以下罰款。從違法情節上看,將以上車輛用於修車等非運營上路行駛比用於從事客貨運輸上路行駛更為嚴重(× )
70、《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88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違法相對人以警告的同時還可以給予其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71、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參照規定執行。(√ )
72、《港口法》不限制外商投資的形式。(√ )
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海事行政案件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
74、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因屬企業經營行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無權進行疏港。(× )
75、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漁標和軍用標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76、港口理貨經營人不得在港區內從事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
77、建設橋梁、水底隧道、水電站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
7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商港、漁港、軍港、工業港、避風港。(× )
79、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其中一至四級航道報國務院備案,四級以下航道報交通部備案。( √)
80、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81、非航標管理部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航標,必須經港口管理部門的同意。(× )
8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錨地時,應當事先徵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
83、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
84、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作業期間還應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
85、對徵收的航道養護費和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事業費,必須貫徹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的原則。(√ )
86、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港口管理機構(× )。
87、經國家批准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養護費由航道養護費開支(× )。
88、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 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89、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90、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 下列不屬於《港口法》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的預案是()。
91.船舶接受引航服務時,被引船舶的船長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責任完全解除 ( × )。
92、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 )
93、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並應當事先徵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
94、某企業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並取得違法收入8.9萬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95、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
96、《港口法》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與本單位相關的預案有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 )
97、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的承運方和托運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運輸合同。(× )
98、交通行政處罰中,與本案當事人曾經相識的案件調查人員不一定要迴避的。(√ )
99、《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中所稱「違法事實」,包括: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的過程、違法的性質、違法的特點。(× )
100、指紋不屬於交通行政執法證據種類的。( √ )
㈣ 成立交通執法局人員有年齡限制嗎
成立交通執法局人員屬於公務員,因而其年齡限制受到公務員年齡限制。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的報考年齡為18歲到35周歲。而退休的工作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
《國家公務員暫行例》規定的退休條件為: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喪失工作能力的。
這些基本沿用了過去幹部退休的條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4)交通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班擴展閱讀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
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參考資料
網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
㈤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證件申領
第六條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
第七條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經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審核合格,可免予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層執法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條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的,應當向其所屬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申請表,註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擬申請參加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執法門類等主要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人員編制證明材料;
(五)所在單位的推薦函。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所提交的相應執法門類的申請材料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並加蓋本機關公章後,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逐級報送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制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規劃、各執法門類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第十三條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據教學設備設施、教學人員力量等情況組織選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機構。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教學人員應當是參加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或者經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認可的法學專家、具有豐富執法經驗和較高法制理論水平的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由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規、職業道德規范、現場執法實務和軍訓,其中面授課時數不少於60個學時。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各門類的大綱和考試題庫,並逐步推行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計算機聯網考試。
第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按照執法門類分別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閱卷。
培訓和考試應當按照申領執法證件的門類分科目進行。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基礎知識,包括憲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二)專業法律知識,包括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章,以及與交通運輸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三)行政執法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道德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風紀、執法禁令、執法忌語、執法文書等;
(四)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將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本地區、本系統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審查。
㈥ 我們單位不給辦交通行政執法證,我們該怎樣去爭取辦交通行政執法證
交通運輸部令年第1號《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
第七條 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的,應當向其所屬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申請表,註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擬申請參加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執法門類等主要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人員編制證明材料;
(五)所在單位的推薦函。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㈦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是怎樣考的,聽說大學生才能有這權利去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是嗎
不是這樣的抄意思。根據《交通運襲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㈧ 交通行政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具體是做些什麼
一、交通行政執法局職能
1、實施道路客貨運輸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政許可。
2、實施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行政許可。
3、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職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水上安全監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及行政處罰權。
三、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服裝和執法車輛管理
縣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按規定配備執法證件、執法服裝及執法車輛。縣運管所、縣公路局執法人員配備行政許可執法證件。
四、執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發現行政相對人具有佔用、利用或挖掘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須繳納公路補償費用的,應配合縣公路局依法徵收。
(8)交通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班擴展閱讀: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過發布命令、指令、決定對交通進行管理、干預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會交通事務。
③經濟的方法。依據經濟規律,運用經濟杠桿管理社會交通事務。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會效益。中國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務院的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設部、信息產業部、民用航空總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相應機構 。
交通管理是國家對社會交通事務的各種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的總稱。包括各個層次、各種形式的有關交通事務的管理。按管理類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環境管理、交通經濟管理、客貨運輸管理、客貨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鐵路運輸管理、公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民航運輸管理、管道運輸管理、郵電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內容分,有交通設施管理、交通資費與價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狹義的交通管理指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對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的管理,即運用行政、法規、宣傳和工程技術、設施等手段,協調人、車、路在交通活動中的相互關系,使交通安全、暢通、低公害、低能耗。
㈨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根據交通運輸部令抄2011年第1號《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證件申領必須符合第六條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經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
第七條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但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㈩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