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培訓員工後約定服務期限有沒有規定最長不超過多長時間
所謂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低期限。確立勞動者的服務期,它更多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但是關於服務期,我國《勞動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均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關服務期等內容的協議,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點:一是具有優先適用性,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再訂立有關服務期等內容的協議,實質上是對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或者變更,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二是具有約束力,它在本質上屬於專項協議,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6條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內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專項協議來規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服務期的協議是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訂立的,在內容上具有專一性、特定性,只要該內容不與法律相沖突,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具有約束力。三是具有擔保性。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專項協議時就已經或者即將給予勞動者住房、培訓之類的福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債權,而勞動者享受該種債權必須要支付對價作為回報,在勞動關系裡這種對價就是提供勞務。因此,訂立服務期協議就是要求勞動者以提供一定年限的勞務作為擔保。
通過上面的分析,法律對於培訓員工後約定的服務期限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你是出於真實意思的表示並認可用人單位的約定,理應遵守。
『貳』 企業內部為員工培訓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員工培訓後為公司服務時間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叄』 我公司與一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由公司為該員工提供培訓,培訓時間為2年。後公司如約
問:我公司與一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由公司為該版員工提供培訓權,培訓時間為2年。後公司如約為其提供培訓,但該員工只工作了3年。我公司欲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會受理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二、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並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三、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代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肆』 打算與員工簽訂外訓協議,服務期限的起始時間是以培訓結束還是合同結束法律上可有規定
公司對員工抄進行培訓,與員工簽訂合同可要求員工在本公司服務一定的時間,此期間可長可短。從公司角度上說培養一名優秀的員工需要很長時間,當然希望員工能在本公司干久一點。
服務期限是公司與員工約定的,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
『伍』 若公司出錢讓員工參加培訓,培訓結束後取得的證書可否存放公司,且規定該員工在多少個月內不得擅自離職
公司有這樣做的權利,只是因為公司出錢外派員工培訓,這個是培訓費就專是成本,所以公司保存培訓相屬關證書,並約定培訓服務協議,目的也是為了防止員工服務期內兌現培訓產生績效帶來的收益未能抵過培訓費成本,就離開公司,這個對於公司而言就是損失。
所以在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限,並要求員工不得擅自離職也是允許的,而具體培訓期限有多久,這個要視培訓費用的多少,一般如2W的~~為3年--5年。而假如服務期內員工擅自離職的,是需要承擔培訓違約費用的,這個在培訓協議中也肯定會約定到的。
這個在勞動法中並未有相關完全的規定
『陸』 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培訓,是否一定可以約定服務期
」從該條可以看出,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僅限於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的情形,但對內於何種培訓可容以約定服務期,也進行了限制,即只有企業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約定服務期。
根據培訓是否屬於企業的義務性培訓,將企業對員工的培訓分為兩類:一類是諸如員工入職培訓、上崗或轉崗培訓、安全生產等企業實現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性培訓。對於這類培訓,企業不論支付再多的培訓費用,也不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另一類是諸如學歷性培訓、資質類培訓等企業根據雙方約定實施的非法律規定的非義務性培訓。
『柒』 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定公司培訓員工後員工要和公司簽幾年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公司培訓員工後員工要和公司簽幾年的合同內,具體的服務容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服務期限應該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當然具體時長建議以進修的具體費用為准,可能是根據培訓費用的多少來確定的,培訓費用高,約定的服務期就長點,培訓費用少,服務期就短一點。
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捌』 工作一年後,公司培訓我們之後,要簽訂兩年服務協議,合法嗎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8)員工培訓後為公司服務時間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玖』 公司對員工培訓,約定的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時間的關系。
1、 培訓期,試用期都是在勞動合同以內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