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燃氣經營企業要遵守哪些法規
申請材料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二)驗資報告;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人代表(或者授權負責人)、董事長、經理、分管安全及技術的副經理、部門負責人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安全管理、搶險搶修和其他作業人員的職稱、任職資格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文件和特種設備、安全及消防設施單項驗收文件等資料;管道經營企業還應提供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為其劃定的經營區域證明文件;
(七)氣源來源證明。供氣協議書或供氣意向書;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經營策略、發展規劃計劃、服務規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供應站,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具備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工業企業內部生產工藝圖紙。
(二)省《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三)站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職務、職稱、崗位證書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等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五)燃氣供應站規劃布點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質檢、消防等單項驗收報告,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六)氣源來源情況。外購氣源的燃氣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七)有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資金、資產證明;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設備名錄;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章程、服務規范和發展規劃計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貳』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卧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叄』 燃氣輸配公司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慶市市政管委、經信委、商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並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具體發證部門根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或決定確定。
第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准並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准。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安全用氣等服務制度。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於1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於1人;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於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的,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八條 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發證部門作出的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准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注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十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容、有效期限、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
『肆』 你對燃氣企業作業許可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燃氣已成為基礎性能源,城鎮燃氣服務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使用規模不斷擴大,應用范圍更加廣泛。但燃氣易燃易爆,影響安全的因素十分復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極易引發突發事故,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城鎮燃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創新管理,強化措施,嚴格責任,狠抓落實,確保城鎮燃氣安全運行。
二、加強監管,全面規范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一)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建設和經營行為。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燃氣工程,必須符合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並經有相應審查權的燃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按規定辦理工程項目審核手續。城鎮燃氣配套工程與主體工程要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未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而配套建設城鎮燃氣設施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予辦理該項目的城鎮燃氣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項目(燃氣管理部門與特許經營者約定或市、縣(市)政府規定的項目除外),由特許經營者依據特許經營協議組織實施;未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許經營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項目建設及經營活動。
(二)嚴格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管理。燃氣管理部門要根據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有關法規要求,加強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管理,促進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逐步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和水平,鼓勵、支持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重組、合並、收購等方式做大做強。
(三)加強液化石油氣鋼瓶、質量及充裝監管。質監部門要根據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規模,據實核定所屬自有產權鋼瓶數量,建立鋼瓶管理系統,加強全程監管。嚴格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許可,禁止充裝、銷售非自有產權鋼瓶液化石油氣,嚴禁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二甲醚。加強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場)壓力容器及其充裝設施的監控,運用技術手段防範非自有產權鋼瓶的充裝和流轉。質監、工商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按月度對液化石油氣企業儲存、銷售的液化石油氣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相關檢驗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區域性管道燃氣供應設施(含液化石油氣瓶組站,下同)建設管理。在城鎮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區域性管道燃氣供應設施,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並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違法違規建設區域性管道燃氣供應設施專項整治,對建設手續不齊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其停止運行。燃氣管理部門要會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區域性管道燃氣供應設施並入城鎮燃氣供應系統的意見,並協調有關管道燃氣企業積極實施並網。
(五)加強城鎮燃氣設施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消防監督管理,開展對賓館、飯店、商貿建築等公共場所城鎮燃氣設施的消防安全檢查,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要限期進行整改,並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六)強化燃氣運輸車輛交通管理。道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依法對從事燃氣運輸的企業實施經營許可,配發道路運輸證,嚴禁無資質車輛從事燃氣運輸。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委託無危險品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和車輛運輸燃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從事燃氣運輸的車輛。
(七)積極推廣應用燃氣安全技術裝置。要積極應用燃氣安全技術裝置,主動防範燃氣安全事故。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在燃氣儲存、灌裝、瓶庫等場所內安裝燃氣泄漏自動監測和報警系統,在場(站)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調壓站(櫃、箱)等設備要增設過壓切斷裝置。在居民用戶中逐步推行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在單位用戶、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安裝有燃氣設備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要安裝燃氣泄露報警裝置和安全自動保護裝置;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築、公共建築及16層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設立燃氣集中監控裝置並負責維護管理。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督促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的用戶盡快整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暫停供氣服務。
『伍』 成立一個天燃氣經營銷售公司,請問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內區域、供應方式容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准並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准。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5)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擴展閱讀:
注冊天然氣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稱
2、到工商局約號辦理營業執照
3、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4、然後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5、最後到銀行開立基本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陸』 燃氣特許經營許可 辦理以後還需要辦安全生產許可嗎
不需要了,來以前要的,現在不用了源。
國務院令《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柒』 求燃氣行業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清單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准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7)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擴展閱讀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捌』 燃氣公司需要哪些資質
需要資質如下:
以湖南省為例,根據《湖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准並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標准。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具備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能力,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設備機具和車輛。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省燃氣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
(8)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擴展閱讀: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表及相關電子文檔;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任職文件、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技術職稱證書、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三)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要求的相關材料;
(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九)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經營區域依據有關規定簽訂合法有效的特許經營協議;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岳陽市政府-湖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玖』 誰有煤氣房安全管理規定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於1991年3月30日由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城市燃氣的使用,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43條,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決定,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第八條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於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卧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電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不履行處罰規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第四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拾』 與燃氣安全管理相關的專業有哪些
西南石油 油氣儲運復工程 中山大制學 熱能與動力工程 該專業為今年新招生專業,重點方向是:液化天然氣利用及城市燃氣技術。內容包括液化天然氣站與低溫行業技術,液化天然氣市場及經營管理知識,天然氣輸配與調峰,LNG及燃氣安全技術,城市燃氣與管網技術,天然氣利用與能源綜合利用技術。 中國石油大學的 油氣儲運工程 大慶石油學院 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